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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保全業法 第4-1條 保全業執行業務時,發現強盜、竊盜、火災或其他與治安有關之事故,應立即通報當地警察機關處理。
  2. 行政保全業法 第4-2條 保全業應自開業之日起七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前項主管機關應於收到報備文後十日內派員檢查其執行業務情形。
  3. 行政保全業法 第5條 經營保全業務者,應檢附申請書、營業計畫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於取得許可證後,始得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其設立分公司者,亦同。
  4. 行政保全業法 第6條 保全業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經營保全業務,於許可後逾六個月未辦妥公司設立登記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其許可。
  5. 行政保全業法 第7條 保全業應實收之最低資本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6. 行政保全業法 第8條 經營保全業應有左列設備:一、固定專用之營業處所。二、自動通報紀錄情況管制系統設備。三、巡迴服務車。四、運鈔車:經營第四條第二款之業務者,應有特殊安全裝置運鈔車。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經營項目核定應有之設備。前項第三款巡…
  7. 行政保全業法 第9條 保全業因執行保全業務,應負賠償之責任,應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保險公司投保責任保險;其投保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責任保險,應於開業前辦理投保,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不得中途退保。
  8. 行政保全業法 第10條 保全業應置保全人員,執行保全業務,並於僱用前檢附名冊,送請當地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僱用之。必要時,得先行僱用之;但應立即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查核。
  9. 行政保全業法 第10-1條 …,不在此限。四、曾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保全業知悉所屬保全人員,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即予解職。
  10. 行政保全業法 第10-2條 保全業僱用保全人員應施予一週以上之職前專業訓練;對現職保全人員每個月應施予四小時以上之在職訓練。
  11. 行政保全業法 第11條 有公司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至第六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保全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已充任者,解任之,並由主管機關通知經濟部撤銷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登記。保全業應將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名冊,自任職之日起七日內,報請當地主…
  12. 行政保全業法 第12條 保全業受任辦理保全業務,應訂立書面契約。前項書面契約應記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3. 行政保全業法 第13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攜帶證明文件,檢查保全業業務情形,並得要求其提供相關資料。保全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從業人員,對前項之檢查及要求,不得拒絕。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保全人員資格,其有第十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通知…
  14. 行政保全業法 第14條 保全人員於執行保全業務時,應穿著定式服裝,避免與軍警人員之服裝相同或類似,並隨身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通訊、安全防護裝備。前項服裝之式樣、顏色、標誌,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通訊、安全裝備之種類、規格及使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15. 行政保全業法 第15條 保全業應負責監督所僱用之保全人員,並防範其侵害委任人權益。保全業於其保全人員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委任人之權益時,與行為人負無過失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16. 行政保全業法 第16條 保全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八條規定,未備應有之設備。二、違反第九條規定,不為投保責任保險或中途退保。三、違反第十條規定,對僱用之保全人員不送審查、經審查不合格而仍僱用…
  17. 行政保全業法 第18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對該保全業為警告之處分,或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二、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著定式服裝者。前項之罰鍰處分,得連續按次為之。
  18. 行政保全業法 第19條 未經許可或已經撤銷許可而仍經營保全業務者,應勒令歇業,並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19. 行政保全業法 第20條 本法施行前已經營保全業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一年內,依本法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逾期未辦理者,由主管機關通知經濟部撤銷其公司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20. 行政保全業法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保全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21. 行政保全業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法第七條所定經營保全業應實收之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四千萬元;其每設置一家分公司,實收之最低資本額,應增加新臺幣二千萬元。
  22. 行政保全業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感應裝置。(二)傳訊主機,接受感應並發出警報,立即將訊號傳至保全業之受訊系統。(三)設定及解除保全系統之機具設備。二、保全業端:(一)監控中心應置受訊系統,接受客戶端傳送之訊號,並發出狀況訊號;有電腦連線者,得設聯合監控…
  23. 行政保全業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法第十條所稱必要時,指保全業非先行僱用保全人員,即無法營運;保全業應於僱用後二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查核,當地主管機關並應於五日內核復。
  24. 行政商業團體分業標準   …用品、零售觀賞魚││││非處方藥品之買賣│││保全商業│經營保全業務。│││軸承商業│經營軸承買賣。│││環境檢驗測定商業│經營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環境檢驗測定││││業務。│││電話秘書傳呼商業│經營電話代撥叫傳話、代客…
  25. 行政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11條 …其他投資業務三年以上者。六、保全人員:辦理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等保全業務相關部門主管,並在國內外實際處理人身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等保全業務三年以上者。七、風險管理人員:風險管理相關部門主管,並在國內外實際處理保險業之財務、投資、…
  26. 行政商港法 第43條 …測試國際商港區域內作業之各公民營事業機構之港口設施保全措施及保全業務,受查核及測試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結果發現有缺失者,應通知其限期改善。前項航港局查核及測試時,得會同港務警察機關等相關安全機關辦理。
  27. 行政航空站籌設興建及營運管理辦法 第20條 …項規定。航空站經營人應負責航空站區域之安全維護作業,並得委託保全業執行;其涉及公權力之行使者,由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以下簡稱航警局)為之。前項安全維護作業由航空站經營人自行執行或委託保全業執行者,航空站經營人應擬訂安…
  28. 行政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53條 …夜間值勤,由漁會自行訂定值勤規定並排定輪值次序。但已委請合格保全業服務之漁會,經理事會審定後,得免予值勤。
  29. 行政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57條 …工作。三、大陸船員於碼頭區至岸置處所間之運送及管理。四、委請保全業或置專責管理人員辦理大陸船員進出岸置處所之管理事宜。五、應備有暫置大陸船員名冊,並逐日將暫置大陸船員動態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海岸巡防機關及警察…
  30. 行政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51條 …夜間值勤,由農會自行訂定值勤規定並排定輪值次序。但已委請合格保全業服務之農會,經理事會審定後,得免予值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