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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準則 第10條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如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檢查之情形,主管機關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處以罰鍰。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未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提供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運轉資料、未按時提供、提供不實或未配合補充說明之情形,主…
  2. 行政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準則 第11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3. 行政再生能源發電業申請直供審查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電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4. 行政再生能源發電業申請直供審查規則 第10條 再生能源發電業應依本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定期向電業管制機關申報電能供需資訊。
  5. 行政再生能源發電業申請直供審查規則 第11條 再生能源發電業未依本規則規定申報、申報不實或有其他違反本規則直供應備之要件,經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得廢止其直供之核准。
  6. 行政再生能源發電業申請直供審查規則 第12條 再生能源發電業依本規則直供電能於用戶者,得交付用戶與電度表所載電量相等且由標準檢驗主管機關核發之再生能源憑證。併網型直供者與公用售電業於第四條第四項之合約中,得約定交付公用售電業與銷售電量相等且由標準檢驗主管機關核發之再…
  7. 行政再生能源發電業申請直供審查規則 第13條 本規則之再生能源直供審查申請書、未併網切結書及直供變更申請書格式,由電業管制機關另定之。
  8. 行政再生能源發電業申請直供審查規則 第14條 本規則施行日期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
  9. 行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發電業及輸配電業用地爭議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電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0. 行政能源使用說明書審查規費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1. 行政能源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能源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12. 行政國有不動產依法提供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收益提撥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3. 行政液化石油氣經銷業分裝業及零售業供銷管理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石油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14. 行政液化石油氣經銷業分裝業及零售業供銷管理規則 第10條 實施本規則所定實地查核之人員,應主動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
  15. 行政液化石油氣經銷業分裝業及零售業供銷管理規則 第11條 主管機關得辦理優良液化石油氣業者評選,並依評選結果公布優良業者名單。
  16. 行政液化石油氣經銷業分裝業及零售業供銷管理規則 第12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17. 行政發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電業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18. 行政發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10條 鍋爐應設置飼水裝置,於鍋爐水連續蒸發量設計最大值範圍內,防止鍋爐損傷。飼水裝置應有備援裝置,並能在設備異常、爐內水位或供水流量明顯下降時供水。鍋爐應設置排水裝置,防止爐內水質、酸鹼值異常而損傷鍋爐。
  19. 行政發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11條 燃料電池設備應設置於異常時能自動且迅速停止該設備之緊急停止裝置。燃料電池設備之空氣壓縮機及輔助燃燒器等輔機設備,應設置於燃料電池設備異常停止時能一併自動停止之裝置。
  20. 行政發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12條 燃料電池設備之操作構造及旋鈕設計應使其溫度無燙傷人員之虞,氣體排出口附近明顯位置,應有標識以預防燙傷。燃料電池設備通過具可燃性氣體部分,應有預防其洩漏氣體造成危害之措施。
  21. 行政發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13條 燃料電池設備設置於室內者,應設置於防火區劃內,並應設置通風設施。燃料電池設備設置於室外者,其廢氣出口,應距離建物通風進氣口、門窗及其他開口處至少四‧六公尺。燃料電池設備安裝處周圍若儲存易燃或可燃之液體燃料,應設置適當消防…
  22. 行政發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14條 水輪機或抽蓄用水輪機設置,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一、避免漂流木、垃圾、土砂等流入,造成設備受損。二、承受啟斷負載或發電時之最大水壓。三、承受啟斷負載或發電時之最高轉速。四、承受運轉中之最大振動。五、設置迅速阻斷水流之裝置。…
  23. 行政發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15條 風力發電機組之轉子葉片設置,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一、結構能承受設計之最大風壓。二、結構能承受卸載時最大轉速。三、結構能承受運轉中之最大振動。四、防颱措施保護。五、依環境條件選用耐腐蝕之材料及設備。
  24. 行政發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16條 發電機之額定功率應與原動機之功率匹配。發電機應在安全設計之電壓、電流、頻率、功率因素及溫度範圍下運轉。
  25. 行政發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17條 發電機之結構應具備最大設計轉速所需之機械強度。發電機之結構應能承受在運轉情況下突然發生短路或開路之情形。
  26. 行政發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18條 發電機絕緣材料應能承受設計之高電壓及高溫。
  27. 行政發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19條 供給發電機激磁之勵磁機設置,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一、具備自動電壓調整功能,於發電機併網前,能調節發電機輸出之端電壓,於併網後,能調節發電機承擔之無效功率。二、維持同步發電機併聯運轉之穩定。發電機應設置隔離激磁之磁場開關。
  28. 行政發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1條 風力發電機組之支撐結構,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一、承受風力發電機組本身重量、風壓、地震及其他振動或撞擊。二、防範非操作人員輕易攀爬之裝置或措施。高度超過二十公尺之風力發電機組,應設置雷擊保護。
  29. 行政經濟部辦理氣候變遷調適或溫室氣體研究管理與推動績效優良獎勵補助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30. 行政經濟部辦理氣候變遷調適或溫室氣體研究管理與推動績效優良獎勵補助辦法 第10條 執行機關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將補助資訊公開於機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