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4條 法規: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一章 通則 第4條 公證人分一般公證人及海事公證人。一般公證人,指向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收取費用,為其辦理海上保險以外保險標的之查勘、鑑定及估價與賠款之理算、洽商,而予證明之人。海事公證人,指向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收取費用,為其辦理海上保險標的之查勘、鑑定及估價與賠款之理算、洽商,而予證明之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