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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 9 頁-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34條 …業務人員之兼任及行為規範、資訊交互運用、營業設備或營業場所之共用,或為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不得與受益人或客戶利益衝突或有損害其權益之行為等防範作業及風險區隔事項。期貨信託事業未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會申請換發…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法 第12條 …並於使用後覆核其操作紀錄。七、帳號應採一人一號管理,避免多人共用同一個帳號為原則,如有共用需求,申請與使用須有其他補強管控方式,並留存操作紀錄且應能區分人員身分。八、採用固定密碼者,應符合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並應定期變更密…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 第8條 …務與其他業務間之共同行銷、資訊交互運用、營業設備及營業場所之共用方式,不得有利害衝突或其他損及客戶權益之行為。六、經營信託業務之人員,關於客戶之往來、交易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對其他部門之人員…
- 行政行政院主計總處處務規程 第13條 …一、政府主計資訊應用服務策略規劃及協調推動。二、政府主計資訊共用軟體之開發及推行。三、中央政府公務機關、特種基金歲計、會計業務資訊作業之整體規劃及推動。四、直轄市、縣(市)政府歲計、會計業務資訊作業之整體規劃及推動。五、…
- 行政票據交換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第23條 …權限之數量及範圍,於個別作業必要之限度內設定之,且原則上不得共用存取權限。六、採用防火牆或路由器等設定,避免儲存個人資料之系統遭受無權限之存取。七、使用可存取個人資料之應用程式時,確認使用者具備使用權限。八、定期測試權限…
- 行政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2條 …物設置基地臺。七、共構:指相同或不同電信事業於共站之條件下以共用天線、基頻設備或射頻設備等方式設置基地臺。八、空地型鐵塔式基地臺:指利用設置於空地且高度九公尺以上之鐵塔或鐵柱,附掛天線及射頻設備之大型基地臺。
- 行政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9條 …地臺,其電臺執照以射頻設備之設置者為核發對象。經主管機關核配共用無線電頻率之電信事業,共用無線電頻率及基地臺射頻設備者,其電臺執照以射頻設備之設置者為核發對象。
- 行政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6條 …成衝擊。基地臺天線設置之避雷針,以與其共站(構)基地臺或建物共用為原則。基地臺之防護天線格柵或其他類似防護設施,屬基地臺之附屬電信設施。
- 行政公眾電信網路設置申請及審查辦法 第8條 …基地臺者:1.使用頻率及載波聚合運用之規劃。2.與他電信事業共用頻率之規劃。(二)設置其他電臺者:使用頻率規劃。四、預估電波涵蓋區域:設置基地臺者,載明電波涵蓋之區域及人口比例分析。五、頻率干擾評估及處理:(一)頻率干擾…
- 行政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 第5條 …有關事項。十一、有關資料保密及雙方免責範圍之事項。十二、如有共用場所者,與場所共用有關之事項。市場顯著地位者與他電信事業間之互連協議書,應於簽訂完成之日起一個月內由各方業者函知主管機關。市場顯著地位者與他電信事業間之語音…
-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第29條 …確保網路建設涵蓋區域內之訂戶安全下,得以不超過三個訂戶分接器共用一處接地裝置。
- 行政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3條 …棟建築物設置基地臺。十六、共構:指相同或不同行動業務經營者以共用天線、基頻設備、射頻設備或鐵塔等方式設置基地臺。十七、空地型鐵塔式基地臺:指利用設置於空地且高度九公尺以上之鐵塔或鐵柱,附掛天線及射頻設備之基地臺。
- 行政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7條 經營者應於共用天線比例起算日起,使其共用天線之基地臺數量占基地臺建設總數之比例,至少達下列標準:一、於一年內達百分之五。二、於二年內達百分之十。三、於三年內達百分之十二。四、於四年內達百分之十四。五、於五年內達百分之十六…
- 行政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21條 …線,應注意天線排列方式,融入景觀。基地臺天線設置之避雷針,以共用為原則。基地臺之防護天線格柵或其他類似防護設施,屬基地臺之附屬電信設施。
-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40條 …會引用及公開之資訊。十一、其他審查作業規定所定事項。得標者擬共用他得標者之公眾電信網路時,應於前項事業計畫書載明其對該系統之管控能力。前項之管控能力,指行動寬頻系統應具備下列功能:一、得標者利用共用之公眾電信網路提供各自…
