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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 2 頁-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84條 乾舷甲板上暴露升降口道,及封閉船艛內升降口道,均應構造堅強,其門檻高度,在第一位置者應為四五○公釐,在第二位置者應為三○○公釐,門之構造應堅強,並可內外開閉。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85條 在第一及第二位置上之通風筒,供乾舷甲板及封閉船艛甲板以下艙間通風者,應裝以鋼質或其他相當材料所製之緣圍,構造堅強,並有效連接於甲板上。通風筒緣圍高度超過九○○公釐時,應特別支撐之。前項通風筒之關閉裝置如為暫時性者,其緣圍…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86條 壓載及其他艙櫃之通氣管,通至乾舷甲板或船艛甲板以上時,其外露部分應構造堅強,自管口水可浸入艙櫃之點起至甲板之高度,在乾舷甲板上時,至少應為六百毫米,在船艛甲板上時,至少應為三百毫米。前項規定之高度,妨礙船上作業,而各管口…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94條 …員配置之駁船,無需依照第一百零六條至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如其乾舷甲板上僅有較小之進出口並設有鋼質或其他相當材料附有墊圈之氣候密艙蓋者,其指定之乾舷得較依各有關條款規定計算所得之乾舷值減少百分之二十五。
-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2條 …自該水線以上之艏柱外形最後端點向該水線垂直投影位置量起。六、乾舷甲板:指船舶最上層全通之露天甲板,其露天部分之所有開口,均設有永久關閉設施,其下方兩舷各開口亦均設有永久水密關閉設施者。若船舶之乾舷甲板並非連續,其自露天甲…
-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42條 …。航政機關於確認逐步泛水易於控制且不影響船舶安全後,得放寬對乾舷甲板以上開口之水密規定。二、用於內部開口以確保航行中水密完整性之門應為滑動式水密門,應能夠從駕駛室遙控關閉或從艙壁兩側就地操作。在控制位置應設置指示器顯示門…
-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46條 …機關核可。二、水密通風筒及箱艙應向上延伸至客船艙壁甲板或貨船乾舷甲板。穿過艙壁甲板結構之通風管道,在計入各中間泛水階段容許之最大橫傾角後,通風管道應足以承受所產生之水壓。三、艙壁甲板之穿透結構全部或部分位於滾裝主甲板之上…
-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49條 …手動閥,應設在正常狀況下可到達之處。五、客船艙壁甲板上與貨船乾舷甲板上封閉之貨物處所應設排水裝置。但航政機關確認為無安全顧慮時,得同意免設排水裝置。
- 行政船舶檢查規則 第37條 乾舷甲板及船艛甲板上之各通氣管與測深管及在乾舷甲板與船艛甲板下之各舷窗與窗蓋暨位於乾舷甲板下之排水孔與衛生排水孔,連同其關閉與銷緊裝置,均應予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