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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7 / 200 頁- 行政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9條 …許可證核定之物質以自用為限,不得轉讓。但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 行政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10條 …證者,其每月使用量應作成紀錄,保存六年備查。前項紀錄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電子網路傳輸方式,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底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前季易致空氣污染物之物質使用量之紀錄資料。
- 行政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11條 申請許可證所檢具之文件有虛偽不實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駁回其申請或撤銷其使用許可證。
- 行政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12條 …第六條、第七條第二項、第九條或第十條規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辦理;具有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除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使用許…
- 行政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13條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前已使用該物質者,應自公告日起二年內,依本辦法取得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
- 行政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 第2條 本準則適用於主管機關執行未經排放管道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空氣污染行為管制。
- 行政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 第3條 主管機關執行空氣污染行為管制之判定位置,應於廠房外、周界或周界外,並能明確判定污染物係由受稽查污染源所逸散。
- 行政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 第4條 主管機關執行空氣污染行為管制時,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判定粒狀污染物逸散行為時,應以目視確認明顯可見粒狀污染物排放,倘其逸散之廢氣含有水蒸氣,應於稽查紀錄中敘明執行判定時排除水蒸氣干擾之情形。二、判定異味污染物污染行為時,…
- 行政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 第5條 主管機關執行空氣污染行為管制時,應填載稽查工作紀錄表,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公私場所名稱、負責人或行為人之姓名。二、污染源名稱及位置。三、稽查時間。四、稽查判定位置及與污染發生源位置之相關性。五、發生污染行為之具體事…
- 行政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 第6條 主管機關執行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行為管制時,除確認污染源有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或他人財物外,並應確認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未裝置粒狀污染物收集及處理設備。二、雖裝置粒狀污染物收集及處理設備,但廢氣未完全有…
- 行政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 第7條 主管機關執行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為管制時,除確認污染源有引起塵土飛揚或污染空氣行為外,並應確認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施工區、施工道路、運輸道路或工地出入口未有效灑水或清掃。二、施工區周界未設置有效防止粒狀物質飛…
- 行政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 第8條 主管機關執行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行為管制時,除確認污染源有產生異味污染物或有毒氣體外,並應確認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未裝置異味污染物或有毒氣體收集及處理設備。二、雖裝置異味污染物或有毒氣體收集及處理設備…
- 行政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 第9條 主管機關執行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行為管制時,除確認污染源有散布油煙或產生異味污染物之行為外,並應確認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未裝置油煙或異味污染物收集及處理設備。二、雖裝置收集及處理設備,但油煙或異味污染物未被完…
- 行政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 第10條 主管機關執行礦物、土石或其他粒狀物之堆置場之空氣污染行為管制時,除確認污染源有明顯粒狀污染物逸散於空氣中外,並應確認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未設置有效防止粒狀物質飛散之密閉式堆置場。二、未設置有效防止粒狀物質飛散之灑水系…
- 行政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 第11條 主管機關執行管制礦物、土石或其他粒狀物質輸送系統之空氣污染行為時,除應確認污染源有明顯粒狀污染物逸散於空氣中外,並應確認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未設置有效防止粒狀物質飛散之密閉輸送系統。二、開放式之輸送系統,未設置有效防…
- 行政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 第12條 主管機關執行空氣污染行為管制,於必要時,得會同陳情人或污染源附近之居民為之。
-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2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巿)政府。
-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4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指定或委託(任)專責機關(構),辦理空氣污染訓練及防制之有關事宜。
-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視土地用途對於空氣品質之需求或空氣品質狀況劃定直轄市、縣(市)各級防制區並公告之。前項防制區分為下列三級:一、一級防制區:國家公園及自然保護(育)區等依法劃定之區域。二、二級防制區:一級防制區外,符合空氣品…
-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6條 …放率控制技術及既存固定污染源應削減污染物排放量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空氣污染防制方案,並應每四年檢討修正。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應依前條規定及前項方案擬訂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並應每四年檢討修正。前項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之擬訂,直轄市、縣(市)主管…
-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地形、氣象條件,將空氣污染物互相流通之一個或多個直轄市、縣(巿)指定為總量管制區,訂定總量管制計畫,公告實施總量管制。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總量管制區,新設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達一定規模者,須經模式…
-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9條 …得之排放量。三、改善移動污染源所減少之排放量。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排放量。前項拍賣由各級主管機關辦理者,其拍賣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10條 …應包括污染物種類、減量目標、減量期程、區內各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須執行污染物削減量與期程、前條第一項污染物抵換之比例、新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審核原則、運作方式及其他事項。
-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11條 總量管制區內之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應依前條總量管制計畫訂定及修正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前項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於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總量管制區者,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應依前條須執行污染物削減量與期程之規定,指定削減污染…
-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12條 …之規定,應於建立污染源排放量查核系統及排放交易制度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經濟部報請行政院分期分區核定公告實施之。
-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13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石化工業區所在之鄉鎮市區、各級主管機關應選定適當地點,設置空氣品質監測站,定期公布空氣品質狀況及其原始資料。前項空氣品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14條 因氣象變異或其他原因,致空氣品質有嚴重惡化之虞時,各級主管機關及公私場所應即採取緊急防制措施;各級主管機關應發布空氣品質惡化警告,並得禁止或限制交通工具之使用、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之排放及機關、學校之活動。電業為執行前項緊…
-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15條 …測狀況記錄、申報、監測設施設置規範、記錄及申報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公布前項申報狀況及其原始資料。
-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16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對排放空氣污染物之固定污染源及移動污染源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其徵收對象如下:一、固定污染源:依其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種類及數量,向污染源之所有人徵收,其所有人非使用人或管理人者,向實際使用人或管理人徵收;其為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