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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第7-1條 …券業務分公司,辦理總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以信託方式接受客戶委託執行資產配置業務,該客戶為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者,於下列事項不適用本辦法規定:一、管理、運用與處分信託財產之種類及範圍。二、專業投資…
  2. 行政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第9條 …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第十條至第十五條規定辦理。前項投資涉及資金之匯出、匯入部分,應依中央銀行之相關規定辦理。
  3. 行政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0條 信託業運用信託財產於國外或涉及外匯之投資,委託人如屬專業投資人者,以下列範圍為限:一、存放於本國銀行或全世界銀行資本或資產排名居前一千名以內之外國銀行及其於國內分行之外幣存款;該銀行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附表一所列信用評等機構…
  4. 行政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1條 信託業運用信託財產於國外或涉及外匯之投資,委託人如屬非專業投資人者,以下列範圍為限:一、存放於本國銀行或全世界銀行資本或資產排名居前五百名以內之外國銀行及其於國內分行之外幣存款;該銀行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附表一所列信用評等機…
  5. 行政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第13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不受前三條限制:一、委託人為專業機構投資人,信託業以委託人依法令得投資之範圍受託投資。二、本辦法發布施行前依法令受託投資者,於契約期滿前按原訂契約金額繼續持有。
  6. 行政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5條 信託業得依信託契約之約定,將屬專業投資人委託信託財產中之之外國有價證券,委任國外專業保管銀行予以出借,惟應依下列事項辦理:一、信託業應充分知悉並評估委託人出借有價證券之知識與經驗。二、信託契約應約定「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得將…
  7. 行政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第21條 …制僅專業投資人得投資或屬私募商品者,信託業僅得受理專業投資人委託投資。但委託人符合該特定投資標的要求之投資人資格者,不在此限。前項第三款之客戶為非專業投資人時,信託業應遵守下列事項:一、信託業之推介行為須事先徵取委託人之…
  8. 行政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第22條 …戶之身分、財務背景、所得與資金來源、風險偏好、過往投資經驗及委託目的與需求等。該資料之內容及分析結果,應經客戶以簽名、蓋用原留印鑑或其他雙方同意之方式確認;修正時,亦同。(二)接受客戶簽訂信託契約時,須有適當之單位或人員…
  9. 行政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第22-1條 …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或特定有價證券信託業務,受理非專業投資人之委託投資境內結構型商品時,應遵守下列事項:一、以宣讀或電子設備說明方式,向非專業投資人告知境內結構型商品之客戶須知所載重要內容,並以錄音方式保留紀錄或以電子設備…
  10. 行政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第23條 …或境內結構型商品,再以特定金錢信託或特定有價證券信託方式賣予委託人。二、不得就投資標的之提前贖回或出售時間,為發行條件以外之約定。但對於提前贖回或出售所衍生之不利益,應在信託契約充分揭露且告知委託人,並得提供委託人可減少…
  11. 行政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第24條 …費率之範圍。信託業應將前項利益實際收取之費率及年化費率,告知委託人;以非專業投資人為受託投資對象之商品,前項利益之年化費率不得超過該商品受託投資總金額之百分之零點五,未滿一年者,依實際投資期間按比例計算。但證券投資信託基…
  12. 行政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第25條 信託業之薪酬制度應衡平考量委託人可能產生之各項風險、所收取之費用及其他因素,不得以受託之金額多寡為主要考量因素,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並應將結合信託制度推動整合性業務之貢獻度納入考量。信託業薪酬制度應遵循之原則及考核方式,由…
  13. 行政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第26條 信託業辦理信託業務,應與委託人訂定信託契約及其他依法令應簽署之契約或文件,並交付契約正本或註明與正本完全相符之影本予委託人,未於簽約當時交付者,應於簽約後以郵寄或其他約定之方式交付委託人。訂約前應盡第二十七條之告知義務,…
  14. 行政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第27條 信託業辦理信託業務應向委託人充分揭露並明確告知信託報酬、各項費用與其收取方式,及可能涉及之風險等相關資訊,其中投資風險應包含最大可能損失。其應揭露之資訊及應遵循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同業公會之自律規範辦理。信託業辦…
  15. 行政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第29條 信託業運用信託財產從事交易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交付委託人及受益人交易報告書,並定期編製對帳單交付委託人及受益人。信託業以信託財產與本身或利害關係人為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交易者,應於交易報告書及對帳…
  16. 行政商業銀行設立標準 第10條 銀行之設立,應委託銀行代收股款,並以籌備處名義開立專戶存儲。前項專戶存儲之股款,於開始營業前不得動支。但於取得設立許可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發起人或創立會選出之董事及監察人全體同意就發起人所繳股款範圍內購…
  17. 行政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 第2條 …人,包括本條例所稱受託機構、不動產管理機構、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委託人、信託監察人及其他參與不動產證券化過程者。
  18. 行政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 第3條 主管機關對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均得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辦理查核。前項委託,得由主管機關令受查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選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後為之。主管機關發現受查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選定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有不適合擔任受託查核…
  19. 行政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 第5條 …除經主管機關事先核准,其會計、審計、法律及估價專業業務不得複委託其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於必要時,得委託其他專家針對受查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特定事項表示意見、出具聲明或進行評鑑等工作,並準用中華民國會…
  20. 行政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 第6條 主管機關得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就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或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之執行狀況及其他相關事項,對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進行下列各項目之查核:一、業務方面:(一)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執行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或不動產資產信託計…
  21. 行政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 第11條 …職業及技術人員及其助理人員非經主管機關同意,自與主管機關洽商委託事宜開始,均不得將委託內容或查核情形、過程及結果洩漏予任何第三人。
  22. 行政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 第12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受主管機關委託辦理查核有發生錯誤疏漏、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法律之情事者,應依相關法律處分之。
  23. 行政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 第13條 …列舉如下:一、受託機構:(一)查明受託機構內部評估受託事宜及委託人之程序。其評估內容至少應包括:1.受託機構執行受託任務之能力及是否經董事會通過。2.委託人之財務狀況及信譽。3.與委託人建立受託關係或受託進行該交易對本身…
  24. 行政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0條 …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應揭露下列事項:1.內部控制聲明書。2.委託會計師專案審查內部控制制度者,應揭露會計師審查報告。(十)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股東會及董事會之重要決議。(十一)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董事或監…
  25.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27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年度財務報表由會計師辦理查核簽證時,應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制度之查核,並對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申報主管機關表報資料正確性、內部控制制度及法令遵循制度執行情形之妥適性,出具合理確信報告。主管機關得請專營電子支…
  26.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28條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邀集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及其委託之會計師就前條委託辦理查核相關事宜進行討論,主管機關若發現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委託之會計師有未足以勝任委託查核工作之情事者,得令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更換委託查核會計師重新辦理查核工…
  27.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30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委託會計師辦理第二十七條規定之查核,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出具上一年度會計師查核報告報主管機關備查,其查核報告至少應說明查核之範圍、依據、查核程序及查核結果。主管機關對於查核報告之內容提出詢問時,會計師應詳實提…
  28. 行政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 第3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檢查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銀行於限期內據實提報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指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就前項規定應行…
  29.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使用者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第16條 電子支付機構對於使用者,經委託受委託機構以不低於第九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規定之程序確認其身分,得視為已辦理各該規定之身分確認程序。電子支付機構依前項規定委託受委託機構辦理身分確認程序,應依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30. 行政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十款之資產配置得以全權委託方式為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申請辦理前項業務,其總行應先經金管會許可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並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外幣全權委託投資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