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處理機構」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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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9條 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濟部得廢止其許可:一、喪失經營業務能力或連續十二個月內無經營廢棄物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業務。二、未依審查通過之許可事項辦理。三、未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規定,…
  2.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20條 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終止營業或經經濟部撤銷或廢止許可後,其未完成清除、處理之廢棄物,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及其產出事業廢棄物之法人股東應於經濟部指定之期限委託合法之清除、處理機構代為清除處理,並將執行完成之報告書送請經…
  3.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21條 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之許可及其展延、變更、撤銷或廢止,經濟部應副知環境部及機構所在地之環保主管機關。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者,經濟部得副知環境部、事業及機構所在地之環保主管機關。
  4.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22條 …機關(構)辦理協助審查、訓練、輔導、評鑑、表揚績優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與工作人員及其他相關事項。
  5. 行政農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2條 …農民團體加入投資所設立之公司、行號或廠(場)。三、農業廢棄物共同處理機構(以下簡稱共同處理機構):指產出農業廢棄物者為處理其農業廢棄物所共同投資或聯合農民團體加入投資所設立之公司、行號或廠(場)。
  6. 行政農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2條 共同清除機構之清運車輛及共同處理機構之處理廠(場),應於明顯處標示機構名稱、聯絡電話及營運許可證核准字號。
  7. 行政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5條 共同處理機構之設立,應具備下列條件:一、應有足以購置醫療廢棄物處理設施之設立及營運資金。二、應有具甲級廢棄物處理技術員資格之主任管理員一人。三、應有甲級廢棄物處理技術員及乙級廢棄物處理技術員各一人以上。前項第二款主任管理…
  8. 行政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5-1條 同一機構兼具共同清除、處理業務者,其共同處理機構之甲級廢棄物處理技術員得兼任清除機構技術員。
  9. 行政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6條 主任管理員應負責共同清除機構或共同處理機構之正常營運及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技術之管理,並應審查及簽署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申報之相關文件。
  10. 行政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8條 共同處理機構之設立,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署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設立及營運資金之證明文件。三、醫療機構、醫事檢驗所名冊及共同關係等相關資料。但以股份有限公司方式設立者,並應檢具投資名冊及其各該投資比例等證明文件。四、…
  11. 行政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0條 共同處理機構設立完成後,應檢具下列相關文件,向本署申請共同處理營運許可,發給共同處理營運許可證,始得營運:一、申請書。二、合作社登記執照、法人登記證書、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公會立案證明文件及章程。三、共同處理機構設立許可文…
  12. 行政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3條 共同處理機構營運許可證應登載事項如下:一、核准字號及日期。二、機構名稱及地址。三、組織。四、負責人姓名、住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五、主任管理員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六、場(廠)地點。七、處理醫療廢棄物之種類及代碼、…
  13. 行政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6條 共同處理機構其共同處理營運許可證有效期限之展延,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署申請:一、申請書。二、原發營運許可證。三、醫療機構、醫事檢驗所名冊及共同關係等相關資料。但以股份有限公司方式設立者,並應檢具投資名冊及其各該投資比例等證…
  14.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第33條 …核可:一、依本法第五條規定公告之一級防制區。二、具農業廢棄物共同處理機構之直轄市、縣(市)區域。三、距離學校、醫院(地區醫院以上等級)、養護機構或高速公路三百公尺之範圍內。
  15. 行政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6-2條 …者屬第六條第六項第一款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第二款事業廢棄物共同處理機構、第三款及第四款之事業。二、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起,廢棄物產生源位於臺北市、新北市及桃園市,受託者屬第六條第六項第一款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
  16. 行政廢棄物清理法 第46-1條 …人非法清除、處理或再利用而仍委託。二、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共同處理機構、再利用機構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目至第六目之處理設施負責人或相關人員、執行機關之人員未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