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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第17條 …申請指定選接服務:一、以書面向其擬撥接使用之長途或國際網路之經營者,申請長途或國際網路通信服務。二、以書面向其簽約之選接服務提供者申請指定選接服務。長途或國際網路業務經營者依前項第一款規定受理時,除有正當理由不接受該用戶…
  2. 行政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第18條 長途或國際網路業務經營者收受前條第三項之申請書後,除有正當理由不接受該用戶之申請者外,應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長途或國際網路業務經營者不接受用戶申請長途或國際網路通信服務者,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或其他…
  3. 行政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第19條 …理由或另有約定者外,選接服務提供者應於接獲長途或國際網路業務經營者依第十七條第二項及前條第一項規定所為指定網路之通知之日起四個工作日內,依用戶之指定完成設定作業,並於完成設定時,即刻以適當方式通知長途或國際網路業務經營者…
  4. 行政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第20條 選接服務提供者受長途或國際網路業務經營者之委託受理用戶申請長途或國際網路通信服務者,除有正當理由,應依委託契約之約定辦理前三條所定應辦事項。但其約定之服務條件,不得低於前三條之規定。前項委託契約之約定,由選接服務提供者逕…
  5. 行政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第21條 …供之長途或國際網路通信服務,應向提供長途或國際網路通信服務之經營者或其代理人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提出。長途或國際網路通信服務之經營者應確認及登錄申請第一項服務之用戶資料,並至少保留該申請資料至服務契約終止後一年;其未與用…
  6. 行政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第22條 …提供者應依本會之公告或通知,或依提供長途或國際網路通信服務之經營者之通知,於與各該經營者完成網路直接或間接互連時,即時完成該網路之網路識別碼路由設定,對其用戶提供撥號選接服務。
  7. 行政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第24條 …接服務而向其用戶收取相關費用。但得向長途或國際網路通信服務之經營者酌收必要之作業成本。前項必要作業成本項目為:一、受理申請之行政作業成本。二、設定作業之行政作業成本。前項各項目之費率,應採實際增加成本計算,且不得高於用戶…
  8. 行政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3條 …七、得標者:依第四款業務所定各該管理規則相關規定認定之。八、經營者:指經主管機關特許並發給執照之行動業務者。九、使用者:指向經營者註冊登記,使用行動通信服務之用戶。十、室外基地臺:指天線之設置,主要供使用者於室外接取之基…
  9. 行政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4條 得標者或經營者非經取得電臺架設許可,不得設置基地臺,非經審驗合格發給電臺執照,不得使用。但為配合重大公共工程之建設,檢具重大公共工程或建物主管機關(構)書面同意函,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後,於取得架設許可前,得先行設置。得標…
  10. 行政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5條 得標者或經營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基地臺架設許可:一、電臺設置申請表及相關規格資料。二、電臺架設切結書。前項基地臺其發射之頻率為3300MHz至3570MHz頻段者,應至主管機關之「電臺監理資訊系統」進行評估,…
  11. 行政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5-1條 得標者或經營者得使用電信桿、號誌桿、路燈桿、標誌桿、電話亭、候車亭、高架橋、橋樑、橋墩、天橋、陸橋、地下道、隧道、公園、土地及其他公有設施及建物等,設置基地臺。前項基地臺設置於公有土地、設施或建物者,應經管理機關(構)同…
  12. 行政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6條 基地臺架設許可有效期間為一年,得標者或經營者未能於期限內完成架設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二個月起之一個月內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最長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基地臺架設期間,除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短期測試或主管機關…
  13. 行政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7條 得標者或經營者完成基地臺架設後,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基地臺審驗,經審驗合格後,由主管機關核發電臺執照:一、電臺執照申請文件。二、自評報告。三、屬微型基地臺者,併附相同廠牌型號之微型基地臺設置數量及地點清單。單一…
  14. 行政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8條 …項電臺執照所載微型基地臺之設備款式或發射地點異動時,得標者或經營者應於異動日起一個月內,申請註銷登載異動之微型基地臺。前項電臺執照所載微型基地臺全部註銷者,該電臺執照失其效力。重新設置第四項異動之微型基地臺須再申請架設許…
  15. 行政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0條 得標者或經營者未變更基地臺設置地址,且未變更基地臺提供行動通信服務所採用之技術標準,有下列情形者,應於變更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變更相關登載事項;其屬已取得電臺執照者,應於一個月內完成變更,並報請主管機關換發電臺執照:一、…
