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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定補充訓練,由勞工主管機關自行、委託或經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審查核准之下列機構、法人、團體或學校(以下簡稱訓練機構)辦理:一、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醫療機構或護理機構。二、依法…
  2. 行政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辦法 第5條 …充訓練,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提出:一、年度訓練實施計畫書。二、章程影本。三、立案或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但公立學校,免附。四、屬人民團體者,並應檢附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前項第一款年度訓…
  3. 行政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辦法 第6條 …學以上畢業,並具授課內容相關之三年以上實務經驗。三、完成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照顧實務指導訓練。四、具有與授課內容相關最近五年以上服務經驗之照顧服務員。
  4. 行政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辦法 第7條 …練機構指定之場所及班別接受訓練。二、到宅訓練:授課人員至勞工主管機關核定之工作許可地提供訓練。前項訓練內容,包括下列課程:一、身體照顧服務。二、日常生活照顧服務。三、家事服務。四、文化適應。五、溝通技巧。六、生活會話。七…
  5. 行政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辦法 第8條 …文件,並完成登錄。前項訓練證明文件,應載明訓練機構名稱、勞工主管機關同意辦理訓練之日期與文號、受訓人姓名、性別、國籍、護照號碼、出生年月日、訓練課程及時數。
  6. 行政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辦法 第10條 勞工主管機關應不定期至訓練機構,訪視其實際訓練辦理情形;每一訓練班別,每年至少訪視一次,並製作訪視紀錄。訪視結果,訓練機構辦理成效不佳者,勞工主管機關應限期命其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未依核准之訓練計畫辦理,情節重大者,該年度…
  7.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注意之事項。五、其他有關事項或建議。前項意見書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8.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細則 第9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至長照機構執行輔導、監督、考核、檢查或評鑑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
  9.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所設爭議處理會(以下簡稱處理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主管機關首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長照服務、長照管理及醫護之學者專家。二、法律、財務或會計之學者專家。…
  10.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處理會作成之調查結果,應由主管機關依本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處理。
  11.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資源發展獎助辦法 第2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長期照顧(以下簡稱長照)服務機構(以下簡稱長照機構)之長照服務,提供各類型資源之獎勵及補助(以下簡稱獎助);並對離島偏鄉、原住民族及其他長照服務資源不足地區,優先予以獎助。
  12.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資源發展獎助辦法 第3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五年辦理長照服務資源供需之調查。
  13.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資源發展獎助辦法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前條調查結果,協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劃分長照服務網區,均衡各項長照服務資源之佈建。中央主管機關得按長照服務網區地域範圍,限制資源過剩區長照機構之設立或擴充。第一項長照服務網區及前項資源過剩區,由中…
  14.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資源發展獎助辦法 第5條 …、社會福利機構、法人或團體。三、配合國家長期照顧政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辦理,或執行各級主管機關公告之計畫者。
  15.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資源發展獎助辦法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獎助對象推動第六條各款事項,績效卓著者,得發給獎牌、獎狀或獎勵金,並予公開表揚;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人員,由各該政府依相關法令予以獎勵。
  16.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資源發展獎助辦法 第9條 …者,應擬具計畫及經費需求表;申請獎勵者,應填具事蹟表,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前項獎助對象申請獎助時,公立機構,以其代表人為申請人;私立機構,以其負責人為申請人;法人或其他團體附設機構,以該法人或團體為申請人。第一項計畫、經…
  17.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資源發展獎助辦法 第10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邀集長照相關學者專家及機關(構)代表,辦理獎助案件之審查及輔導;並得委任、委託或委辦機關、專業機構、法人或團體為之。申請補助案經審查通過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其計畫及補助金額,並通知申請人;獎勵案經審查通過…
  18.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資源發展獎助辦法 第11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對獎助對象進行督導、考核;獎助對象應配合提供相關文件、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19.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資源發展獎助辦法 第12條 受補助對象執行本辦法所定補助,有違反計畫、法令情事,經中央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得廢止全部或一部之補助處分;已撥款者,應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限期返還,受補助對象三年內不得再申請補助。
  20.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合併許可辦法 第3條 主管機關受理長照機構法人合併之申請,認有補充說明或補正相關文件之需要時,得通知其限期說明或補正,並得邀集相關機關(構)、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為諮詢。
  21.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合併許可辦法 第4條 長照機構法人申請合併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有缺失時,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22.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合併許可辦法 第5條 …事過半數決議通過後,共同向合併後存續或新設長照機構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前項申請,應檢具下列文件、資料:一、合併契約書。二、合併計畫書。三、各長照機構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財產目錄及財務報表。四、各長照機構財團法人董…
  23.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合併許可辦法 第7條 …個月內,未將其全部財產移轉至存續或新設之長照機構財團法人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廢止合併之許可。
  24.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合併許可辦法 第8條 長照機構財團法人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且完成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事項後,應由存續或新設之長照機構財團法人向該管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並應先檢具下列文件、資料,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報主管機關核定:一、主…
  25.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合併許可辦法 第10條 …員過半數決議通過後,共同向合併後存續或新設長照機構社團法人之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組織章程規定,按出資多寡比率分配表決權者,依其章程規定辦理。前項申請,應檢具下列文件、資料:一、合併契約書。二、合併計畫書。三、各長照機構社…
  26.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合併許可辦法 第11條 前條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於完成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事項後,應由存續或新設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檢具下列文件、資料,依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報主管機關登記:一、主管機關許可合併函。二、組織章程。三、合…
  27.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第2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28.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第4條 …政府為之。但長照機構法人所設立之長照機構如有跨縣市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29.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第6條 長照機構法人經主管機關許可,除設立長照機構外,並得設立社會福利機構或提供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服務。
  30.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第7條 …,其區域、分類、家數及規模,得為必要之限制。前項限制,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