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99 / 200 頁- 行政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13條 原機構屬各項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之現職公務人員,經協助安置轉調至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原請辦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服務時,得不受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各項公務人員考試規則有關轉…
- 行政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14條 港務公司成立之日,隨同業務轉調港務公司,依原適用之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或公務人員任用法律繼續任用,仍具公務人員身分者(以下簡稱繼續任用人員),其考試、任用、薪(俸)給、陞遷、保障、考成(績)、服務、獎懲、訓練進修、保險、…
- 行政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15條 依前條第七項改為不適用公務員有關法令規定之人員,因改投勞工保險致損失公保原有權益時,準用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四條規定之一次性養老給付計算基準,發給公保年資損失補償金。前項人員依法再參加公保,請領養老給付時,承保機關應代扣原…
- 行政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16條 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自願退休、資遣或離職人員具公務人員身分者,所需加發之慰助金與公保年資損失補償,及未具公務人員身分者,所需加發之慰助金等相關費用,由港務公司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 行政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17條 繼續任用人員與原機構已辦理退休及撫卹人員,於參加退撫新制施行前所需退休及撫卹給與費用,由港務公司每年依精算之退休金成本額,編列預算予以提繳及支應。
- 行政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18條 原機構現職人員於港務公司成立之日隨同業務轉調該公司,其因休職、停職(含免職未確定)及留職停薪者,由原機構列冊交由港務公司繼續執行。留職停薪人員依法令提前申請復職者,應准其復職。依法復職或回職復薪人員,不願隨同轉調港務公司…
- 行政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19條 原機構已辦理退休或撫卹人員,仍適用原公務人員退休法或公務人員撫卹法之規定。前項人員退休金、撫卹金、撫慰金之發放及退休照護等事項,應由港務公司承接;其所需費用依第十七條規定辦理,其餘退休、照護經費由港務公司編列預算支應。
- 行政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21條 除港務公司或經其同意者外,任何人不得使用與港務(含中文及外文)相同之文字、圖形、記號或其聯合式,表彰其營業名稱、服務或產品。
- 行政郵政總局軍郵總管理處組織規程 第1條 本規程依交通部郵政總局組織法第十六條之規定訂定之。
- 行政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1070123訂定) 第1條 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人員訓練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 行政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1070123訂定) 第10條 主計室掌理本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行政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1070123訂定) 第11條 各訓練中心掌理事項如下:一、執行各項道路交通安全之教育、宣導及講習。二、執行各項專業技術之訓練、檢定及證照核發。三、檢定相關車輛、機具、儀器及設備之管理。四、執行汽車新技術之研發、訓練及宣導。五、其他有關訓練事項。
- 行政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1070123訂定) 第12條 本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 行政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1070123訂定) 第13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五日施行。
- 行政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北區臨時工程處辦事細則 第1條 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北區臨時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 行政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北區臨時工程處辦事細則 第10條 人事室掌理本處人事事項。
- 行政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北區臨時工程處辦事細則 第11條 政風室掌理本處政風事項。
- 行政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北區臨時工程處辦事細則 第12條 主計室掌理本處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行政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北區臨時工程處辦事細則 第13條 各工務段掌理事項如下:一、公路整建工程之執行。二、各項工程之交通維持、勞工職業安全衛生、環境保護之工地督導及稽查。三、工程災害之緊急處理。四、其他有關工務工程事項。
- 行政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北區臨時工程處辦事細則 第14條 本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 行政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北區臨時工程處辦事細則 第15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五日施行。
- 行政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南區臨時工程處辦事細則 第1條 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南區臨時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 行政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南區臨時工程處辦事細則 第10條 人事室掌理本處人事事項。
- 行政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南區臨時工程處辦事細則 第11條 政風室掌理本處政風事項。
- 行政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南區臨時工程處辦事細則 第12條 主計室掌理本處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行政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南區臨時工程處辦事細則 第13條 各工務段掌理事項如下:一、公路整建工程之執行。二、各項工程之交通維持、勞工職業安全衛生、環境保護之工地督導及稽查。三、工程災害之緊急處理。四、其他有關工務工程事項。
- 行政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南區臨時工程處辦事細則 第14條 本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 行政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南區臨時工程處辦事細則 第15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五日施行。
- 行政交通部公路總局材料試驗所辦事細則(1070123訂定) 第1條 交通部公路總局材料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 行政交通部公路總局材料試驗所辦事細則(1070123訂定) 第10條 本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