  16. 行政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5條 得標者或經營者之基地臺射頻設備,應經主管機關型式認證合格,始得申請設置。
  17. 行政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5-1條 得標者或經營者應設置供語音使用之基地臺備用電源,其容量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空地型鐵塔式基地臺之備用電源容量須達四小時以上。但其設置因技術、空間或其他因素之限制,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二、偏遠地區設置於建築物上之基地…
  18. 行政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5-2條 …構安全與消防安全之證明文件者,除屬免設置許可項目之基地臺外,經營者應於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七日本辦法修正發布後三個月內,檢附改善規畫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19. 行政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6條 得標者或經營者設置之基地臺設備,主管機關得辦理定期或不定期審驗。
  20. 行政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7條 經營者應於共用天線比例起算日起,使其共用天線之基地臺數量占基地臺建設總數之比例,至少達下列標準:一、於一年內達百分之五。二、於二年內達百分之十。三、於三年內達百分之十二。四、於四年內達百分之十四。五、於五年內達百分之十六…
  21. 行政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8條 為避免或改善得標者或經營者間無線電頻率等各種干擾,各不同得標者或經營者須自行協調基地臺之設置地點及頻道安排,或運用其他有效技術至改善為止;其未能取得協議者,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得標者或經營者使用之無線電頻率,如遭受其他經…
  22. 行政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20條 得標者或經營者應依主管機關命令,按其經營之行動業務,成立行動通信建設協商小組,協商基地臺共構、共站或預留天線通信埠等事項。
  23. 行政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21條 得標者或經營者如以共站或共構方式設置天線,應注意天線排列方式,融入景觀。基地臺天線設置之避雷針,以共用為原則。基地臺之防護天線格柵或其他類似防護設施,屬基地臺之附屬電信設施。
  24. 行政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22條 得標者或經營者申請設置基地臺,應按申請審驗及證照等作業,依主管機關所定收費標準,繳納審驗費及證照費。
  25.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2條 …為使設施及其土地資源能再度供開發利用,所採取之各項措施。六、經營者:指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核子反應器設施者。七、禁制區:指緊接核子反應器設施之地區,可確保在其邊界上之人於核子事故發生後二小時內,所接受之輻射劑量小於主管機關…
  26.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4條 經營者應按核子事故發生時可能導致民眾接受輻射劑量之程度,擬訂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會商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有關機關劃定禁制區及低密度人口區,經行政院核定後,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實施,並由各該政府於公告後二個月…
  27.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5條 …規定。四、申請人之技術與管理能力及財務基礎等足以勝任其設施之經營。主管機關收到前項申請案後三十日內,應將申請案公告六十日。個人、機關(構)、學校或團體,得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主管機關提供參考意見。核…
  28.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6條 …運轉。前項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十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得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未依規定換發執照者,不得繼續運轉。運轉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須再繼續運轉者,經營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經主管機關…
  29.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10條 經營者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提出有關運轉、輻射安全、環境輻射監測、異常或緊急事件報告、立即通報、放射性廢棄物產生紀錄及其他經指定之報告;其中異常事件報告及立即通報之時間、方式、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30.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11條 …場指導及負責下,為見習擬任職務而操作核子反應器。前項執照,由經營者報請主管機關測驗及格並見習合格後,核發之。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怠忽職責時,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吊扣其執照三個月至十八個月;其有重大違規情事者,得廢止其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