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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 2 頁- 行政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2條 …構共同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清除機構。四、共同處理機構:指由教育機構共同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處理機構。前項第三款、第四款規定之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以清除、處理其所由設立之教育機構…
- 行政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3條 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應置下列人員:一、共同清除機構:甲級廢棄物清除技術員一人,專任。二、共同處理機構:乙級以上廢棄物處理技術員二人,專任,其中甲級廢棄物處理技術員至少一人。
- 行政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4條 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所置之甲級廢棄物清除技術員、甲級廢棄物處理技術員應負責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正常營運及廢棄物清除、處理技術之管理,並應審查本部或環保署指定申報之相關文件,並簽署之。
- 行政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6條 共同處理機構籌備單位向本部申請設立許可證時,應檢具下列相關文件:一、申請表。二、會員名冊(含各會員名稱)及共同關係等相關資料。三、教育機構廢棄物處理設施規格功能、處理能力說明書。四、處理設施用地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土地使…
- 行政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8條 共同處理機構設立完成後,向本部申請共同處理操作許可證時,應檢具下列相關文件:一、申請表。二、組織章程。三、共同處理機構設立許可證。四、處理技術員資格之證明文件。五、教育機構廢棄物處理設施完工驗收證明文件。六、試運轉功能檢…
- 行政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9條 …十日,情形特殊者,其審查期限得延長一次。本部於核發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許可證時,應副知環保署。
- 行政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1條 共同處理機構應於取得設立許可證之次日起三個月內開工,並於完工驗收後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申請核發共同處理操作許可證。共同處理機構有特殊原因經本部核准者,不受前項期限之限制。
- 行政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2條 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應經本部核發共同清除、共同處理設立許可證後,始得設立。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應經本部核發共同清除營運許可證、共同處理操作許可證後,始得營運。
- 行政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3條 …得請展延,每次展延不得逾五年,逾期應重行申請許可。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向本部申請展延時,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共同清除營運許可證(一)申請表。(二)原核發許可證。(三)清除技術員資格之證明文件。(四)教育機構廢棄物處理及…
- 行政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4條 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經營教育機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除依廢棄物清理法及相關規定外,並應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不得為未經許可或核備之事項。
- 行政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5條 本部受理申請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之審查作業要點,由本部另定之。
- 行政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6條 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應將每日清除、處理情形逐項作成操作、營運紀錄,並隨清除、處理設施存放,以供查核。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十五日前,以書面向本部申報前一季之操作、營運紀錄,其申報事項及紀錄…
- 行政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7條 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許可事項之變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許可證登載事項中,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會員名冊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本部申請辦理變更。二、共同清除、…
- 行政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8條 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部通知限期完成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未完成者,廢止其許可:一、未依第十一條規定辦理者。二、有第十七條之情事,未依規定辦理變更者。三、喪失經營業務能力或連續十二個月內無經營廢棄物共同清…
- 行政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9條 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終止營運者,應於一個月內向本部申報並繳回許可證。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暫停營運超過三個月以上者,至遲應於屆滿三個月後十五日內向本部報備,並繳回許可證;如於許可證繳回後一年內欲復業者,應向本部申請發還…
- 行政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20條 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終止營運、經本部廢止許可後,其未完成之清除、處理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於限期內委託合法之清除、處理機構代為清理,並將執行完成之報告書送本部備查。二、逾期不為清除處理時,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四條…
- 行政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21條 …環保署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法規辦理:一、所受僱之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違法或不當營運,係因清除技術員、處理技術員之行為致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情節重大者。二、清除技術員、處理技術員使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借用其名義登…
- 行政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22條 …特定機關(構)辦理審查、訓練、輔導、評鑑及表揚績優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及工作人員等事項。
-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2條 …加入投資所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從事事業廢棄物之清除業務。三、共同處理機構:由產出事業廢棄物者共同投資,或聯合具處理該類廢棄物意願之業者加入投資所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從事事業廢棄物之處理業務。
-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3條 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應取得經濟部核發之共同清除、共同處理許可證後,始得營運。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之非產出事業廢棄物股東,其投資比例不得高於百分之三十。
-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4條 取得許可證之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以清除、處理投資者產生之事業廢棄物或工業區公共設施所產出之事業廢棄物為業務範圍。但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前項機構每月實際清除、處理量總額,得有許可該項廢棄物數量上限百分之十之容許差…
-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5條 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應置之專業技術人員規定如下:一、共同清除機構:從事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業務者,應置專任乙級以上清除技術員或處理技術員一人;從事有害事業廢棄物清除業務者,應置專任甲級清除技術員或處理技術員一人。二、共同…
-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7條 共同處理機構申請核發共同處理許可證,應檢具下列相關文件一式十份,向經濟部為之:一、申請表。二、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三、依公司法規定記載之股東名簿及法人股東經政府機關核准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四、廢棄物處理設施規格功能…
-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8條 前條第八款之試運轉,共同處理機構應於設置完成後,提報試運轉計畫書一式十份,送請經濟部核定後,依試運轉計畫書進行測試;試運轉期限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申請展延。試運轉計畫書應包含下列內容:一、試運轉之廢棄物種類、來源、數…
-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2條 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許可證之許可期限,以三年為限。前項許可應於期限屆滿前之三至六個月間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之許可期限以三年為限。前二項之許可,逾期未申請展延者,應重行申請許可。經濟部審核展延申請時,應審酌其建廠或營運期間…
-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3條 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許可事項之變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許可證登載事項中,機構名稱、地址及負責人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經濟部申請辦理變更。二、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事…
-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4條 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聘僱之清除、處理技術員未能從事業務或離職時,該機構應於十五日內指定代理人報請經濟部備查,並應於九十日內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但負責有害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之甲級清除、處理技術員,應於三十日內另…
-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6條 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應將每日廢棄物收受、貯存、清除、處理、產品銷售或衍生廢棄物之處置情形逐項作成營運紀錄,隨其清除、處理設施存放,以供查核。共同清除機構應每季對其運交廢棄物之妥善處理或再利用追蹤查核,並作成紀錄備查。共…
-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7條 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暫停營業超過三個月以上者,應於滿三個月後十五日內報請經濟部備查,並繳回許可證;如於許可證繳回後一年內欲復業者,應向經濟部申請發還之,始得繼續營業。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終止營業者,應於一個月內向經濟…
-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8條 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濟部得令其停止收受廢棄物進廠:一、共同處理機構之廢棄物處理設施故障或異常,未能於三十日內或經濟部核准廢棄物完成處理期限內完成修復。二、收受廢棄物、廢棄物處理後產製之產品或衍生廢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