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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14條 …一家為限。業務員轉任他公司時,應依第六條規定重新登錄;異動後再任原所屬公司之業務員者,亦同。
  2. 行政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 第8條 …之金融相關業務專業初任訓練及在職訓練。其中初任及離職滿二年後再任之業務人員,應於到職後六個月內參加初任訓練,累計十二小時以上;在職人員應於任職期間參加在職訓練,每三年累計十八小時以上。前項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或認可之機構舉辦…
  3. 行政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所屬軍職人員權益保障處理辦法 第8條 …給一個月之俸給總額慰助金。前二項人員於退伍生效日起七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時,應由再任機關按比例收繳原加發之俸給總額慰助金,並繳回原給與機關或整併改隸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前三項所稱俸給總額慰助金,指退伍當月所支俸額、專業加…
  4. 行政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第7條 …務人員及領卹遺族。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九日以後調任(含初任、再任)至原機關服務之人員,公務人員不適用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聘僱人員不適用第十三條規定;駐衛警察不適用第十四條規定;工友(含技工、駕駛)不適用第十五條規定。…
  5. 行政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第12條 …依此類推。第一項及第二項人員,於退休、資遣生效日起七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時,應由再任機關按比例收繳原加發之俸給總額慰助金,並繳回原給與機關或整併改隸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所稱俸給總額慰助金,指退休、資遣…
  6. 行政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第13條 …原服務機關編列預算支應。第一項人員,於離職生效日起七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時,應由再任機關按比例收繳原加發之月支報酬,並繳回原給與機關或整併改隸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
  7. 行政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第14條 …三項規定。第一項及第二項人員,於退職或資遣生效日起七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時,應由再任機關按比例收繳原加發之月支薪津,並繳回原給與機關或整併改隸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第三項、第四項及前項所稱月支薪津,指退職、資遣當月所支薪俸…
  8. 行政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第15條 …三項規定。第三項及第四項人員,於退休、資遣生效日起七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時,應由再任機關按比例收繳原加發之餉給總額慰助金,並繳回原給與機關或整併改隸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第三項、第四項及前項所稱餉給總額慰助金,指退休、資遣…
  9. 行政行政法人法 第22條 …提前退休之月數發給之。前項人員於退休、資遣生效日起七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或行政法人職務時,應由再任機關或行政法人收繳扣除離職(退休、資遣)月數之俸給總額慰助金繳庫。前二項所稱俸給總額慰助金,指退休、資遣當月所支本(年功)…
  10. 行政行政法人法 第23條 …者,並發給保險年資損失補償。前項人員於離職生效日起七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或行政法人職務時,應由再任機關或行政法人收繳扣除離職月數之月支報酬繳庫。所領之保險年資損失補償於其將來再參加公保領取養老給付時,承保機關應代扣原請領…
  11. 行政行政法人法 第24條 …提前退職之月數發給之。前項人員於退職、資遣生效日起七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或行政法人職務時,應由再任機關或行政法人收繳扣除離職(退職、資遣)月數之月支薪津繳庫。前二項所稱月支薪津,指退職、資遣當月所支薪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
  12. 行政行政法人法 第25條 …提前退休之月數發給之。前項人員於退休、資遣生效日起七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或行政法人職務時,應由再任機關或行政法人收繳扣除離職(退休、資遣)月數之餉給總額慰助金繳庫。前二項所稱餉給總額慰助金,指退休、資遣當月所支本(年功)…
  13. 行政政府機關(構)改制行政法人隨同移轉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4條 …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原職務之退休、資遣,或依其意願保留年資,俟再任公務人員時,依其適用之退休、資遣法令辦理。
  14. 行政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 第5條 各機關辦理特殊查核,應於擬任人員初任、再任或調任第二條所定職務前辦理完竣。但擬任人員於初任、再任或調任該職務前三個月內曾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特殊查核,且無查核項目所列情事者,機關得免予辦理。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至第二條所定職務前…
  15. 行政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精簡人員優惠退離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再任有給職務,指再任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職務之一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16. 行政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精簡人員優惠退離辦法 第5條 …二項支領加發慰助金人員,於退休(職)、資遣生效之日起七個月內再任有給職務者,應由再任機關(構)、學校追繳七個月內再任月數之俸(薪)給總額慰助金,其再任日數不足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逾一個月以上者,畸零日數不計。並繳回原…
