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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2 / 200 頁-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59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關鍵電信基礎設施指定及防護管理辦法 第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政府機關(構)改制行政法人隨同移轉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管理辦法 第2條 …記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以下簡稱有線播送系統)者,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後一個月內填具申請書,附繳下列資料,向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辦理申請登記:一、營業日期及營業事實證明資料四份。二、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四份。三、頭端地址及…
- 行政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管理辦法 第8條 自本辦法發布施行之日起,有線播送系統應同時轉播依法設立無線電視電台之節目及廣告,不得變更其形式、內容及頻道,並應列為基本頻道。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得變更頻道。有線播送系統為前項轉播,免付費用,不構成侵害著作權。有線播…
- 行政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管理辦法 第2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8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辦法 第1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風災已達下列基準之一者,得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一、依據氣象預報,颱風暴風半徑於四小時內可能經過之地區,其平均風力可達七級以上或陣風可達十級以上時。二、依據氣象預報或實際觀測,降雨量達附表之各通報權責機關停止上班上課雨量參…
- 行政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第5條 水災已達下列基準之一者,得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一、符合前條第二款規定。二、各機關、學校之處所或公教員工住所積水,或通往機關、學校途中,因降雨致河川水位暴漲、橋梁中斷、積水致通行困難、地形變化發生危險,有影響通行、上班上課…
- 行政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第6條 震災已達下列基準之一者,得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一、地震發生後,各機關、學校之房舍或公教員工所居之房屋因受地震影響倒塌或有倒塌危險之虞時。二、地震發生後,各機關、學校之房舍或公教員工住所未達前款之基準,但因受地震影響致交通…
- 行政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第7條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已達下列基準之一者,得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一、符合第四條第二款規定。二、依據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警戒預報或實際觀測,達農業部訂定並公開之各地區土石流警戒基準值及大規模崩塌警戒基準值,且已致災或有致災之…
- 行政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第8條 …,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必須撤離或疏散時,得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
- 行政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第9條 天然災害期間,決定發布、通報停止上班及上課之權責機關(以下簡稱通報權責機關)如下:一、直轄市轄區之機關、學校,由直轄市長決定發布。二、縣(市)轄區之機關、學校,由縣(市)長決定發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轄區地形、地…
- 行政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第10條 天然災害颱風警報期間,通報權責機關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之程序如下:一、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時,應於下列時間前對外發布:(一)全日或上午半日停止上班及上課時:應於前一日晚間七時至十時前發布,並通知傳播媒體於晚間十一時前播報之。…
- 行政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第12條 因天然災害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時,各機關、學校對員工之出勤處理,以停班(課)登記。
- 行政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第15條 依據本辦法發布高級中等(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以下學校停止上課時,公教員工有就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子女、孫子女,或國民中學以下子女、孫子女乏人照顧,得由服務機關、學校核實給予停止上班,以照顧子女或孫子女…
- 行政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第1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頻道規劃及其類型變更許可辦法 第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廣告製播標準 第7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中央銀行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1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對廣播電視事業協助播送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訊息所受影響補貼辦法 第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中央銀行對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所定辦法 第9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公職人員罷免辦事處及辦事人員之設置及徵求連署辦法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
- 行政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 第21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票據交換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第2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選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