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機構」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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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9條 外國保險機構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各二份,送交主管機關審核之:一、外國保險業許可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二、公司設立登記及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三、經其本國主管機關簽證之經營業務範…
  2. 行政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9-1條 外國保險機構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數位保險分公司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各二份,送交主管機關審核之,並準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一、符合第六條之一第一款所定資格條件之佐證資料。二、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
  3. 行政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7-1條 外國保險機構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代表人辦事處者,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一、經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Poor’sCorp.)評等達A-級、穆迪投資服務公司(Moody’sInvestorsService)評等達A…
  4. 行政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7-2條 外國保險機構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代表人辦事處,應檢具下列文件報送主管機關許可: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申請書。二、設立登記及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三、經其本國主管機關許可及其董事會同意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之文件。四…
  5. 行政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7-3條 外國保險機構應自取得前條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依公司法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向經濟部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辦事處登記後設立,並檢具登記文件影本,將設立日期及地址函報主管機關備查。未依前項規定期限向經濟部提出申請者,主管機…
  6. 行政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7-4條 外國保險機構代表人辦事處以辦理商情調查、資訊蒐集及其他相關業務聯絡事宜為限,且不得有招攬、核保、理賠、費率釐算及其他等經營業務行為。外國保險機構代表人辦事處違反前項規定,除依保險法規定處罰外,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許可。
  7. 行政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7-5條 外國保險機構代表人辦事處應於其外國保險機構所在地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將在中華民國工作情形,作成工作報告函報主管機關。前項工作報告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8. 行政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7-6條 外國保險機構代表人辦事處應配合主管機關之要求,提報工作報告或其他相關資料。
  9. 行政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7-7條 外國保險機構代表人辦事處變更代表人、辦事處所在地,或撤銷代表人辦事處前,應報主管機關許可。外國保險機構代表人辦事處其本公司有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五款至第八款之情事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主動檢具事由及資料向主管機關申…
  10. 行政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第11-2條 …資事業,不適用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及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之規定。保險業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檢具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之下列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一、內部稽核報告彙整摘…
  11. 行政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第13條 …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四條、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及依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六第一項規定投資保險相關事業之投資總額,四者併計不得超過該保險業業主權益。保險業依第一項及依…
  12. 行政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本辦法所稱保險機構,指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本辦法所稱分支機構,包括代表人辦事處及分公司;所稱子公司,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臺灣地區保險機構直…
  13. 行政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3條 …保險公證人公司申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或臺灣地區保險機構申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應符合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
  14. 行政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4條 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其累積指撥之營運資金及投資總額,與依本條例第三十條之投資總額,兩者併計不得超過該保險機構業主權益之百分之四十。
  15. 行政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5條 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應檢附下列書件或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董事會議事錄;無董事會者,全體董事同意書。三、最近三年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四、預定代表人姓名。五、其他經主管…
  16. 行政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6條 臺灣地區保險機構申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後,有事實顯示有礙健全經營業務之虞或未能符合保險監理之要求者,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廢止之。
  17. 行政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7條 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應於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六個月內,向香港或澳門保險主管機關提出設立申請。未依前項規定期限內向香港或澳門保險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或於提出申請後六個月內未經香港或澳門保險主管機關核…
  18. 行政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8條 臺灣地區保險機構經香港或澳門保險主管機關許可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應於該分支機構或子公司開業前,檢具下列事項相關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一、香港或澳門保險主管機關之核准函。如已核發營業執照者,並應檢附執照影本。二、香港或澳門…
  19. 行政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9條 臺灣地區保險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後,於尚未設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再檢附相關資料,報主管機關許可:一、變更分公司、子公司所在地或型態。二、變更預定負責人。三、增加或減少投資比率或金額。
  20. 行政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10條 臺灣地區保險機構於香港或澳門設立之分公司或子公司增減營運資金或資本前,應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臺灣地區保險機構持有香港或澳門子公司之股權讓與他人時,應檢具相關資料報經主管機關許可。香港或澳門子公司或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臺…
  21. 行政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11條 …港或澳門分公司或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臺灣地區保險機構應即檢具事由及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報:一、營業項目或重大營運政策變更。二、資本額變動致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原持有股份比率變動。三、重大之轉投資。四、營業地…
  22. 行政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12條 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已於香港或澳門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者,應於每年度結算日起四個月內,檢具該分公司或子公司之下列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一、分公司或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之基本資料及營運狀況資料。二、業務稽核報告、會計師查核報告及…
  23. 行政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14條 臺灣地區保險機構擬併購香港或澳門之保險機構,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24. 行政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15條 臺灣地區保險機構之子公司在香港或澳門轉投資保險子公司或增設分公司,應檢附第五條第三項第五款之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