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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6 / 200 頁- 行政經濟部辦理氣候變遷調適或溫室氣體研究管理與推動績效優良獎勵補助辦法 第11條 執行機關得就本辦法所定申請案之受理、審查、核定、查驗、撥付、追回獎勵或補助款及其他相關事項,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之。
- 行政經濟部辦理氣候變遷調適或溫室氣體研究管理與推動績效優良獎勵補助辦法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電力排碳係數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電業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電力排碳係數管理辦法 第3條 …如下:一、電力排碳量=ΣiΣj燃料使用量i×燃料熱值i×4,186.8×10-9×燃料溫室氣體排放係數ij×10-3×溫室氣體溫暖化潛勢j。其中,i為燃料種類,j為溫室氣體種類。二、發電業者躉售公用售電業電量之電力排碳量…
- 行政電力排碳係數管理辦法 第10條 公用售電業各年度所達成之電力排碳係數實績值,不得高於前一期之基準值。
- 行政電力排碳係數管理辦法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電力調度原則綱要 第1條 本綱要依電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電力調度原則綱要 第10條 輸配電業執行前條電力調度運轉操作程序時,應依規定傳達調度指令。輸配電業應擬具前項電力調度指令傳達方式、發布與撤銷程序及紀錄方式等,並留存相關紀錄至少一年,以供查核。
- 行政電力調度原則綱要 第11條 輸配電業應依電力系統實際運轉操作情形及供電穩定與安全,擬具與電業設備、自用發電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等之點檢維護、歲修、改善、試驗及工程等維修相關協調作業計畫。備用容量率低於目標值時,輸配電業不得安排機組於夏月期間進行前項之…
- 行政電力調度原則綱要 第12條 輸配電業應擬具符合國際標準之電力系統可靠度指標,至少應包括系統平均停電時間及系統平均停電次數。系統平均停電時間指標指總用戶停電時間除以總供電戶數;系統平均停電次數指標指總停電次數除以總供電戶數。上述兩指標均應分別計算當年…
- 行政電力調度原則綱要 第13條 輸配電業應擬具電力品質標準、電力品質管理及改善措施等規定。前項電力品質標準,至少應包括穩態及暫態電力品質。
- 行政電力調度原則綱要 第14條 …之調頻備轉容量至少應符合北美電力可靠度標準之頻率控制效能標準1(CPS1)規定;即時及補充備轉容量應符合北美電力可靠度標準之頻率擾動控制標準(DCS)規定,兩項容量均以線上單一發電機組最大裝置容量為原則。
- 行政電力調度原則綱要 第15條 輸配電業取得輔助服務來源之程序及內容應公開透明,不得有歧視或差別待遇之情事。輸配電業應將前項程序及結果之相關資訊,予以揭露。
- 行政電力調度原則綱要 第16條 輸配電業應就事故、電源不足、設備超載等事項,擬具預警、緊急處置、負載限制、事故通報、事故分析及全黑復電程序等相關因應機制。輸配電業就前項事故、電源不足、設備超載等事項因應機制之執行情形,應留存相關紀錄至少五年,以供查核。
- 行政電力調度原則綱要 第17條 輸配電業依再生能源發電業申請進行轉供電能後,得要求再生能源發電業出具與轉供電量相符且由標準檢驗主管機關核發之再生能源憑證,以供查核。
- 行政電力調度原則綱要 第18條 輸配電業應將電力網供電必要資訊,即時或定期公開於資訊網頁,或提供予系統參與者。前項供電必要資訊之項目,至少應包含電力調度範圍之總發電量、尖峰負載、不同燃料類別機組發電量、系統發電排程、機組歲修排程、備轉容量率、負載預測、…
- 行政電力調度原則綱要 第19條 輸配電業應擬具電力調度運轉人員定期訓練及考核計畫,其執行情形應作成紀錄,至少留存五年備查。
- 行政電力調度原則綱要 第21條 輸配電業依本綱要擬具相關事項規定後,除另有規定外,應報請電業管制機關核定;修正時亦同。前項相關事項規定,除經電業管制機關指示檢討外,輸配電業應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並提報執行與檢討分析報告,報請電業管制機關備查。
- 行政電業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工程設計及監造範圍認定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電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電業設備安全保護設施裝置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電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電業設備檢驗維護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電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電源不足時期限制用電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能源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電源不足時期限制用電辦法 第10條 電能供應事業應於其營業規則中,訂定實施限電之電費扣減方式。
- 行政電源不足時期限制用電辦法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振興三倍券發放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振興三倍券發放辦法 第10條 營業人兌領紙本三倍券款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有統一編號之營業人,得持紙本三倍券向經濟部公告之金融機構兌領。二、無統一編號之營業人,得委託有統一編號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製類統一編號之商圈組織、市場或攤販集中場(區)管…
- 行政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振興三倍券發放辦法 第11條 數位三倍券之身分驗證、消費檢核及回饋金發放等相關事項,經濟部得委託數位工具業者辦理。數位三倍券回饋金發放之方式,由經濟部公告之。
- 行政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振興三倍券發放辦法 第12條 經濟部得監督及查核前條第一項數位工具業者辦理受託事項之情形;有未配合監督、查核或違反本辦法規定者,經濟部得停止撥付並追回已撥付款項。
- 行政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振興三倍券發放辦法 第13條 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辦理本辦法相關事項,各級承辦人員對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金額短差,得依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免除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或免除予以糾正之處置。民營事業機構辦理本辦法相關事項,各級…
- 行政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振興三倍券發放辦法 第14條 經濟部得請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提供辦理三倍券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