-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57-2條 …辦法規定,與3610MHz~4200MHz頻段之既設電臺和諧共用。各釋出區塊間之相互干擾問題,由得標者自行以技術方式或保留護衛頻帶方式協調解決,其無法取得協議者,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60條 …成立建設協商小組,協商網路互連、網路漫遊及基地臺共構或共站等共用事項。
-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31條 申請人取得特許執照前,得向既有經營者請求諮商網路接續、共用管線基礎設施、出租電路、國際通信必要設施等相關事宜。前項諮商,其程序及方法由主管機關統一安排,既有經營者應配合之。
-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37條 …他可行技術替代者,得向瓶頸所在設施之固定通信業務經營者,請求共用管線基礎設施。前項共用管線基礎設施之請求,被請求之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之。經營者相互間應以平等互惠之方式,協商共用管線基礎設施之收費條件、共用部分之管…
-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38條 …共同成立管線基礎建設協商小組,協商管線基礎設施之規劃、建設及共用事項。
-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75條 經營者間之管線基礎設施及相關電信設備共用或其他依本規則規定應由經營者間協商之事項,經營者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與他經營者相互協商之。如就同一事項有數經營者請求協商時,得同時為之。前項所定協商,應於開始協商之日起三個月內達成協…
- 行政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 第14條 …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建設協商小組,協調各地受理窗口、網路銜接或共用管線等相關作業事宜,必要時,由本會協調處理之。
-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2條 …源使用情形依規定核配之。微波電臺之運作,應考量頻率之和諧有效共用等需要,並符合下列規定:一、發射機功率不得超過十瓦。二、最大電磁波功率密度為一毫瓦/平方公分(mW/cm2)。三、應使用具有指向性之發射天線,且其有效等向輻…
- 行政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第2條 …第一項,將獲配無線電頻率之一部提供予他電信事業使用。四、頻率共用:指電信事業依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與他電信事業共用其獲配之無線電頻率。五、供給人:指於頻率提供使用或頻率共用時,提供頻率之電信事業。六、承用人:指於頻率提…
- 行政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第5條 …率使用證明後,始得使用。但依本法第五十二條指定為國民和諧有效共用頻段、業餘無線電、船舶及航空器之使用頻率,不在此限。
- 行政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第12條 …係指經核准頻率改配、公開招標、拍賣、承用他電信事業頻率及頻率共用等方式取得之合計頻寬。第一項之電信事業實際可使用頻寬,經主管機關考量下列因素後,其合計頻寬得不受第一項限制:一、頻率使用效率。二、電信事業間營業之讓與、受讓…
- 行政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第17條 …電信事業於下列各款頻段之無線電頻率,得依本辦法申請提供使用或共用。非依下列各款規定頻段之申請,不予核准。一、3500MHz頻段:3300MHz~3570MHz。二、28000MHz頻段:27000~29500MHz。三、…
- 行政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第18條 電信事業申請頻率提供使用或頻率共用,應由供給人及承用人共同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一、提供使用或共用之申請書。二、提供使用或共用之協議書。三、供給人及承用人之頻率使用規劃。四、供給人及承用人網路設置計畫及營運計…
- 行政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第21條 電信事業申請頻率提供使用或共用,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或變更頻率使用證明:一、申請書。二、經核准變更之網路設置計畫及營運計畫之核准函。
- 行政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第22條 供給人及承用人申請提前終止頻率提供使用或共用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申請核准變更網路設置計畫及營運計畫。二、檢具經前款核准之網路設置計畫及營運計畫之核准函,申請變更頻率使用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