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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監察審計部臺灣省宜蘭縣審計室辦事細則 第17條 …一層負責;第三層對第二層負責。各層負責人員奉准差、假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2. 監察審計部臺灣省宜蘭縣審計室辦事細則 第21條 審計人員在外執行審計稽察職務者,各就其承辦事務負責,其權責準用各層負責人員之規定。
  3. 監察審計部臺灣省屏東縣審計室辦事細則 第9條 …機關、基金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七、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投資民營事業與公款補(捐)助團體或私人及財團法人之應行審計事項。八、關於所管徵收機關賦稅捐費收入之查定、徵…
  4. 監察審計部臺灣省屏東縣審計室辦事細則 第10條 …機關、基金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七、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投資民營事業與公款補(捐)助團體或私人及財團法人之應行審計事項。八、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
  5. 監察審計部臺灣省屏東縣審計室辦事細則 第11條 …於所管機關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六、關於所管機關會計制度及內部審核有關採購規章之會商事項。七、關於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財物審計事項。八、關於縣議會、鄉(鎮、市)…
  6. 監察審計部臺灣省屏東縣審計室辦事細則 第17條 …一層負責;第三層對第二層負責。各層負責人員奉准差、假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7. 監察審計部臺灣省屏東縣審計室辦事細則 第21條 審計人員在外執行審計稽察職務者,各就其承辦事務負責,其權責準用各層負責人員之規定。
  8. 監察審計部臺灣省苗栗縣審計室辦事細則 第9條 …機關、基金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七、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投資民營事業與公款補(捐)助團體或私人及財團法人之應行審計事項。八、關於所管徵收機關賦稅捐費收入之查定、徵…
  9. 監察審計部臺灣省苗栗縣審計室辦事細則 第10條 …機關、基金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七、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公款補(捐)助團體或私人及財團法人之應行審計事項。八、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之會商事…
  10. 監察審計部臺灣省苗栗縣審計室辦事細則 第11條 …於所管機關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六、關於所管機關會計制度及內部審核有關採購規章之會商事項。七、關於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財物審計事項。八、關於縣議會、鄉(鎮、市)…
  11. 監察審計部臺灣省苗栗縣審計室辦事細則 第17條 …一層負責;第三層對第二層負責。各層負責人員奉准差、假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12. 監察審計部臺灣省苗栗縣審計室辦事細則 第21條 審計人員在外執行審計稽察職務者,各就其承辦事務負責,其權責準用各層負責人員之規定。
  13. 監察審計部臺灣省基隆市審計室辦事細則 第9條 …機關、基金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七、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投資民營事業與公款補(捐)助團體或私人及財團法人之應行審計事項。八、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公有財產之取得、保管…
  14. 監察審計部臺灣省基隆市審計室辦事細則 第10條 …機關、基金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六、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投資民營事業與公款補(捐)助團體或私人及財團法人之應行審計事項。七、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公有財產之取得、保管…
  15. 監察審計部臺灣省基隆市審計室辦事細則 第11條 …機關、基金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七、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投資民營事業與公款補(捐)助團體或私人及財團法人之應行審計事項。八、關於所管徵收機關賦稅捐費收入之查定、徵…
  16. 監察審計部臺灣省基隆市審計室辦事細則 第12條 …於所管機關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六、關於所管機關投資民營事業與公款補(捐)助團體或私人及財團法人之應行審計事項。七、關於所管機關公有財產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
  17. 監察審計部臺灣省基隆市審計室辦事細則 第18條 …一層負責;第三層對第二層負責。各層負責人員奉准差、假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18. 監察審計部臺灣省基隆市審計室辦事細則 第22條 審計人員在外執行審計稽察職務者,各就其承辦事務負責,其權責準用各層負責人員之規定。
  19. 監察審計法 第2條 …、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四、稽察財物及財政上之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五、考核財務效能。六、核定財務責任。七、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審計事項。
  20. 監察審計法 第17條 審計人員發覺各機關人員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上之行為,應報告該管審計機關,通知各該機關長官處分之,並得由審計機關報請監察院依法處理;其涉及刑事者,應移送法院辦理,並報告於監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