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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 51 頁-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第2條 …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以下簡稱陸資公司)申請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不動產物權之標的為下列不動產時,應不予許可:一、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或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之土地。二、依國家安全法及其施行細則所劃定公告一定範圍之土地。三…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第3條 …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申請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許可:一、影響國家重大建設。二、涉及土地壟斷投機或炒作。三、影響國土整體發展。四、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為足以危害國家…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第4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不動產登記之權利主體:一、大陸地區人民。但現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成員者,不得取得或設定不動產物權。二、經依本條例許可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三、…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第6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審核:一、申請人大陸地區常住人口登記卡。二、依前條規定經驗證之證明文件。三、取得、設定或移轉契約書影本。四、其他經內…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第7條 大陸地區人民取得之不動產所有權或地上權,限已登記並供住宅用,且每人限單獨取得一戶,並不得出租或供非住宅之用。取得前項供住宅用不動產所有權或地上權,於登記完畢後三年內不得移轉或辦理不動產所有權或地上權移轉之預告登記。但因繼…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第8條 …構,或陸資公司,為供下列需要,得申請取得、設定或移轉已登記之不動產物權:一、業務人員居住之住宅。二、從事工商業務經營之廠房、營業處所或辦公場所。三、大陸地區在臺金融機構辦理授信業務。依前項規定申請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第9條 …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得申請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依前項規定申請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該管直轄巿或縣(巿)政府申請審核:一、第四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之資格證明…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第10條 …,應依該辦法之規定,經經濟部許可後,始得申請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第14條 …條第二項或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審核通過後,應併同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案件簡報表,報請內政部許可。前項許可之文件有效期限為一年。經許可取得或設定之不動產物權,因法院、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或依金融機構合併法授權認可之…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第16條 經許可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應由申請人檢附許可文件及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四條規定之文件,向不動產所在地之登記機關辦理登記。登記機關依前項及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辦理登記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內政部及不動產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第17條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依第六條或第八條規定申請取得或設定不動產物權經許可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內政部應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通知不動產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限期令其於一年內移轉:一、依第六條規定申請取得不動產物權…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第18條 …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依第九條規定取得或設定不動產物權,應依核定之投資計畫期限及用途使用;其因故未能依核定期限使用者,應敘明原因,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展期。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稽查其取得…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第19條 屆期未依第十七條第一項或前條第二項規定移轉之不動產物權,由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逕為標售,所得價款於扣除應納稅賦及百分之八行政處理費後,發還原權利人;其土地上有改良物者,得併同標售。前項標售之處理程序、價款計算…
-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2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一、正常價格:指具有市場性之不動產,於有意願之買賣雙方,依專業知識、謹慎行動,不受任何脅迫,經適當市場行銷及正常交易條件形成之合理價值,並以貨幣金額表示者。二、限定價格:指具有市場性之不動產,在下列限…
-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3條 不動產估價師應經常蒐集與不動產價格有關之房地供需、環境變遷、人口、居民習性、公共與公用設施、交通運輸、所得水準、產業結構、金融市場、不動產經營利潤、土地規劃、管制與使用現況、災變、未來發展趨勢及其他必要資料,作為掌握不動…
-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4條 不動產估價師應經常蒐集比較標的相關交易、收益及成本等案例及資料,並詳予求證其可靠性。前項資料得向當事人、四鄰、其他不動產估價師、不動產經紀人員、地政士、地政機關、金融機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司法機關、媒體或有關單位蒐集之…
-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5條 不動產估價師應力求客觀公正,運用邏輯方法及經驗法則,進行調查、勘察、整理、比較、分析及調整等估價工作。
-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6條 不動產估價,應切合價格日期當時之價值。其估計價格種類包括正常價格、限定價格、特定價格及特殊價格;估計租金種類包括正常租金及限定租金。不動產估價,應註明其價格種類;其以特定價格估價者,應敘明其估價條件,並同時估計其正常價格…
-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8條 不動產估價作業程序如下:一、確定估價基本事項。二、擬定估價計畫。三、蒐集資料。四、確認勘估標的狀態。五、整理、比較、分析資料。六、運用估價方法推算勘估標的價格。七、決定勘估標的價格。八、製作估價報告書。
-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11條 不動產估價應蒐集之資料如下:一、勘估標的之標示、權利、法定用途及使用管制等基本資料。二、影響勘估標的價格之一般因素、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三、勘估標的相關交易、收益及成本資料。
-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12條 不動產估價師應依下列原則蒐集比較實例:一、實例之價格屬正常價格、可調整為正常價格或與勘估標的價格種類相同者。二、與勘估標的位於同一供需圈之近鄰地區或類似地區者。三、與勘估標的使用性質或使用管制相同或相近者。四、實例價格形…
-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14條 不動產估價師應兼採二種以上估價方法推算勘估標的價格。但因情況特殊不能採取二種以上方法估價並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者,不在此限。
-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15條 不動產估價師應就不同估價方法估價所獲得之價格進行綜合比較,就其中金額顯著差異者重新檢討。並視不同價格所蒐集資料可信度及估價種類目的條件差異,考量價格形成因素之相近程度,決定勘估標的價格,並將決定理由詳予敘明。以契約約定租…
-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16條 不動產估價師應製作估價報告書,於簽名或蓋章後,交付委託人。估價報告書應載明事項如下:一、委託人。二、勘估標的之基本資料。三、價格日期及勘察日期。四、價格種類。五、估價條件。六、估價目的。七、估價金額。八、勘估標的之所有權…
-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27條 不動產估價師應採用三件以上比較標的,就其經前條推估檢討後之勘估標的試算價格,考量各比較標的蒐集資料可信度、各比較標的與勘估標的價格形成因素之相近程度,決定勘估標的之比較價格,並將比較修正內容敘明之。
-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31條 …的價格之方法。前項折現現金流量分析法,得適用於以投資為目的之不動產投資評估。
-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33條 …益應以勘估標的作最有效使用之客觀淨收益為基準,並參酌鄰近類似不動產在最有效使用情況下之收益推算之。以不動產證券化為估價目的,採折現現金流量分析法估價時,各期淨收益應以勘估標的之契約租金計算為原則。但因情況特殊不宜採契約租…
-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35條 …持續性、穩定性及成長情形加以調整。前條蒐集總收入資料,得就其不動產之租金估計之,以確認總收入資料之合理性。
- 行政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38條 勘估標的總費用之推算,應根據相同或相似不動產所支出之費用資料或會計報表所載資料加以推算,其項目包括地價稅或地租、房屋稅、保險費、管理費及維修費等。其為營運性不動產者,並應加計營運費用。以不動產證券化為估價目的者,其折現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