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6,000+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92 / 200 頁
  1.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45條 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發信網路所屬經營者為提供通信服務至受信攜碼用戶所生之額外通信成本或攜碼用戶資料庫查詢成本,應自行負擔之。
  2.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46條 經營者向攜碼用戶及非攜碼用戶提供通信服務時,其資費費率應為一致。
  3.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47條 未設置攜碼用戶資料庫之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者,不因係其受託者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而免除其責任。
  4.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48條 虛擬經營者提供號碼可攜服務時,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準用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五條及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
  5. 行政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實施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電信事業,係指以經營電信服務供公眾使用,並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發給特許執照或許可執照之事業。
  6. 行政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第2條 …或無線寬頻通信網路接取網際網路之服務。四、公用電話服務:指由經營者設置以投幣、簽帳卡、信用卡、電子票證或其他預付儲值方式,供公眾使用之電話服務。五、普及服務提供者:指設置固定或行動通信網路提供各項普及服務之電信事業。六、…
  7. 行政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第22條 …本方式,計算可避免成本。二、普及服務之可避免成本,應為有效率經營下所發生之成本。前項第一款所稱全服務長期增支成本,指於現有服務外,另提供一全套服務,長期需增加之成本。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有效率經營之成本,係指符合下列條件所計…
  8. 行政多層次傳銷業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作業辦法 第9條 …業蒐集他人個人資料,其要件及程序。二、傳銷商為從事多層次傳銷經營業務,非自多層次傳銷事業蒐集之他人個人資料,相關蒐集、處理、利用行為之規範約束。
  9. 行政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經營者:指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特許或許可,並發給第一類或第二類電信事業執照之電信事業。二、籌設者:指取得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發之第一類電信事業籌設同意書而未取得特許執照者。三、電信號碼:指維持公…
  10. 行政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第4條 籌設者或經營者使用用戶號碼、識別碼及編碼之信號點碼,應經主管機關或受委託管理者核配;變更時,亦同。籌設者或經營者使用編碼,除信號點碼外,應於使用前報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11. 行政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第6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經營者向主管機關或受委託管理者申請核配用戶號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一、電信號碼申請表。二、特許執照影本。三、電信號碼使用計畫(含用戶成長預測資料、網路架構接續圖及系統容量建設資料)四、用戶數量資料。五、其他…
  12. 行政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第7條 第二類電信事業依下列規定取得電信號碼︰一、語音單純轉售服務經營者之撥號選接服務網路之識別碼或信號點碼,準用前條第二項規定。二、虛擬行動網路服務經營者之行動網路碼或用戶號碼,應向合作之行動網路業務經營者申租。三、E.164…
  13. 行政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第9條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經營者於特許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或自行終止其業務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其業務實際使用之電信號碼為下列用途之變更:一、移轉至其他行動通信網路業務籌設者或經營者之同類業務使用。二、移轉至自己籌設或經營之…
  14. 行政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第10條 行動電話業務、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或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提供用戶保留原使用電信號碼移轉至自己經營行動電話業務、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或行動寬頻業務使用。前項經營者於提供該移轉服務前,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
  15. 行政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1條 經營者於主管機關核配用戶號碼後,應訂定除物聯網號碼外之黃金門號選號原則,並於實施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前項選號原則應包含附表基本選號原則;經營者列入選號原則之用戶號碼,應以拍賣或付費選號方式提供用戶租用。
  16. 行政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第12條 籌設者或經營者為新型態電信服務或新技術之研究、測試所需,得檢具實驗或研究等用途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配測試用電信號碼。主管機關得視號碼資源及業務或技術之發展需要,予以核配。籌設者或經營者使用前項核配之電信號碼,不得營…
  17. 行政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人或公用事業證明文件影本。三、服務計畫書。四、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及行動通信網路業務經營者同意配合提供服務之相關文件。獲核配特殊服務號碼者,其資格變更,或使用用途不符第一項規定時,主管機關得予收回。
  18. 行政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第14條 …碼服務類別非屬其特許或許可之業務範圍。二、申請核配電信號碼之經營者已申請暫停營業中,或現已為暫停或終止營業。三、有違法使用電信號碼之情形,未改正。四、未繳清電信號碼使用費或依本辦法應繳之罰鍰。申請人提出之申請無前項所定情…
  19. 行政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第16條 籌設者或經營者使用電信號碼,應遵守下列規定:一、不得提供核准業務範圍外之其他用途。二、配合主管機關調整其所獲核配之電信號碼。三、除第七條、第九條或其他電信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四、不得拒絕他經營者對所…
  20. 行政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第17條 籌設者或經營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收回其獲核配電信號碼之一部或全部:一、獲核配之號碼單位區塊,自主管機關核配之日起,逾一年仍未開始使用。二、違反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三、申請核配電信號碼時,提供不實…
  21. 行政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第19條 …事業及所獲配電信號碼依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之規定為用戶攜出之經營者,得分別向該第二類電信事業與移入經營者收取電信號碼使用費。前項之電信號碼使用費之收取,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因轉售電信服務或提供號碼可攜服務所生之電信號碼使…
  22. 行政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第20條 籌設者或經營者使用用戶號碼,應符合便利使用者及號碼有效使用之原則。籌設者或經營者應按月更新租用及退租之用戶號碼統計資料,並至少保存三個月。
  23. 行政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第21條 …求量。四、製作電信號碼資源相關核配現況表或統計表。五、協調各經營者(含籌設者)間之電信號碼申請作業。六、建議提升核配電信號碼資源效率之方案及其實施機制。七、維護電信號碼資源網站,除將電信號碼資源之分配情形、統計資料等公告…
  24. 行政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第23條 籌設者或經營者應依主管機關訂定之收費標準,繳納電信號碼使用費。
  25. 行政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16條 低放處置設施經營者,於處置設施興建前,應取得處置管制地區之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
  26. 行政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17條 低放處置設施運轉期間,經營者應每十年執行再評估,並將載明下列事項之再評估報告,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一、綜合概述。二、設施結構檢查及評估。三、輔助設備檢查及評估。四、接收、處理、貯存及處置作業評估。五、廢棄物貯存及處置狀況評…
  27. 行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 第9條 …止之審議。六、通訊傳播業務之公告案、許可案與涉及通訊傳播事業經營權取得、變更或消滅之處分案之審議。七、編制表、會議規則及處務規程之審議。八、內部單位分層負責明細表之審議。九、預算及決算之審核。十、其他依法應由委員會議決議…
  28. 行政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4條 …工作,須操作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時,應由訂約之設施經營者檢具該外國人之國外操作或輻射防護訓練證明文件影本,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始得為之。
  29. 行政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6條 …一,並取得證明者:一、主管機關認可之輻射防護訓練業務者或設施經營者依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附表二規定辦理之訓練。二、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校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取得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附表所定輻射…
  30.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1條 …技術發展與互通應用,保障消費者權益,特制定本法。依廣播電視法經營之廣播電視事業,其電臺之設置及管理,適用本法之規定。電信事業之經營,不適用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本法施行前經主管機關特許或許可之電信事業,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