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人」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2 / 19 頁- 行政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6條 …規定應提出之資料或文件。前項有關書表之認證書,應經該銀行母國公證人或我國駐外領務人員予以認證。
- 行政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8條 …規定應提出之資料或文件。前項有關書表之認證書,應經該銀行母國公證人或我國駐外領務人員予以認證。
- 行政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3條 …規定應提出之資料或文件。前項有關書表之認證書,應經該銀行母國公證人或我國駐外領務人員予以認證。
- 行政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第5條 …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書件。前項有關書表之認證書,應經該申請人母國公證人或我國駐外領務人員予以認證。
- 行政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 第2條 …資顧問公司、期貨商或保險業(包括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之負責人者。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一)信託公司與該等機構間之投資關係,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除董事長、經理人不得互相兼任外,得擔任信託公司以外其他機構之…
- 行政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4條 …顧問公司、期貨商或保險業(不包括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之負責人者。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一)因票券金融公司與該等機構間之投資關係,且無董事長、經理人互相兼任情事,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二)為進行合併或處理…
- 行政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電子票證之審核標準及管理辦法 第6條 …機關規定之書件。前項有關書件之認證書,應經國外機構所屬國家之公證人予以認證或我國駐外館處予以驗證。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58條 …條之一第三項規定。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規定之書件除須經登記地公證人或公證機構認證外,其屬第三地區製作之書件者,並須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予以驗證;其屬大陸地區製作之書件者…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63條 …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十一款至第十八款規定之書件除須經登記地公證人或公證機構認證外,其屬第三地區製作之書件者,並須經我國駐外館處予以驗證;其屬大陸地區製作之書件者,須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予以驗證或查證…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73條 …應提出之資料或文件。前項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之書件除須經登記地公證人或公證機構認證外,其屬第三地區製作之書件者,並須經我國駐外館處予以驗證;其屬大陸地區製作之書件者,須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予以驗證或查證…
- 行政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 第9條 …機關規定之書件。前項第一款認證書,應經境外機構所屬當地政府之公證人予以認證及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予以驗證。
- 行政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 第8條 …訓合格證明之財產保險業從事理賠、查勘或損防相關工作人員或保險公證人。前項合格評估人員之管理要點,由地震保險基金會商產險公會訂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行政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2條 本規則所稱保險公證人(以下簡稱公證人),指保險法第十條規定之公證人。本規則所稱個人執業公證人,指以個人名義執行保險公證業務之人。本規則所稱公證人公司,指以公司組織經營保險公證業務之公司。
- 行政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3條 公證人非依本規則取得執業證照,不得執行業務。
- 行政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4條 公證人分一般公證人及海事公證人。一般公證人,指向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收取費用,為其辦理海上保險以外保險標的之查勘、鑑定及估價與賠款之理算、洽商,而予證明之人。海事公證人,指向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收取費用,為其辦理海上保險標的之查…
- 行政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5條 公證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保險公證人考試及格者。二、前曾應主管機關舉辦之公證人資格測驗合格者。三、曾領有公證人執業證照並執業有案者。四、具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技師考試及格證明文件,並執行業務五年以…
- 行政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6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公證人,或充任公證人公司之負責人:一、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三、曾犯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罪,經宣告有期…
- 行政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7條 具備本規則所定公證人資格且無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者,得以個人名義或受公證人公司任用於取得執業證照後執行業務。公證人公司應任用公證人至少一人擔任簽署工作,向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其人數並應視業務規模,由公司作適當調整,必…
- 行政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8條 個人執業公證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一、申請書。二、符合本規則所定資格條件之證明。三、最近二年內取得主管機關認可之職前教育訓練證明;取得職前教育訓練證明已二年以上者,得檢附已取得之職前教育訓練證明及第二…
- 行政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9條 公證人公司其公司名稱應標明「保險公證」字樣。但已經主管機關許可登記經營公證人業務並領得執業證照者,不在此限。公證人公司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一、申請書。二、任用之公證人有效執業證照影本,或符合本規則所定…
- 行政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10條 公證人公司應置總經理一人,負責綜理全公司業務,且不得有其他職責相當之人。前項總經理不得兼任其他公證人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公證人公司之總經理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具保險公司、保…
- 行政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11條 公證人公司之董事長、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及監察人、與業務有關之副總經理、分公司經理人或其職責相當之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具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公證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或保險經…
- 行政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12條 公證人公司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分公司經理人變更時,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檢具無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之書面聲明,及符合前二條規定之資格證明文件,向所屬公證商業同業公會報備。公證人公司之營業所在地、實收資本額變更時…
- 行政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13條 公證人公司所任用之公證人終止執行簽署工作,公證人公司應於所任用之公證人離職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繳銷執業證照,及向所屬公證商業同業公會報備。公證人公司增加任用或變更公證人,而該公證人已領有執業證照者,公證人公司應於增…
- 行政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14條 公證人公司申請經營公證人之業務者,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二百萬元。發起人及股東之出資以現金為限。
- 行政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15條 公證人公司繳存之保證金須依法完成清算,並將其執業證照繳銷後申請發還之。但個人執業公證人得於停止執行業務並繳銷執業證照後申請發還之。
- 行政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16條 公證人應自許可登記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執業證照並開始經營或執行業務;屆期未申請或未開始經營或執行業務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登記。
- 行政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17條 公證人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檢具申請書及董事會或股東會議事錄,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並依法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一、停業。二、復業。三、解散。個人執業公證人停止執行業務,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繳銷執業…
- 行政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18條 個人執業公證人應繳交主管機關所定之規費,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執業證照:一、申請書。二、繳存保證金之證明及投保專業責任保險之保險單副本。三、依第三十三條規定加入公證商業同業公會之證明。
- 行政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19條 公證人公司應繳交主管機關所定之規費,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執業證照:一、申請書。二、繳存保證金之證明及投保專業責任保險之保險單副本。三、公司登記表、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名冊。四、董事、監察人出具無第六條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