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符合請領年金給付條件者,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相關文件向保險人提出申請。
前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經保險人審核符合請領規定者,其年金給付自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應停止發給之當月止。
遺屬年金之受益人未於符合請領條件之當月提出申請者,其提出請領之日起前五年得領取之給付,由保險人追溯補給之。
但已經其他受益人請領之部分,不適用之。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56條
第二章 職業災害保險 › 第四節 保險給付 › 第七款 年金給付之申請及核發
第5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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