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6,000+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98 / 200 頁
  1. 考試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生效日或轉任政務人員前最後職務卸職時適(準)用之法令。但其定期性給與依各期發放時所適(準)用之法令。(二)一次給與:依轉任政務人員前最後職務卸職時適(準)用之法令。二、待遇標準:(一)退休(職、伍)金或撫卹金:依退休(…
  2. 考試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30條 政務人員辦理二次以上退休(職),且均領有定期性給與者,除第三十一條所定人員外,其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以後各年度可辦理優惠存款金額、利率及每月退休(職)所得,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先按各次退休(職)金種類,分別依各該…
  3. 考試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33條 …財政部及中央主計機關配合辦理。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應定期上網公告之挹注金額,應於考試院會同行政院確認後,揭露於銓敘部網站。
  4. 考試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40條 …惠存款利息或其他由政府預算、公營事業機構支給相當於退離給與之定期性給付,指遺族領有下列給付:一、依本條例核給之月退職酬勞金、月退休(職、伍)金、遺屬年金、月撫卹金及優惠存款利息。二、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行政法人或公…
  5. 考試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45條 …或兼領月退職酬勞金者之月退職酬勞金,除首期月退職酬勞金外,應定期於每月一日發放。支領退職酬勞金之政務人員於退職生效日後有預(溢)領生效後薪資者,支給或發放機關應自其一次退職酬勞金或月退職酬勞金中,覈實收回。
  6. 考試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46條 …一月一日起,遺族領受之遺屬年金,自退職政務人員亡故之次月起,定期於每月一日發放。退職政務人員於停發月退職酬勞金期間亡故者,得自其亡故之次日起發給遺屬年金。但亡故當月已由政府發放全月薪資者,自其亡故之次月起,定期於每月一日…
  7. 考試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47條 …而支給或發放機關未及於當期發放日前調整發放金額時,應於下一個定期發放日補發或調整發放金額。
  8. 考試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48條 …使而消滅。前二項及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定請求權時效之計算,於定期發放之月退職酬勞金、優惠存款利息及遺屬年金,自各期發放日起算。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停止領受權利者,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算。政務人員…
  9. 考試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62條 …機關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移送強制執行。前項溢領或誤領之金額屬定期性給與者,得先由發放機關通知當事人,自下一定期以後之給與中覈實收回;當事人如有異議且未以其他方式繳回者,發放機關應依前項規定辦理追繳。支領一次退職酬勞金或公…
  10. 考試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70321訂定) 第15條 優存利息由受理優惠存款機構負擔其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及基本放款利率與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差額之二分之一;各支給機關負擔優存利率與基本放款利率之差額,及基本放款利率與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差額之二分之一。但經行政…
  11. 考試閱卷規則 第29條 考試後,應考人於規定期限內對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提出疑義時,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之規定處理並據以計分;在規定期間內對評分提出疑義時,依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之規定處理。
  12.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一、本法及本標準附表定有治療或觀察期限者,以達治療或觀察規定期限之翌日為準。二、本標準附表定有須經治療或觀察期而未規定期限者,以達本法第十五條第二款所定治療或觀察期限之翌日為準。三、本標準附表於失能狀態達規定標準而未定…
  13.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15條 …定治療最低期限屆滿前即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退保,且於治療達規定期限以上仍無法矯治者,以退保前一日為準。
  14.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23條 …發給。被保險人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選擇不請領且於第三十八條所定期限內死亡者,原未請領之養老給付得由其遺屬比照第二十二條第七項規定,請領一次養老給付或改領遺屬年金給付。
  15.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38條 …付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依保險事故發生時之規定辦理。本保險定期發給之給付,其各期請求權時效,依第一項規定計算。
  16.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41條 …者,其逾期部分應加給利息;其利率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本保險之定期給付,屬按月給付者,除核定當期外,各期給付至遲於次月底前發給。但本法及其施行細則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赴國外、香港、澳門等地區超過一個月者…
  17. 考試體能測驗規則 第4條 …。採行體能測驗之考試,其考試規則訂有體格檢查者,應考人應於規定期限內繳交合格之體格檢查表,始得應體能測驗。
  18.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3條 …,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配訓練。遇有同項考試同時正額錄取不同等級或類科者,應考人應擇一接受分配訓練,未擇一接受分配訓練者,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依應考人錄取之較高等級或…
  19.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21條 …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其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配訓練;其訓練及分發任用程序,與正額錄取者之規定相同。前項訓練之期間、實施方式、免除或縮短訓練、保留受訓資格、補訓、重新訓練、停止訓練、訓練費用、津貼…
  20. 司法法警管理辦法 第13條 …以訓練,分為下列二種:一、特定訓練:為應工作需要,選派人員不定期實施訓練。二、平時訓練:每年或間年須修滿四十小時以上之課程。前項各款之訓練,由各院檢自行辦理。各項訓練計畫另定之。
  21. 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依規定期限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應第二試。前項體格檢查之標準,依附表三之規定辦理。
  22. 司法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第18條 …候補、試署期滿翌日起生效。三、前二款報送,未於第十條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報請司法院審查者,自報請審查日起生效。但報請審查日在候補、試署期滿日以前者,自候補、試署期滿翌日起生效。
  23. 司法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第19條 …項予以試署、實授,自第一項報送日起生效。但未依第十條第三項所定期間報請審查者,自報請審查日起生效。
  24.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26條 公務人員因原處分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或予以駁回,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請求該機關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復審。前項期間,法令未明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25.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27條 …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次日起算法定期間。如未告知復審期間,或告知錯誤未通知更正,致受處分人遲誤者,如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一年內提起復審,視為復審期間內所為。
  26.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32條 復審人不在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在途期間。但有復審代理人住居原處分機關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復審行為者,不在此限。前項扣除在途期間之辦法,由保訓會定之。
  27.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46條 復審人在第三十條第一項所定期間向原處分機關或保訓會為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已在法定期間內提起復審。但應於三十日內補送復審書。
  28.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52條 …通知復審人或其代表人、復審代理人、輔佐人及原處分機關派員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言詞辯論。
  29.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55條 復審人得提出證據書類或證物。保訓會限定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者,應於該期間內提出。
  30.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61條 …能補正或經酌定相當期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二、提起復審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四十六條但書所定期間,補送復審書者。三、復審人無復審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復審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四、復審人不適格者。五、行政處分已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