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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25條 看守所對上訴第二審法院之在押被告,應於移押時,併將其生活輔導紀錄與獎懲紀錄及相關資料,移送第二審法院所在地之看守所參考。
  2. 司法民刑事訴訟卷宗滅失案件處理法 第8條 有第二審法院進行訴訟之文書者,由第二審法院自為裁判。但第一審裁判內容,經依職權調查仍不明者,得發回第一審法院更為裁判。前項情形,如起訴或自訴範圍亦不能查明者,適用前條之規定。
  3. 司法民刑事訴訟卷宗滅失案件處理法 第9條 …之文書及第三審裁判書者,由第三審法院自為裁判,或發回或發交第二審法院更為裁判。有第三審法院進行訴訟之文書,而無第二審裁判書者,由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第二審法院更為裁判。但第一審裁判內容不明者,得適用前條之規定。刑事覆判案…
  4.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36-26條 …通常訴訟程序或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而第一審法院行小額程序者,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判決,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但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第四項之事件,當事人已表示無異議或知其違背或可得而知其違背,並無異議而為本案辯論者,不在此限。前項…
  5.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38條 前條判決前之裁判,牽涉該判決者,並受第二審法院之審判。但依本法不得聲明不服或得以抗告聲明不服者,不在此限。
  6.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43條 …滿後,第一審法院應速將訴訟卷宗連同上訴狀及其他有關文件送交第二審法院。前項應送交之卷宗,如為第一審法院所需者,應自備繕本、影本或節本。
  7.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44條 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
  8.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44-1條 …人提出理由書。上訴人提出理由書後,除應依前條規定駁回者外,第二審法院應速將上訴理由書送達被上訴人。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被上訴人提出答辯狀,及命上訴人就答辯狀提出書面意見。當事人逾第一項及前項所定期間提出書狀者,法院得命該…
  9.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47條 …者。前項但書各款事由,當事人應釋明之。違反前二項之規定者,第二審法院應駁回之。
  10.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49條 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為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判決。原判決依其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上訴為無理由。
  11.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49-1條 第二審法院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駁回上訴時,認上訴人之上訴顯無理由或僅係以延滯訴訟之終結為目的者,得處上訴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下之罰鍰。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12.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50條 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為有理由者,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為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判決。
  13.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51條 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者,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判決,而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但以因維持審級制度認為必要時為限。前項情形,應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如兩造同意願由第二審法院就該事件為裁判者,應自為判決。依第一項之規定廢棄…
  14.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51-1條 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行通常訴訟程序而廢棄原判決。前項情形,應適用簡易訴訟事件第二審程序之規定。
  15.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52條 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但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不在此限。因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事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16.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55條 第二審法院應依聲請,就關於假執行之上訴,先為辯論及裁判。
  17.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56條 …未宣告假執行或宣告附條件之假執行者,其未經聲明不服之部分,第二審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請,以裁定宣告假執行。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係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上訴者,應依被上訴人聲請,以裁定就第一審判決宣告假執行;其逾時始行提出攻擊或…
  18.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57條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第二審法院之判決,維持第一審判決者,應於其範圍內,依聲請宣告假執行。前項宣告假執行,如有必要,亦得以職權為之。
  19.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58條 對第二審法院關於假執行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但依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為之裁判,不在此限。
  20.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62條 上訴因判決而終結者,第二審法院書記官應於判決確定後,速將判決正本附入卷宗,送交第一審法院。前項規定,於上訴之非因判決而終結者準用之。
  21.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65條 對於第一審判決,或其一部未經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或附帶上訴之當事人,對於維持該判決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
  22.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66-1條 …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23.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66-2條 …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上訴人依前項規定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將訴訟卷宗送交第三審法院。
  24.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71條 …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被上訴人得於上訴狀或前項理由書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於原第二審法院。第二審法院送交訴訟卷宗於第…
  25.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84條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一、命法院書記官、執達員、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定。二、對證人、鑑定人、通譯或執有文書、勘驗物之第三人處以罰鍰之…
  26.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85條 …裁定,得向第三審法院提出異議。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第二審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得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
  27.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96條 …能為有罪之確定判決或罰鍰之確定裁定者為限,得提起再審之訴。第二審法院就該事件已為本案判決者,對於第一審法院之判決不得提起再審之訴。
  28.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99條 …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三款事由,聲明不服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
  29.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507-2條 …之訴,或僅對上級法院所為之判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其未經第二審法院判決者,專屬原第一審法院管轄。
  30.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524條 …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但訴訟現繫屬於第二審者,得以第二審法院為本案管轄法院。假扣押之標的如係債權或須經登記之財產權,以債務人住所或擔保之標的所在地或登記地,為假扣押標的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