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用機場」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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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62條 …業之飛航,應裝置通信裝備接收導引信號,使其能抵達目的地機場及備用機場之目視降落之起始點。航空器依目視飛航規則從事飛航時,得依水陸之地標作參考。但民航局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2.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85-5條 …因某種原因不能轉回降落於起飛之機場時,操作飛航計畫應選定起飛備用機場。
  3.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85-6條 起飛備用機場其位置應於離開起飛機場下列距離之內:一、如為雙發動機飛機時,其距離不得超過以單一發動機之巡航速度作一小時飛航之距離。二、如為三發動機以上之飛機時,其距離不得超過單一發動機失效之巡航速度作二小時飛航之距離。
  4.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85-7條 當一機場被選作起飛備用機場時,該機場於飛機預計到達之前後一小時之天氣等有關資訊,應等於或高於機場最低飛航限度。
  5.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90條 …規則或不在鄰近機場之地區飛航所需之氣象報告及預報、燃油需求、備用機場及飛航管制機構告知機長之任何延誤。二、該飛航所使用機場之可用跑道長度及下列之起飛及降落資訊:(一)經民航局核准之飛航手冊或其等效手冊中,航空器之起飛及降…
  6.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95條 …航計畫中之第一個目的地機場之油量。二、由第一個目的地機場飛抵備用機場之油量。三、四十五分鐘正常巡航油量。直昇機依儀器飛航規則飛航時,應依下列規定攜帶油量,並考慮風及預報天氣等條件:一、飛抵操作飛航計畫中之第一個目的地機場…
  7.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96條 依儀器飛航規則製作之操作飛航計畫,應列有一處以上之備用機場。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第一個目的地機場有標準之儀器進場程序或民航局核准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使用特殊儀器進場程序。二、飛機於預計到達機場時間前後一小…
  8.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42條 …量不超過機場標高允許之最大落地重量。四、預定降落之機場及所有備用機場標高,均在最大落地重量之高度範圍內。運輸類渦輪發動機之飛機應符合下列條件,始得起飛:一、起飛重量不超過飛航手冊所規定之機場標高及起飛時外界溫度條件下之重…
  9.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空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第7-1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報經民航局核准後,始得以大陸地區機場為備用機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