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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1 / 200 頁- 行政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38條 醫療給付分門診及住院診療。前項醫療給付,得由保險人委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辦理。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時,應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療;其所發生之醫療費用,由保險人支付予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被保險人不得請領現金。前項診…
- 行政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39條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時,應由投保單位填發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以下簡稱醫療書單)申請診療;投保單位未依規定填發或被保險人依第十條規定自行投保者,被保險人得向保險人請領,經查明屬實後發給。被保險人未檢具前項醫療書單,…
- 行政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40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保險人申請核退醫療費用:一、遭遇職業傷病,未持醫療書單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療,於事後補具。二、於我國境內遭遇職業傷病,因緊急傷病至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療。三、於我國境外遭…
- 行政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41條 投保單位填具醫療書單,不符合保險給付規定、虛偽不實或交非被保險人使用者,其全部醫療費用除依全民健康保險相關法令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負擔者外,應由投保單位負責償付。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提供被保險人之醫療不屬於本保險給…
- 行政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42條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不能工作,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日起算第四日起,得請領傷病給付。前項傷病給付,前二個月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第三個月起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每半個月給…
- 行政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43條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改善其治療效果,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為永久失能,符合本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規定者,得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依規定之給付基準,請領失能一次金給付。前項被保險人之…
- 行政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45條 被保險人領取失能年金後,保險人應至少每五年審核其失能程度。但經保險人認為無須審核者,不在此限。保險人依前項規定審核領取失能年金者,認為其失能程度減輕,仍符合失能年金給付條件時,應改按減輕後之失能程度發給失能年金;其失能程…
- 行政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46條 被保險人之身體原已局部失能,再因職業傷病致身體之同一部位失能程度加重或不同部位發生失能者,保險人應按其加重部分之失能程度,依失能給付標準計算發給失能給付。但失能一次金合計不得超過第一等級之給付基準。前項被保險人符合失能年…
- 行政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47條 保險人於審核失能給付,認為被保險人有複檢必要時,得另行指定醫院或醫師複檢。
- 行政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48條 被保險人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領取本保險或勞工保險失能給付者,由保險人逕予退保。
- 行政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49條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遭遇職業傷病致死亡時,支出殯葬費之人,得請領喪葬津貼。前項被保險人,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得依第五十二條所定順序,請領遺屬年金,其條件如下:一、配偶…
- 行政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50條 …取期間死亡時,其遺屬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者,得請領遺屬年金。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勞工保險年金制度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不受…
- 行政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51條 …年金、遺屬一次金及遺屬津貼給付之基準如下:一、喪葬津貼: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五個月。但被保險人無遺屬者,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十個月。二、遺屬年金:(一)依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請領遺屬年金者,按被保險人之…
- 行政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53條 本保險之喪葬津貼、遺屬年金、遺屬一次金及遺屬津貼,以一人請領為限。符合請領條件者有二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未共同具領或保險人核定前另有他人提出請領,保險人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一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按總給付金額平均發…
- 行政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55條 被保險人於作業中遭遇意外事故致失蹤時,自失蹤之日起,發給失蹤給付。前項失蹤給付,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於每滿三個月之期末給付一次,至生還之前一日、失蹤滿一年之前一日或受死亡宣告裁判確定死亡時之前一日止。第一…
- 行政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56條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符合請領年金給付條件者,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相關文件向保險人提出申請。前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經保險人審核符合請領規定者,其年金給付自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應停止發給之當月止。遺屬年金之受益人未於符合…
- 行政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57條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年金給付時,保險人得予以查證,並得於查證期間停止發給,經查證符合給付條件者,應補發查證期間之給付,並依規定繼續發給。領取年金給付者不符合給付條件或死亡時,本人或其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
- 行政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58條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因不同保險事故,同時請領本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年金給付時,本保險年金給付金額應考量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請領之年金給付數目、金額、種類及其他生活保障因素,予以減額調整。前項本保險年金給付減額調整之比率,以百…
- 行政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59條 本保險基金之來源如下:一、設立時由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基金一次撥入之款項。二、設立時由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專款一次撥入之款項。三、保險費與其孳息之收入及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四、保險費滯納金、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之金額。…
- 行政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60條 本保險基金得為下列之運用:一、投資國內債務證券。二、存放國內之金融機構及投資短期票券。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有利於本保險基金收益之投資。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應每年將本保險基金之運用情形及其積存數額,按年送保險人彙報中…
- 行政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61條 本保險基金除作為第二章保險給付支出、第六十二條編列之經費、第四章與第六章保險給付及津貼、補助支出、審核保險給付必要費用及前條之運用外,不得移作他用或轉移處分。
- 行政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62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於職業災害保險年度應收保險費百分之二十及歷年經費執行賸餘額度之範圍內編列經費,辦理下列事項:一、職業災害預防。二、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三、職業傷病通報、職業災害勞工轉介及個案服務。四、職業災害勞工重建。五、…
- 行政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63條 被保險人從事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有害作業者,投保單位得向保險人申請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勞工曾從事經中央主管機關另行指定有害作業者,得向保險人申請健康追蹤檢查。前二項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費用及健康追蹤檢查費用之支付,由保險人委託…
- 行政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64條 主管機關應規劃整合相關資源,並得運用保險人核定本保險相關資料,依職業災害勞工之需求,提供下列適切之重建服務事項:一、醫療復健:協助職業災害勞工恢復其生理心理功能所提供之診治及療養,回復正常生活。二、社會復健:促進職業災害…
- 行政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68條 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於下列機構進行職能復健期間,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請領職能復健津貼:一、依第七十三條認可開設職業傷病門診之醫療機構。二、依第六十六條認可之職能復健專業機構。前項津貼之請領日數,合計最長發給一百八…
- 行政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75條 保險人於審核職業病給付案件認有必要時,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職業病鑑定。被保險人對職業病給付案件有爭議,且曾經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診斷罹患職業病者,於依第五條規定申請審議時,得請保險人逕向中央主…
- 行政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77條 參加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者,得以勞工團體或保險人委託之有關團體為投保單位,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不受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規定之限制。前項勞工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 行政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78條 被保險人從事第六十三條第二項所定有害作業,於退保後,經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診斷係因保險有效期間執行職務致罹患職業病者,得向保險人申請醫療補助、失能或死亡津貼。前項補助與津貼發給之對象、認定程序…
- 行政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79條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經醫師診斷或其他專業人員評估必須使用輔助器具,且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相同輔助器具項目之補助者,得向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職安署)申請器具補助。
- 行政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80條 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保險人申請照護補助:一、符合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且住院治療中。二、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喪失全部或部分生活自理能力,經常需醫療護理及專人周密照護,或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