  17. 行政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精簡人員優惠退離辦法 第6條 …離職之月數發給。前項支領加發月支報酬人員,於離職日起七個月內再任有給職務者,應由再任機關(構)、學校追繳七個月內再任月數之月支報酬,其再任日數不足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並繳回原服務機關、改隸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原依行政…
  18. 行政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精簡人員優惠退離辦法 第7條 …給。前項支領加發月支薪津人員,於退職、資遣生效之日起七個月內再任有給職務者,應由再任機關(構)、學校追繳七個月內再任月數之月支薪津,其再任日數不足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並繳回原服務機關、改隸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前二項所…
  19. 行政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精簡人員優惠退離辦法 第8條 …發給。前項支領加發慰助金人員,於退休、資遣生效之日起七個月內再任有給職務者,應由再任機關(構)、學校追繳七個月內再任月數之餉給總額慰助金,其再任日數不足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並繳回原服務機關、改隸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前…
  20. 行政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精簡人員優惠退離辦法 第9條 支領加發慰助金或月支報酬(薪津)之優惠退離人員,於再任有給職務時,應依限繳還,如因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繳還應追繳之慰助金或月支報酬(薪津),得由再任機關(構)、學校審酌狀況,並徵得原給與機關…
  21. 行政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辦法 第4條 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之專任公職,或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職務或政府及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職務,且依相關法令規定未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俸)權利者,不發…
  22. 行政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35-1條 …加發慰助金之規定。專案精簡人員於資遣、退休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再任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職務之一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應由再任機關(構)扣除其退休、資遣月數之慰助金後,收繳其餘額,並繳…
  23. 行政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35-2條 …令辦理退休(職、伍)、資遣或年資結算核發相當退休、資遣給與,再任本行人員(不含本行工員),重行辦理退休、撫卹或資遣時,其退休金、撫卹金或資遣費基數或百分比,應連同以前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退休(職、伍)基數、百分比、資遣給與…
  24. 行政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35-3條 …少退離(職)相關給與處分者,從重處罰。依本準則退休或資遣後,再任為本行職員者,其曾依第一項規定受剝奪或減少退離(職)相關給與之任職年資,於重行退休、資遣、離職或再任期間亡故時,不再核給退撫給與,且是項任職年資連同再任後之…
  25. 行政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32條 …加發慰助金之規定。專案精簡人員於資遣、退休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再任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職務之一,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應由再任機關(構)、學校追繳六個月內再任月數之慰助金,其再任日數…
  26. 行政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34條 依本辦法辦理退休、資遣人員再任公營事業機構人員或公職時,不得繳回原已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其退休、資遣前之工作年資,再依相關法令重行退休、資遣或辦理撫卹時不予計算。曾依相關法令辦理退休(職、伍)、資遣或年資結算核發相當退…
  27. 行政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34-2條 …少退離(職)相關給與處分者,從重處罰。依本辦法退休或資遣後,再任為兩廠派用人員者,其曾依第一項規定受剝奪或減少退離(職)相關給與之工作年資,於重行退休、資遣、離職或再任期間亡故時,不再核給退離(職)給與,且是項工作年資連…
  28. 立法立法院組織法 第33-2條 …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支領慰助金人員,於退休生效之日起七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者,應由再任機關追繳扣除退休月數之慰助金。依第一項辦理自願退休之人員,除符合規定得請領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外,其損失之公教人員保…
  29. 司法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6條 …點起敘,最高得敘至五二○薪點。三、曾任大法官助理職務,離職後再任者,如離職時所支薪點較依前二款資格所敘薪點高者,以該較高薪點敘薪。前項所稱經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指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後,取得該項考試之及…
  30. 司法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2條 …試及格者,自四四○薪點起敘,最高得敘至五二○薪點。四、離職後再任之法官助理,如離職時所支薪點較依前三款資格所敘薪點高者,以該較高薪點敘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