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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8 / 200 頁-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19條 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其經營仲介業務者,並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準計收。違反前項規定者,其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應於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23條 經紀人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應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解說。前項說明書於提供解說前,應經委託人簽章。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25條 經紀人員對於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不得無故洩漏。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26條 …託契約,致委託人受損害時,由該經紀業負賠償責任。經紀業因經紀人員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之故意或過失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者,該經紀業應與經紀人員負連帶賠償責任。前二項受害人向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28條 經紀業或經紀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其在直轄市者,由直轄市主管機關為之;特別優異者,得層報中央主管機關獎勵之︰一、增進不動產交易安全、公平,促進不動產經紀業健全發展,有優異表現者。二、維護消費者權益成績…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31條 經紀人員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懲戒之:一、違反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者,應予申誡。二、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應予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之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經紀人員受申誡處分三次者,應另予…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33條 經紀人員有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時,利害關係人、各級主管機關或其同業公會得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交付懲戒。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於經紀人員獎懲事項,應設置獎懲委員會處理之。前項獎懲委員…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34條 前條獎懲委員會受理懲戒事項,應通知檢舉或移送之經紀人員,於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或到場陳述;逾期未提出答辯或到場陳述時,得逕行決定。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37條 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已從事不動產經紀業之人員,得自本條例公布施行之日起繼續執業三年;三年期滿後尚未取得經紀人員資格者,不得繼續執行業務。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已從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滿二年,有該項執行業務或薪資所得扣繳資料證明,…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38條 …主管機關許可,並遵守中華民國一切法令,始得受僱於經紀業為經紀人員。外國人經許可在中華民國充任經紀人員者,其有關業務上所為之文件、圖說,應以中華民國文字為之。
- 行政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 第6條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就下列人員聘任之,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之:一、地政士五人至七人。二、專家學者四人。三、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一人或二人。四、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一人或二人。前項委員由全國聯合會提…
- 行政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 第7條 …委員之命,執行本會決議事項及處理日常事務。本會必要時得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執行長提報本會通過後聘任之,辦理會務。
- 行政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 第8條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發給出席費或交通費。本會執行長及工作人員得支給薪資。
- 行政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 第15條 …經本會審議,其運用範圍如下:一、出席費或交通費。二、行政工作人員之薪資。三、管理及總務之支出。四、辦理簽證人責任保險投保支出。五、其他有關必要之支出。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保證金繳存證明影本。四、同業公會會員證明影本。五、不動產經紀人員名冊及其證書影本。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准予備查後,應通知該經紀業所屬之同業公會轉知其全國聯合會。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二、營業處所名稱、所在地及設立日期。三、該營業處所僱用之經紀人員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證書字號。經紀業分設之營業處所為本條例第四條第十款所稱非常態之固定場所者,前項第二款應記明事項,改以該營業處所之設立目的、代理銷售不…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經紀業僱用之經紀人員為外國人者,於依第五條、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請備查時,並應檢附該外國人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取得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影本。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3條 經紀人員收受委託人或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之有關文件,應掣給收據。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6條 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所定之處罰,由經紀人員原領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或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時之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為之。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時,應即公告,並通知當事人、其任職之經紀業及該經紀業所屬之同業公會;…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7條 經紀人員有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由其經紀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交付懲戒;懲戒結果,應通知當事人,並函請原領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或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時之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登錄。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8條 經紀人員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受撤銷或廢止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或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者,於原因消滅後,得重新請領證書或證明。
- 行政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例第五條規定應於公告時一併通知能查明之土地權利人,指下列各款人員:一、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者:為原權利人或其繼承人。二、以神明會名義登記者:為現會員或信徒。三、土地總登記時或金門、馬祖地區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登記…
- 行政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36條 …,當場於證明書或同意書內簽名,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人員核符後同時簽證,或證明書、同意書經公證、認證或地政士簽證者,免予檢附。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5條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就下列人員聘任之,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之:一、經紀業代表四人至六人。二、專家學者三人。三、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二人至三人。四、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二人至三人。前項委員分別由仲介…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6條 …委員之命,執行本會決議事項及處理日常事務。本會必要時得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執行長提報本會通過後聘任之,辦理會務。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7條 …為無給職。但得發給出席費或交通費。本會執行長、副執行長及工作人員得支給薪資。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12條 本會設監察小組,置監察人三人,就下列人員聘任之,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監察人互選之:一、經紀業代表一人。二、專家學者一人。三、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一人。前項人員分別由仲介業全聯會、代銷業全聯會提理事會決議後聘任…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17條 …前項第二款所稱管理經費如下:一、出席費或交通費。二、行政工作人員之薪資。三、管理及總務之支出。四、其他有關必要之支出。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19條 受害人取得對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之執行名義、經仲裁成立或本會調處經決議支付者,本會應於接獲通知後十五日內償付受害人。前項支付金額超過經紀業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三項所應繳存之一定金額者,其超過部分,在經紀業應繳存之營業保證金範圍內…
- 行政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16條 …之虞時,得進行緊追、登臨、檢查;必要時,得強制驅離、或逮捕其人員,或扣留其船舶、航空器、設備、物品等,並提起司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