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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1 / 200 頁- 行政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水利用地認定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社會救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再生水水質標準及使用遵行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再生水經營業收取再生水費計算公式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10條 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或第七款規定鑿井引水者,應於原有供水系統無法供水時,始得使用備用水井。依前項規定使用備用水井者,應於開始引水後十五日內檢具供水中斷證明文件或相關原因證明文件送主管機關備查;引水原因消滅後,應提停止使…
- 行政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11條 符合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於管制區內鑿井引水者,應於原水井鄰近地點重新鑿井,並應依本法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鑿井及水權變更登記。因戰爭、天然災害或不可歸責於水權人之重大變故,致無法依規定提出鑿井及變更登記之申請者,得先行鑿井引水…
- 行政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12條 管制區內遭受戰爭、天然災害或其他重大變故,致原有供水系統無法供水者,得於主管機關公告管制區之特定區域範圍內鑿井引水。依前項規定鑿井引水者,應於開始引水後十五日內檢具相關原因證明文件送主管機關備查;引水原因消滅後,應停止使…
- 行政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13條 管制區內申請水權變更登記者,除有第五條第二項情事,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變更引水地點者外,不得變更引水地點,並不得超過原水權狀之記載之水井深度及總引用水量。
- 行政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14條 國營事業、農田水利會、公務機關或公立學校配合政府政策停用既有水井者,應申請變更水權登記為備用水井。符合前項規定變更為備用水井者,使用、封閉及維護作業,除自來水事業及農田水利會之備用水井,應分別依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農業主管…
- 行政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15條 依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或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設置備用水井者,為定期維護需要,得抽汲必要水量;其抽汲水量紀錄表,應於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送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16條 主管機關對管制區內之地下水抽水量、補注量及地層下陷之關係,應予觀測、調查及研究。依本辦法應填塞之水井,主管機關為地下水水資源保育需要,得為觀測或監測地下水水位使用。
- 行政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17條 管制區內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前已存在未經核准鑿井引水者,依各該管制區主管機關公告之納管作業規定完成申報,並配合主管機關完成複查作業及自行裝設水量計或獨立電表後,得申請補辦鑿井許可及水權登記。主管機關核准前項水權申請…
- 行政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1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地下水鑿井技工考驗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七條及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地下水鑿井業申請許可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自來水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 第10條 屬第五條第二款及第四款之地上物補償費,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興建公共設施拆遷建築物補償辦法及辦理徵收土地農作改良物補償、遷移、搬運費查估基準規定之標準,按實際使用範圍核發。
- 行政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 第11條 施工完成後,需再擴大埋設管渠、其他設備時,第五條第一款土地補償費僅就其擴大使用土地部分支付;第五條第二款地上物補償費依實際使用範圍核發。
- 行政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 第12條 使用之公、私有土地訂有租約或設定地上權者,對於補償費支領方式,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通知限期自行協議,再依其協議結果核定之;協議不成,並得逕予核定。
- 行政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 第13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自來水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10條 以河川表流水為水源之取水設備之構造,應於取水地點所預期之水位及水量變化範圍內能取得設計水量,必要時應考慮由不同水深取水;並應有防護沖刷、流水、流砂及漂浮物等之必要設備。
- 行政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11條 以水庫為水源之取水設施應依下列事項作長期之調查:一、每年實際最高與最低水位,水位及貯水量實際變化情形。二、水權。三、水質:(一)勘查影響水質之天然與人為因素。(二)湖岸之狀況、風向、風速、降雨與濁度之關係。(三)整年之水…
- 行政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12條 興建水庫作為自來水水源設施時,除利用過去所有可供分析之流量與氣象等資料,以估計水庫應有之貯水量外,並應預先就下列事項作長期之調查:一、壩址上游集水區內之情況。二、水庫上游集水區之降雨量及其與進水河流量間之關係。三、水庫淹…
- 行政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13條 水庫有效貯水量基準枯水年之決定,應以重現期距為二十年之枯水年為準。
- 行政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14條 水庫有效貯水量應依前條基準枯水年,以水庫進水量與水庫計畫取水量之差額累加決定。前項計畫取水量,除水庫計畫之取水量外,應加上必要之損失水量及下游既有水權水量。
- 行政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15條 以水庫為水源之取水地點之選定規定如下:一、避免因波浪、鬆土、坍方等致水濁度增高之地點。二、避免污水之流進處所,接近航道之處所及因湖底、水庫底沉澱物之攪亂而容易引起水污染之地點。三、避免有漂浮物漂進之地點。四、取水設備能安…
- 行政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16條 以水庫為水源之取水設備之構造,應在水庫所預期之水位變化範圍內能取得設計之取水量。取水口之構造應依微生物、濁度或鐵錳等含量之分布,調節其取水高度。
- 行政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17條 地下水調查,應蒐集附近地質構造,與已開發地下水源取水設備之構造及其出水量、水位、井距與水質之資料。地下水水源之調查事項如下:一、自由地下水及受限地下水應以試鑿及必要之電阻驗層法決定合適之取水層,在枯水期作抽水試驗以調查水…
- 行政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18條 地下水取水地點之選定,應調查附近可能之污染來源、各項建築物及目前與將來土地利用情形,並考慮最高洪水位及浸水高度與所選定地點地表高度間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