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計分」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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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第14-1條 …考試開始時,不具備或喪失應考資格者,不得應考;已應考之科目均不予計分。報名各種考試時,雖不符合應考資格之規定,或因故無法繳交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但得於考試開始前取得應考資格或補正應繳文件者,得於報名時敘明理由申請准予附條件…
  2. 考試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 第15-2條 …參加課程測驗,有舞弊、影響測驗或其他違規之情事,應予以扣分、不予計分或扣考。
  3. 考試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 第15-2條 …參加課程測驗,有舞弊、影響測驗或其他違規之情事,應予以扣分、不予計分或扣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