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法院」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83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2 / 3 頁
  1.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38條 前條判決前之裁判,牽涉該判決者,並受第二審法院之審判。但依本法不得聲明不服或得以抗告聲明不服者,不在此限。
  2.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43條 …滿後,第一審法院應速將訴訟卷宗連同上訴狀及其他有關文件送交第二審法院。前項應送交之卷宗,如為第一審法院所需者,應自備繕本、影本或節本。
  3.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44條 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第一項及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情形,上訴基於惡意…
  4.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44-1條 …人提出理由書。上訴人提出理由書後,除應依前條規定駁回者外,第二審法院應速將上訴理由書送達被上訴人。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被上訴人提出答辯狀,及命上訴人就答辯狀提出書面意見。當事人逾第一項及前項所定期間提出書狀者,法院得命該…
  5.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47條 …者。前項但書各款事由,當事人應釋明之。違反前二項之規定者,第二審法院應駁回之。
  6.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49條 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為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判決。原判決依其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上訴為無理由。
  7.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49-1條 …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者,第二審法院得各處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下之罰鍰。第二百四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至第七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8.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50條 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為有理由者,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為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判決。
  9.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51條 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者,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判決,而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但以因維持審級制度認為必要時為限。前項情形,應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如兩造同意願由第二審法院就該事件為裁判者,應自為判決。依第一項之規定廢棄…
  10.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51-1條 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行通常訴訟程序而廢棄原判決。前項情形,應適用簡易訴訟事件第二審程序之規定。
  11.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52條 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但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不在此限。因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事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12.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55條 第二審法院應依聲請,就關於假執行之上訴,先為辯論及裁判。
  13.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56條 …未宣告假執行或宣告附條件之假執行者,其未經聲明不服之部分,第二審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請,以裁定宣告假執行。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係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上訴者,應依被上訴人聲請,以裁定就第一審判決宣告假執行;其逾時始行提出攻擊或…
  14.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57條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第二審法院之判決,維持第一審判決者,應於其範圍內,依聲請宣告假執行。前項宣告假執行,如有必要,亦得以職權為之。
  15.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58條 對第二審法院關於假執行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但依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為之裁判,不在此限。
  16.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62條 上訴因判決而終結者,第二審法院書記官應於判決確定後,速將判決正本附入卷宗,送交第一審法院。前項規定,於上訴之非因判決而終結者準用之。
  17.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65條 對於第一審判決,或其一部未經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或附帶上訴之當事人,對於維持該判決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
  18.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66-1條 …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19.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66-2條 …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上訴人依前項規定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將訴訟卷宗送交第三審法院。
  20.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71條 …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被上訴人得於上訴狀或前項理由書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於原第二審法院。第二審法院送交訴訟卷宗於第…
  21.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84條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一、命法院書記官、執達員、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定。二、對證人、鑑定人、通譯或執有文書、勘驗物之第三人處以罰鍰之…
  22.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85條 …裁定,得向第三審法院提出異議。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第二審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得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
  23.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96條 …能為有罪之確定判決或罰鍰之確定裁定者為限,得提起再審之訴。第二審法院就該事件已為本案判決者,對於第一審法院之判決不得提起再審之訴。
  24.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99條 …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三款事由,聲明不服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
  25.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507-2條 …之訴,或僅對上級法院所為之判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其未經第二審法院判決者,專屬原第一審法院管轄。
  26.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524條 …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但訴訟現繫屬於第二審者,得以第二審法院為本案管轄法院。假扣押之標的如係債權或須經登記之財產權,以債務人住所或擔保之標的所在地或登記地,為假扣押標的所在地。
  27. 司法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18條 …正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及第四百七十條施行前,已經第二審法院判決之事件,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28. 司法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2條 依本辦法應受職務評定之法官(以下簡稱受評人)如下:一、一、二審法院院長:指高等法院以下各法院、高等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院長。二、各級法院法官:指懲戒法院法官及各法院法官。職務評定應以受評人年終最後銓敘審定之職務辦…
  29. 司法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3條 職務評定應以平時考評紀錄為依據;辦理一、二審法院院長職務評定時,應參考各級法院團體績效評比結果。平時考評每年應至少辦理二次,就受評人學識能力、品德操守、敬業精神及裁判品質之優劣事蹟詳予記錄。平時考評應由下列人員辦理:一、…
  30. 司法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8條 …三項所稱全體受評人,以各機關推選之日為計算基準,且不包括一、二審法院院長、受停止職務處分或留職停薪、帶職帶薪全時進修之受評人。依本法第七十九條辦理各級法院法官之資遣案件,提請各院職評會辦理初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