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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 2 頁- 行政儲蓄互助社法 第29條 儲蓄互助社違反法令、章程,或無法健全經營而損及社員權益之虞時,主管機關得為下列之處分,協會為處分時並應報主管機關核備:一、撤銷會議之決議。二、停止或解除理事、監事職務。三、命令儲蓄互助社處分失職人員。四、停止部分業務。五…
- 行政儲蓄互助社法 第30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已成立之儲蓄互助社,應自本法修正施行後一年內向主管機關備案登記。本法修正施行前,既有儲蓄互助社登記有案,其以自有資金取得而以自然人或協會名義登記之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得更名為該儲蓄互助社所有。儲蓄互助社辦理前…
- 行政儲蓄互助社法 第31條 違反第六條規定,或未依法設立、成立儲蓄互助社或類似組織而營業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法人犯前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 行政儲蓄互助社法 第32條 儲蓄互助社理事、監事或其他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一、拒絕移交者。二、隱匿或毀損社之財產或帳冊文件者。三、偽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者。
- 行政儲蓄互助社法 第33條 儲蓄互助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協會報請主管機關按情節輕重,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一、違反第九條規定,經營未經核准之業務項目者。二、違反第十一條規定,放款逾越限制者。三、違反第十二條規定,對非社員營業者。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