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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第26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2. 行政保送現職警察人員進修辦法 第6條 保送進修之現職警察人員,應具備條件如下:一、年齡在四十五歲以下。但女性有生育事實者,每生一胎,年齡限制之計算延長二年。二、連續任警察職務滿三年。三、最近二年考績均在乙等以上。四、具警察官任用資格者。
  3. 行政警械使用條例 第6條 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4. 行政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條例施行前,依法銓敘合格警察官,於復任時,其俸級比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5. 行政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所稱執行勤務中,指開始執行下列勤務至勤務終了時之狀態:一、交通指揮或稽查。二、處理爆炸物品。三、搶救災害或參與演習。…
  6. 行政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 第6條 汽車駕駛人未按指定日期參加測驗、執業前講習者,應重新申請辦理執業登記。但因故未能依指定日期參加執業前講習者,得於原定講習日期前,向原申請之警察局申請延期,並以一次為限,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7. 行政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 第16條 公路監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得就各該機關持有之職業駕駛執照或執業登記證之吊銷、註銷、吊扣、廢止、換領及所轄計程車客運業或運輸合作社之設立、停業、歇業或變更其名稱、負責人、地址等登記事項及其異動等資料,互相提供利用。
  8. 行政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6條 擬任警察官前,其擬任機關、學校應就其個人品德、忠誠、素行經歷及身心健康狀況實施查核;必要時,得洽請有關機關協助辦理。前項查核之對象、項目、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警察官於任職前,應注意其智力、體能、學識、…
  9. 行政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16條 警察官初任各官等及警監各官階時均應任官,程序如下:一、警監、警正由內政部核轉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呈請總統任官。二、警佐由內政部核轉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任官,或由直轄市政府核轉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報內政部任官。
  10. 行政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26條 晉階之警察官,核敘所晉官階本俸最低級;原敘俸級高於所晉官階本俸最低級者,換敘同數額之本俸或年功俸。升任高一官等警察官,自所升官等最低官階本俸最低級起敘;原敘俸級高於起敘俸級者,換敘同數額之本俸或年功俸。調任同官等低官階職…
  11. 行政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36條 警察人員之撫卹,除依下列規定外,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規定:一、在執行勤務中殉職者,其撫卹金基數內涵依其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並比照戰地殉職人員加發撫卹金。二、領有勳章、獎章者,得加發撫卹金。警察人員…
  12. 行政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36-1條 警察人員因公受傷、失能、死亡或殉職者,應從優發給慰問金;全失能者,比照殉職之標準。其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死亡或殉職者之慰問金不得低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標準之二倍。前項因公範圍與慰問金發…
  13. 行政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第6條 依本辦法發給之慰問金,因同一事由,已依本辦法、其他法令規定發給或衍生之下列各項給付,應予抵充,僅發給其差額,已達本辦法給與基準者,不再發給。但依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金發給辦法所發給安全金者,不在此限:一…
  14. 行政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防護團編組教育演習及服勤辦法 第6條 防護團教育訓練區分如下:一、基本訓練:防護團整編完成或新編人員,應實施八小時基本訓練。二、常年訓練:防護團編組成員全員參加,每年度實施二次常年訓練,每次以四小時為原則。三、其他訓練:防護團依編組班特性實施訓練,其時數依任…
  15. 行政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 第6條 參加互助共濟員工,遇有前條各款事故之一者,其公賻、公濟及慰藉金、補助費等核發標準,以互助人當月互助俸額所得,視其原因及參加互助共濟年資,依下列規定給予之:一、死亡或終身失能退休者,補助標準表如附表一。但自殺死亡者不予補助…
  16. 行政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 第16條 員工自警察機關離職,其已繳之互助金,無論在參加互助期間已否領受補助費或慰藉金,一律不予退還。
  17. 行政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傷亡財產損失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喪葬費支給標準 第6條 死亡者之慰撫金,由其繼承人具領,其具領順序依民法繼承編之規定,喪葬費由實際支出者具領。
  18. 行政當舖業法 第6條 許可證如有毀損或遺失時,應於十五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換發或補發。當舖業解散、歇業前或廢止許可後,應將許可證及籌設同意書報請當地主管機關辦理註銷。
  19. 行政當舖業法 第16條 當舖業不得收當下列物品:一、違禁物。二、有價證券及各種存款憑證。三、機關印信及其他政府機關管理之財物。四、軍警制服及其他附屬物品。五、政府核發之證照及私人身分證明文件。六、其他經政府明令禁止及管制買賣之物品。當舖業於收當…
  20. 行政當舖業法 第26條 當舖業之負責人或其營業人員依本法規定收當之物品,經查明係贓物時,其物主得以質當金額贖回。當舖業之負責人或其營業人員非依本法規定收當之物品,經查明係贓物時,應無償發還原物主;原物主已先贖回者,應將其贖回金額發還。
  21. 行政當舖業法 第36條 核發、換發及補發當舖業之許可證費用,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2. 行政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 第6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安置就養,其方式如下:一、由主管機關安置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以下簡稱榮家)就養。但其生活自理能力在巴氏量表評量指數六十分以下者,安置於輔導會所屬榮…
  23. 行政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第6條 警察機關人員陞遷案件之積分,依下列各該序列陞遷評分標準表及相關規定辦理:一、全國警察機關陞遷序列表第七序列以下職務人員陞遷評分標準表及相關規定(如附件五之甲表及附件六至附件八)。二、全國警察機關陞遷序列表第六序列以上職務…
  24. 行政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第16條 警察機關、警察大學主管職務及有管轄區域人員在同一單位(管轄區)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連任一次。但警察機關首長、副首長、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分局長、刑事警察大隊(隊)大隊長(隊長)在同一機關(分局)之任期為三年。前項人…
  25. 行政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第26條 警察機關、警察大學因同一職稱職務缺額過多,足以妨礙勤、業務推展時,得暫停該職務人員之自請調地及應警察機關、警察大學職缺之徵調。
  26. 行政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92.09.24 訂定) 第6條 消防機關獲知道路交通事故,應即指派救護、救災人員趕赴事故地點,對傷病患施以緊急救護,儘速送達就近醫院、診所救治。
  27. 行政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及殉職人員子女教養辦法 第6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生活費用補助,由受教養之子女或其父母、法定代理人,檢具申請表連同下列文件一式二份,於第四條所定人員殉職或確定失能之日起,向服務機關、學校提出申請,經初審符合規定後,層轉主管機關核定:一、戶口名簿影本。…
  28. 行政警察人員進修及深造教育實施辦法 第6條 警察人員接受進修或深造教育,除專業班依實際需要遴選外,巡佐班、警佐班、警正班、警監班、研究班等班期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如附表。
  29. 行政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 第6條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四、受免刑之判決者。五、…
  30. 行政警察人員獎懲標準 第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一、不遵規定執行職務或執行公務不力,情節輕微。二、穿著制服或執行公務時,服裝儀容或配備不合規定。三、違反品操紀律或言行失檢,影響警譽,情節輕微。四、處事不當,影響警譽,情節輕微。五、溢領各項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