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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災害防救徵調徵用徵購及優先使用補償辦法 第6條 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或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徵用物,於徵用期間遭受損壞者,該管政府機關應予修復或補償;無法修復或滅失時,應解除徵用,並由該管政府機關按徵用時其使用程度,準用第三條或前條徵購規定辦理。
  2. 行政各級消防機關(構)人員遴用標準 第6條 特種搜救隊隊長應具有第四條各款資格之一。特種搜救隊副隊長及港務消防大隊大隊長應具有前條各款資格之一。
  3. 行政各級消防機關(構)人員遴用標準 第16條 依本標準進用非現任消防人員擔任分隊長、災防員、小隊長及隊員等職務,年齡應在四十歲以下。
  4. 行政警察獎章條例 第6條 警察獎章得於參加國家重要慶典集會時佩帶。佩帶警察獎章應服裝整齊;有勳章時,應佩帶於勳章之次。
  5.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6條 供第十二條第五款使用之複合用途建築物,有分屬同條其他各款目用途時,適用本標準除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一百五十七條以外之規定,以各目為單元…
  6.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16條 下列場所應設置室外消防栓設備:一、高度危險工作場所,其建築物及儲存場所之第一層及第二層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者。二、中度危險工作場所,其建築物及儲存場所之第一層及第二層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五千平方公尺以上者。三、低…
  7.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26條 下列場所應設置連結送水管:一、五層或六層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六千平方公尺以上者及七層以上建築物。二、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
  8.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36條 室內消防栓設備之水源容量,應在裝置室內消防栓最多樓層之全部消防栓繼續放水二十分鐘之水量以上。但該樓層內,全部消防栓數量超過二支時,以二支計算之。消防用水與普通用水合併使用者,應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前項水源容量在有效水量範圍…
  9.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42條 …第五款規定,室外消防栓瞄子放水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六公斤或0.6Mpa時,應採取有效之減壓措施。
  10.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46條 撒水頭,依下列規定配置:一、戲院、舞廳、夜總會、歌廳、集會堂等表演場所之舞臺及道具室、電影院之放映室或儲存易燃物品之倉庫,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在一點七公尺以下。二、汽車修理廠、室內停車空間及昇降機械式停車場,任一點…
  11.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56條 使用密閉式撒水頭之自動撒水設備末端之查驗閥,依下列規定配置:一、管徑在二十五毫米以上。二、查驗閥依各流水檢知裝置配管系統配置,並接裝在建築物各層放水壓力最低之最遠支管末端。三、查驗閥之一次側設壓力表,二次側設有與撒水頭同…
  12.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60條 自動撒水設備之緊急電源,依第三十八條規定設置。
  13.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61條 水霧噴頭,依下列規定配置:一、防護對象之總面積在各水霧噴頭放水之有效防護範圍內。二、每一水霧噴頭之有效半徑在二點一公尺以下。三、水霧噴頭之配置數量,依其裝設之放水角度、放水量及防護區域面積核算,其每平方公尺放水量,供第十…
  14.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62條 水霧滅火設備之緊急電源、配管、配件、屋頂水箱、竣工時之加壓送水試驗、流水檢知裝置、啟動裝置及一齊開放閥準用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三條規定設置。
  15.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63條 放射區域,指一只一齊開放閥啟動放射之區域,每一區域以五十平方公尺為原則。前項放射區域有二區域以上者,其主管管徑應在一百毫米以上。
  16.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64條 水霧滅火設備之水源容量,應保持二十立方公尺以上。但放射區域在二區域以上者,應保持四十立方公尺以上。
  17.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65條 依前條設置之水源,應連結加壓送水裝置。加壓送水裝置使用消防幫浦時,其出水量及出水壓力,依下列規定,並連接緊急電源:一、出水量:每分鐘一千二百公升以上,其放射區域二個以上時為每分鐘二千公升以上。二、出水壓力:核算管系最末端…
  18.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66條 …┼───┼──────────────┤│700│1000│60以下│├───┼───┼──────────────┤│800│1100│70以下│├───┼───┼──────────────┤│1100│1500│1…
  19.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67條 水霧送水口,依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設置,並標明水霧送水口字樣及送水壓力範圍。
  20.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68條 裝置水霧滅火設備之室內停車空間,其排水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車輛停駐場所地面作百分之二以上之坡度。二、車輛停駐場所,除面臨車道部分外,應設高十公分以上之地區境界堤,或深十公分寬十公分以上之地區境界溝,並與排水溝連通。三…
  21.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69條 泡沫滅火設備之放射方式,依實際狀況需要,就下列各款擇一設置:一、固定式:視防護對象之形狀、構造、數量及性質配置泡沫放出口,其設置數量、位置及放射量,應能有效滅火。二、移動式:水帶接頭至防護對象任一點之水平距離在十五公尺以…
  22.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76條 泡沫滅火設備之水源,依下列規定:一、使用泡沫頭時,依第七十二條核算之最低放射量在最大一個泡沫放射區域,能繼續放射二十分鐘以上。二、使用高發泡放出口時,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全區放射時,以最大樓地板面積之防護區域,除依下表…
  23.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83條 …藥劑量,再乘以假想防護空間體積來計算所需滅火藥劑量:Q=8-6×a/AQ:假想防護空間單位體積滅火藥劑量(公斤/立方公尺),所需追加倍數比照前目規定。a:防護對象周圍實存牆壁面積之合計(平方公尺)。A:假想防護空間牆壁面…
  24.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86條 二氧化碳滅火設備全區放射方式防護區域之開口部,依下列規定設置:一、不得設於面對安全梯間、特別安全梯間、緊急昇降機間或其他類似場所。二、開口部位於距樓地板面高度三分之二以下部分,應在滅火藥劑放射前自動關閉。三、不設自動關閉…
  25.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89條 …以上強度者,其中高壓式能耐壓每平方公分一百六十五公斤以上或16.5MPa以上,低壓式能耐壓每平方公分三十七點五公斤以上或3.75MPa以上。三、配管接頭及閥類之耐壓,高壓式為每平方公分一百六十五公斤以上或16.5MPa以…
  26.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96條 二氧化碳滅火設備移動式放射方式,除依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第二款第二目、第三目、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九款規定辦理外,並依下列規定設置:一、儲存容器之容器閥能在皮管出口處以手動開關者。二、儲存容器分設於各皮管設置處。…
  27.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96-1條 惰性氣體滅火設備之防護區域竣工時,應做防護區域完整性測試,十分鐘內之氣體洩漏量使滅火藥劑維持在設計濃度百分之八十五以上者為合格。
  28.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97-6條 鹵化烴滅火設備之配管,依下列規定設置:一、應為專用,其管徑依流量計算書配置。二、最低配管與最高配管間之落差依流量計算配置,並在五十公尺以下。三、採用鋼管配管時,HFC-23滅火設備使用符合CNS四六二六規定之無縫鋼管管號…
  29.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99條 …──┼────┼────┼─────┤│每立方公尺防護│0.6│0.36│0.36│0.24││區域所需滅火藥││││││劑量(㎏/m³)│││││├───────┼────┼────┼────┼─────┤│每平方公尺…
  30.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106條 乾粉滅火設備自儲存容器起,其配管任一部分與彎曲部分之距離應為管徑二十倍以上。但能採取乾粉藥劑與加壓或蓄壓用氣體不會分離措施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