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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69條 可燃性高壓氣體處理場所之位置、構造、設備及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販賣場所:(一)應設於建築物之地面層。(二)建築物供販賣場所使用部分,應符合下列規定:1.牆壁應為防火構造或不燃材料建造。但與建築物其他使用部分之隔…
  2.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69-1條 供應設備應由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之經營者負責設置、維護及檢修。前項場所之經營者應每六個月向販賣場所及供應設備所在地之消防機關申報下列資料:一、供氣之容器串接使用場所名稱及地址。二、前款場所之串接使用量。三、第一款場所之供應…
  3.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76條 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之經營者應於容器明顯位置標示可供辨識之商號及電話。
  4. 行政警察教育條例 第6條 警察大學得設警佐班、專業班等,辦理現職人員進修教育;得設警正班、警監班、研究班等,辦理現職人員深造教育;其實施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5. 行政警察人員特別休假辦法 第6條 各警察機關給予特別休假人員不止一人時,得視勤務、業務需要,分批分期實施。休假期間遇有緊急事故,得隨時令其銷假,並保留其假期或酌發不休假獎金。
  6. 行政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訓練協助救災事項實施辦法 第6條 救災識別證持有人(以下簡稱持有人)參加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編組時,應檢具救災識別證向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換證。
  7. 行政警察勤務條例 第6條 警勤區依下列規定劃分:一、依自治區域,以一村里劃設一警勤區;村里過小者,得以二以上村里劃設一警勤區;村里過大者,得將一村里劃設二以上警勤區。二、依人口疏密,以二千人口或五百戶以下劃設一警勤區。前項警勤區之劃分,應參酌治安…
  8. 行政警察勤務條例 第16條 服勤時間之分配,以勤四、息八為原則,或採其他適合實際需要之時間分配。聯合服勤時間各種勤務方式互換,應視警力及工作量之差異,每次二至四小時,遇有特殊情形,得縮短或延伸之。但勤區查察時間,得斟酌勞逸情形每日二至四小時。服勤人…
  9. 行政警察勤務條例 第26條 各級警察機關為激勵服勤人員工作士氣,指導工作方法及考核勤務績效,應實施勤務督導及獎懲。黎明、黃昏、暴風、雨、雪、重要節日及特殊地區,應加強勤務督導。
  10. 行政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金發給辦法 第6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三項所稱其他同性質濟助金,指執行勤務而得申請其他有政府經費挹注成立之各類財團法人基金。
  11.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6條 行政院設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其任務如下:一、決定災害防救之基本方針。二、核定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之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三、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政策及措施。四、核定全國緊急災害之應變措施。五、督導、考核中央及…
  12.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16條 內政部消防署特種搜救隊、訓練中心、直轄市、縣(市)政府搜救組織與訓練單位處理重大災害搶救等應變及訓練事宜。
  13.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26條 各級政府及公共事業應置專職人員,鄉(鎮、市、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於未置專職人員前,得置兼職人員,執行災害防救各項工作。
  14.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36條 為緊急應變所需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除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前項或其類似之訊號,未經許可不得擅自使用。
  15.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46條 災區受災之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災後一定期間內應負擔之保險費,由中央政府支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天然災害致傷病者,得請領傷病給付,其所需經費,由中央政府支應。前二項被保險人之資格、請領…
  16.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5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各級政府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檢查。二、公共事業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或第三十七條第三…
  17.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60條 各級政府針對實施下列各款全民防救災教育工作具有傑出貢獻或顯著功勞之機關(構)、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或個人,應依法令予以表彰:一、民間運用公、私有閒置空間或建築物設置防救災教育設施、場所。二、民眾擔任防救災教育志…
  18.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61條 執行本法災害防救事項人員,得另發給津貼;如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依下列規定請領給付:一、傷病者:得憑各該政府出具證明,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治療。但情況危急者,得先送其他醫療機構急救。二、因傷病致身心障礙者,依下…
  19.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62條 對於因災害失蹤之人,有事實足認其確已因災死亡而未發現其屍體者,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確定其死亡及死亡之時間。前項聲請,應於災害發生後一年內為之。第一項之失蹤人,以法院裁定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確定死亡…
  20.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63條 災害救助種類、方式、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統一訂定之。
  21.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64條 依本法協助執行災害應變措施之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登錄;其登錄之申請條件、有效期限、廢止、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前項經登錄之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各級政府…
  22.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65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內政部定之。
  23.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66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24. 行政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辦法 第6條 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撤銷其登錄:一、申請登錄檢附文件不實。二、成員專業訓練重複登錄。
  25. 行政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第6條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之期間不得逾一年。認有繼續蒐集必要時,得於期間屆滿前依第二條第一項程序報准延長之。但延長期間不得逾一年,以一次為限。
  26. 行政警察常年訓練辦法 第6條 學科訓練實施方式如下:一、自行研讀:本署編撰教材,由員警自行研讀;各單位並得視地區特性、勤(業)務需要,自行編印補充教材。二、集中實施:每季集中實施一次;每次一天,每天八小時。
  27. 行政警察常年訓練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8. 行政災害事故調查會設置辦法 第6條 調查會工作人員,由各級主管機關所屬承辦業務單位人員派兼之,並指派專責人員統籌行政事務及擔任聯繫窗口。
  29. 行政災害事故調查會設置辦法 第16條 調查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30. 行政警察勤務裝備機具配備標準 第6條 警械裝備機具之配備標準如下:一、警棍(含破窗尾蓋):每人配發一枝。二、警槍:每人配發一把。三、電氣警棍(棒)(電擊器):各勤務執行機構配發三枝。但因地區治安狀況需要者,得酌予增加或減少。四、警銬:每人配發一付。五、防暴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