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6,000+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98 / 200 頁
  1.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07條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一、訴訟事件不屬行政訴訟審判權,不能依法移送。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行政法院管轄而不能請求指定管轄,亦不能為移送訴訟之裁定…
  2.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08條 行政法院除依前條規定駁回原告之訴或移送者外,應將訴狀送達於被告。並得命被告以答辯狀陳述意見。原處分機關、被告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經行政法院通知後,應於十日內將卷證送交行政法院。
  3.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10條 …訟。前項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行政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前項裁定得為抗告。行政法院知悉訴訟標的有移轉者,應即以書面將訴訟繫屬情形通知第三人。訴願決定後,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移轉於第三人者,…
  4.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11條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經被告同意或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不在此限。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訴之變更或追加,應予准許:一、訴訟標的對於數人…
  5.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12條 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行政法院提起反訴。但對於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不得提起反訴。原告對於反訴,不得復行提起反訴。反訴之請求如專屬他行政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請求或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被告意圖延…
  6.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14條 行政法院就前條訴之撤回認有礙公益之維護者,應以裁定不予准許。前項裁定不得抗告。
  7.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14-1條 地方行政法院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簡易訴訟程序或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之範圍者,地方行政法院應改依簡易訴訟程序或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之規定,由原受命法官繼續審理。地方行政法院適用通常…
  8.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16條 …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於行…
  9.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18條 停止執行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之情形,行政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
  10.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21條 行政法院因使辯論易於終結,認為必要時,得於言詞辯論前,為下列各款之處置:一、命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本人到場。二、命當事人提出圖案、表冊、外國文文書之譯本或其他文書、物件。三、行勘驗、鑑定或囑託機關、團體為調…
  11.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22-1條 …事人、證人、鑑定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如不通曉中華民國語言,行政法院應用通譯;法官不通曉訴訟關係人所用之方言者,亦同。前項訴訟關係人如為聽覺、聲音或語言障礙者,行政法院應用通譯。但亦得以文字發問或使其以文字陳述。前二項之通譯…
  12.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23條 行政法院調查證據,除別有規定外,於言詞辯論期日行之。當事人應依第二編第一章第四節之規定,聲明所用之證據。
  13.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24條 審判長開始、指揮及終結言詞辯論,並宣示行政法院之裁判。審判長對於不服從言詞辯論之指揮者,得禁止發言。言詞辯論須續行者,審判長應速定其期日。
  14.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25條 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關係,不受當事人事實主張及證據聲明之拘束。前項調查,當事人應協力為之。審判長應注意使當事人得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適當完全之辯論。審判長應向當事人發問或告知,令其陳述事實、聲明證據,或為其他必要之聲明及…
  15.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25-1條 …、指出或提出證據方法,符合下列情形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行政法院得不予斟酌,逕依調查結果裁判之:一、其遲延有礙訴訟之終結。二、當事人未能釋明其遲延係不可歸責於己。三、審判長已告知其遲延之效果。
  16.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25-2條 行政法院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必要時得命司法事務官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行政法院因司法事務官提供而獲知之特殊專業知識,應予當事人辯論之機會,始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17.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26條 凡依本法使受命法官為行為者,由審判長指定之。行政法院應為之囑託,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行之。
  18.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27條 …起之數宗訴訟係基於同一或同種類之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原因者,行政法院得命合併辯論。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判之。
  19.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28條 行政法院書記官應作言詞辯論筆錄,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辯論之處所及年、月、日。二、法官、書記官及通譯姓名。三、訴訟事件。四、到場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訴訟代理人、輔佐人及其他經通知到場之人姓名。五、辯論之公…
  20.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30條 …閱覽,並於筆錄內附記其事由。關係人對於筆錄所記有異議者,行政法院書記官得更正或補充之。如以異議為不當,應於筆錄內附記其異議。以機器記錄言詞辯論之進行者,其實施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21.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30-1條 …、代理人、輔佐人、證人、鑑定人或其他關係人之所在處所或所在地法院與行政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審理者,行政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該設備審理之。前項情形,其期日通知書記載之應到處所為該設備…
  22.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31條 …之二第一項、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百七十二條關於法院或審判長權限之規定,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之。
  23.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33條 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證據。
  24.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34條 當事人主張之事實,雖經他造自認,行政法院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
  25.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35條 …事人因妨礙他造使用,故意將證據滅失、隱匿或致礙難使用者,行政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證據之主張或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為真實。前項情形,於裁判前應令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
  26.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37條 習慣及外國之現行法為行政法院所不知者,當事人有舉證之責任。但行政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之。
  27.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38條 行政法院得囑託普通法院或其他機關、學校、團體調查證據。
  28.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39條 行政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使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或囑託他行政法院指定法官調查證據。
  29.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40條 受訴行政法院於言詞辯論前調查證據,或由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調查證據者,行政法院書記官應作調查證據筆錄。第一百二十八條至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於前項筆錄準用之。受託法官調查證據筆錄,應送交受訴行政法院。
  30.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41條 調查證據之結果,應告知當事人為辯論。於受訴行政法院外調查證據者,當事人應於言詞辯論時陳述其調查之結果。但審判長得令行政法院書記官朗讀調查證據筆錄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