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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34條 公民營事業在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內發現有妨害安全或污染情事時,應予以制止或報請相關主管機關處理。
  2.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35條 …在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進行工程施工或下列作業,應先經公民營事業同意,並不得有妨害相關設施之行為:一、船舶舉行下水典禮、試車或校對航儀。二、船舶進出船塢。三、從事燒焊或熔接。四、下水操練救生。五、舉行各種演習或儀式…
  3.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37條 …留、排放或拋棄於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內;不清除者,由公民營事業逕予清除,其費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行為人負擔。經由溝渠、下水道或其他構造物排入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內之廢棄物,其構造物使用人或管理人應於出口處設…
  4.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38條 公民營事業應針對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內之交通管制、工程施工、設施維護、環境衛生及其他相關事項,擬訂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管理維護作業規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前項區域管理維護作業規定之執行情形,中央…
  5.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39條 公民營事業應擬訂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危險物品裝卸作業規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核定後實施。
  6.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40條 …十四小時,由委託人以填具清單或電腦連線方式,敘明下列事項,送公民營事業同意後,再將同意後清單分送或以電腦連線至現場棧埠作業機構、負責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消防之單位及其他相關單位,並應依海關規定申領特別准單後,始得…
  7.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41條 …卸或停泊時,應由負責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消防之單位、公民營事業、棧埠作業機構,視危險物品之性質,負責採取必要之警戒措施,該船船長應派員維護安全。
  8.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42條 …事項,負責技術指導及安全維護,並受現場棧埠作業主管人員監督。公民營事業發現危險物品裝卸未經同意,或裝卸進行中發現危險物品與清單或電腦連線資料內容不符時,應請委託人依規定完成應辦手續;其在完成前,應先行停止作業,並通知海關…
  9.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43條 危險物品裝卸時,公民營事業或棧埠作業機構應視危險物品性質及現場實際情況,標示警戒區域,並設適當消防設備;如公民營事業或現場棧埠作業主管人員認有安全顧慮時,應即停止作業。進入裝載危險物品船舶之水上或陸上警戒區域內之車輛及人…
  10.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44條 …區域作業用之危險物品運入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時,應經公民營事業同意。
  11.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45條 …氣體、化學液體或其他船舶之貨艙、燃油艙,須動火修理者,應先在公民營事業所指定區域進行清艙,並檢具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檢驗機構出具之清艙證明,送公民營事業同意後,始得動火。
  12.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46條 …料時,應圍設攔油設施;遇有溢漏,行為人應立即負責清除,並通知公民營事業。前項情形,行為人未能清除者,由公民營事業逕予清除,其費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行為人負擔。
  13.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48條 …港務警察單位、檢疫機關、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中央主管機關及公民營事業。二、遇難船舶船長或船舶代理人應依海事報告規則及有關法令規定,將海事報告送請航政主管機關簽證。三、船舶進港後,除船用補給品外,如有上下客貨或逾二十四小…
  14.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50條 公民營事業對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內可能發生之災害,應擬訂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前項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應包含漂流物、沈沒品、其他救出物品之保管、處理及廢棄物之清除。
  15.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51條 …用碼頭區域內之船舶遇颱風警報發布後,應自行加強防颱措施,或依公民營事業通知,移泊或出港避風。
  16.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52條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內船舶發生災害,公民營事業得視實際情況,將其拖離船席或拖出港外。
  17.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53條 公民營事業為處理緊急災害,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洽請有關機關協助。
  18.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56條 公民營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條期限內擬具工程執行計畫提報備查、第十五條期限內開始興建、第十六條規避、拒絕或妨礙中央主管機…
  19.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57條 …關,為執行主管業務所需之辦公廳舍、碼頭、船席或其他用地,得由公民營事業或興辦工業人興建後,供各主管機關有償使用。
  20.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59條 公民營事業或興辦工業人依本辦法擬訂之棧埠作業時間、相關港勤與棧埠作業規定、船席與錨地指定調配規定、管理維護作業規定、危險物品裝卸作業規定及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中央主管機關得逕行訂定或修正之。
  21. 行政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第2條 …稱主管機關)為開發產業園區,於勘選一定地區內之土地後,得委託公民營事業辦理下列業務之全部或一部:一、調查規劃及申請設置。二、工程設計、監造及開發。三、土地、建築物及設施之租售。四、未租售土地、建築物及設施之管理維護。五、…
  22. 行政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第3條 公民營事業受託辦理業務所需資金,主管機關得視業務性質,規劃以下列方式支應:一、全部資金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二、一部資金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其餘資金由受託公民營事業籌措。三、全部資金由受託公民營事業籌措。
  23. 行政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第4條 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方式委託公民營事業者,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委託作業;如依前條第三款方式委託者,應依本辦法規定之公開甄選方式為之。
  24. 行政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第5條 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三款規定方式委託公民營事業時,應依委託業務性質及實際需要,訂定甄選文件,記載下列事項,公告徵求公民營事業參與甄選:一、產業園區之基本資料及初步構想。二、產業園區類型或擬引進產業類別。三、甄選資格及投標文…
  25. 行政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第6條 參與公開甄選之公民營事業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其營業項目應符合公告之委託業務,並依法繳納稅捐,且無第二十五條及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26. 行政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第7條 主管機關得依委託業務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公民營事業之特定資格,並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一、就委託業務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二、具有相當人力。三、具有相當財力。四、具有相當設備。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27. 行政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第8條 參與公開甄選之公民營事業,應於公告所定期限屆滿前,備妥資格證明文件、服務構想書、財務計畫及其他公告規定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28. 行政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第9條 主管機關為審核參與公開甄選之公民營事業,應成立甄選會,按委託業務目的及實際需求,訂定甄選項目及標準,並就申請人提出之資料,依公平、公正原則,擇優評定之。前項甄選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七人,由主管機關就具有與委託業務相關專業知識…
  29. 行政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第13條 經甄選會評定為優勝之公民營事業,應於主管機關公告簽約期限內簽訂委託開發契約;其因故未能於期限屆滿前簽訂完成,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一次,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公民營事業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喪失簽約之資格,主管機關得沒收押標金…
  30. 行政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第14條 …記載下列事項:一、委託業務範圍及其中不得轉委託業務範圍。二、公民營事業開發成本之認定與償還。三、履約保證金。四、依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之應繳回差額比率及合理價格之計算方式。五、委託期限及期限屆滿後之契約處理方式。六、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