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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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52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應向金融機構提存營業保證金。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已提存賠償準備金者,免提存營業保證金。營業保證金之提存方式、金額及得為提存金融機構之資格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
  2.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53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委任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由客戶將資產全權委託保管機構保管或信託移轉予保管機構。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得自行保管信託財產;其自行保管者,應指定專責人員辦理。證券投資信託事…
  3.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55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其接受單一客戶委託投資資產之金額不得低於一定數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接受委託投資之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淨值之一定倍數。但其實收資本額達一定數額者,…
  4.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56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投資或交易之範圍及其限制,由主管機關定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外國有價證券業務,涉及資金之匯出、匯入者,應經中央銀行同意。證券投資信託…
  5.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57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依業務操作之規定為之。前項有關簽約、開戶、買賣、交割、結算及其他處理事項之業務操作規定,由同業公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時,亦同。
  6.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59條 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利用職務上所獲知之資訊,為自己或客戶以外之人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二、運用委託投資資產買賣有價證券時,從事足以損害客戶權益之交易。三、與客戶為投資有價證券收益共享或損失分擔之約定…
  7.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6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與客戶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明定其與客戶間因委任或信託關係所生之各項權利義務內容;並應由客戶與保管機構另行簽訂委任或信託契約。但依本法得自行保管委託投資資產者,不…
  8.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62條 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按客戶別設帳,按日登載客戶資產交易情形、委託投資資產庫存數量及金額。客戶得要求查詢前項資料,受委託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不得拒絕。運用委託投資資產買賣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
  9.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64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得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其符合一定條件者,應依信託業法申請兼營信託業務。前項一定條件,由信託業法主管機關會商主管機關定之。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
  10.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65條 …第六條規定之有價證券,並符合一定條件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前項一定條件,由主管機關會商信託業法主管機關定之。
  11.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70-1條 …、使人誤信其業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或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二、從事投資分析之同時,有以提供有價證券投資建議為目的之客戶招攬或投資勸誘行為。三、為有價證券投資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之表示。四、引用各種推薦書…
  12.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93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其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13.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97條 …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因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事由,致不能繼續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其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應予終止。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因停業、歇業或顯然經營不善,主管機關得命其將全權委託投資契約移轉於經主管機關…
  14.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105條 …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全權委託保管業務或其他本法所定業務,對公眾或客戶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違反前二項規…
  15.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107條 …、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其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境外基金。
  16. 行政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8條 …收取之管理費收入。(八)經理費收入:期貨商經營期貨經理業務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經理費收入。(九)顧問費收入:期貨商經營期貨顧問或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所取得之顧問費收入。(十)證券佣金收入: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所取得之佣…
  17. 行政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 第15條 …撥專用營運資金金額,加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五條所定最低實收資本額之合計數。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兼營期貨經理事業,應先取得主管機關所核發或換發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
  18.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第7條 …行查察時,其查察範圍限於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或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19.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2條 …照,不得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經營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二款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全權委託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20.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10條 …或期貨經紀商得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或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但由他業兼營證券經紀商或期貨經紀商者,不得為之。僅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之證券經紀商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業務以於其募資平臺辦理股權…
  21.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10-1條 證券經紀商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信託方式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接受委託人原始信託財產應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並應依本標準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申請兼…
  22.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15條 證券經紀商或期貨經紀商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應指撥專用營運資金;其金額不得低於全權委託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金額。證券經紀商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信託方式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所指撥專用…
  23.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16條 證券經紀商或期貨經紀商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一、期貨經紀商已取得本會所換發兼營期貨經理事業許可證照者。二、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者。三、最近三個月未…
  24.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17條 證券經紀商或期貨經紀商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許可:一、營業計畫書:應載明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經營業務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
  25.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18條 證券經紀商或期貨經紀商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自本會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換發營業執照:一、同業公會出具之人員資格審查合格之名冊及其資格證明文件。二、同業公會同…
  26.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19條 …國期貨經紀商經其總公司准許並由總公司出具聲明其於本國係得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得申請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支機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第十條第六項、第十條之一、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十五條至前條、第四…
  27.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20條 證券經紀商或期貨經紀商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申請分支機構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推廣及招攬,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許可:一、載明分支機構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推廣及招攬決議之董事會議…
  28.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21條 證券經紀商或期貨經紀商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請者,應自本會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換發分支機構營業執照:一、同業公會出具之分支機構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29.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22條 …託業得依本法規定,經本會許可兼營下列業務:一、以委任方式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二、以信託方式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三、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經營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業務,除依據本標準規定外,適用全權委託管理辦法之規定。
  30.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23條 信託業依本標準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者,應以機構名義為之。信託業兼營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應指撥專用營運資金;其金額不得低於全權委託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金額。信託業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