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6,000+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9 / 200 頁
  1. 行政國防法 第16條 現役軍人之地位,應受尊重;其待遇、保險、撫卹、福利、獎懲及其他權利,以法律定之。
  2. 行政國防法 第26條 行政院為辦理動員及動員準備事項,應指定機關綜理之。
  3. 行政國防部主計局組織法 第6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階)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4. 行政國防部主計局處務規程 第6條 特種基金處掌理事項如下:一、國軍各特種基金會計、財務管理相關法令之研擬、審議及陳報。二、本局負責特種基金(事業)之督導及管理。三、國軍各特種基金業務及事業之查核督導、創設、改制及裁(簡)併。四、國軍各特種基金資金統籌管理…
  5. 行政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6條 庭長襄助院長處理院務,並綜理庭務。庭長有二人以上,其相互間行政事務之劃分與處理,由院長決定之,並得以一人負責共同性之行政事務。除前項規定外,庭長權責如下:一、本庭事務之分配及監督。二、本庭評議簿之保管。三、本庭關於訴訟進…
  6. 行政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16條 公設辯護人掌理指定辯護案件之辯護,主任公設辯護人監督及分配公設辯護事務。
  7. 行政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26條 本院及其分院應指定人員輪流值勤,辦理規定之事項。
  8. 行政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6條 主任軍事檢察官之權責事項如下:一、本組事務之監督。二、本組軍事檢察官辦案書類之審核。三、本組軍事檢察官承辦案件行政文稿之審核或決行。四、本組軍事檢察官及其他人員之工作、操守、學識、才能之考核、指導與獎懲之擬議。五、檢察長…
  9. 行政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16條 書記官受軍事檢察官之指揮監督,綜理記錄、編案、統計、文書等事務。
  10. 行政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26條 本署及其分院檢察署應指定人員輪流值勤,辦理規定之事項。
  11. 行政國防部空軍司令部組織規程 第6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階及員額,另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12. 行政國防部空軍司令部辦事細則 第6條 本部設下列單位,並得分組或中心辦事:一、政治作戰室,分五組辦事。二、督察長室,分六組辦事。三、人事軍務處,分七組辦事。四、軍事情報處,分三組辦事。五、戰備訓練處,分三組一中心辦事。六、後勤處,分五組辦事。七、計畫處,分五…
  13. 行政國防部空軍司令部辦事細則 第16條 本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14. 行政國防部政治作戰局組織法 第6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階)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15. 行政國防部軍事監獄組織規程 第6條 軍事監獄各職稱之官階及員額,另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16. 行政國防部軍事監獄辦事細則 第6條 作業調查科掌理事項如下:一、收容人入監指導及直接、間接調查。二、收容人身心狀況之測驗。三、收容人之指紋、照相分類及其保管。四、收容人處遇之研擬、複查及建議。五、作業之指導及受刑技能訓練。六、作業種類之選擇及作業計畫、作業…
  17. 行政國防部軍備局組織法 第6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階)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18. 行政國防部軍醫局組織法 第6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階)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處之處長或副處長其中一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19. 行政國防部軍醫局處務規程 第6條 衛勤保健處掌理事項如下:一、國軍衛生勤務與醫療保健政策之規劃、核議及督導。二、國軍各項體檢與選兵醫學業務之規劃、審議及督導。三、軍醫人員專業教育、進修、講習與參訪之規劃、核議及督導。四、國軍軍陣醫學政策、醫學研究、醫療科…
  20. 行政國防部海軍司令部組織規程 第6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階及員額,另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21. 行政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6條 庭長襄助院長處理院務,並綜理庭務。庭長有二人以上,其相互間行政事務之劃分與處理,由院長決定之,並得以一人負責共同性之行政事務。除前項規定外,庭長權責如下:一、本庭事務之分配及監督。二、本庭評議簿之保管。三、本庭關於訴訟進…
  22. 行政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16條 公設辯護人製作之辯護書,應於言詞辯論終結三日內送院長審閱,並提出於法院。
  23. 行政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26條 值日軍事審判官辦理下列事項:一、羈押、搜索、證據保全、借提、拘提或通緝案件。二、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聲請之案件。三、應急速處分之勘驗案件。四、其他依法應即時辦理之事件。
  24. 行政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6條 主任軍事檢察官之權責事項如下:一、本組事務之監督。二、本組軍事檢察官辦案書類之審核。三、本組軍事檢察官承辦案件行政文稿之審核或決行。四、本組軍事檢察官及其他人員之工作、操守、學識、才能之考核、指導與獎懲之擬議。五、檢察長…
  25. 行政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16條 主任書記官之權責事項如下:一、襄助檢察長及主任軍事檢察官處理本署行政事務。二、各書記官及所屬人員之指揮監督及工作調整擬議。三、其他經檢察長交辦事項。主任書記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檢察長指定階高資深書記官一人代理。
  26. 行政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26條 值勤軍事檢察官除檢察長另有決定外,應處理下列事項:一、以言詞告訴、告發或自首之案件。二、軍法警察機關將人犯隨案移送之案件。三、因拘提或通緝到場之案件。四、依軍事審判法第九十六條送交現行犯之案件。五、應急速搜索、扣押、勘驗…
  27. 行政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組織規程 第6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階及員額,另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28. 行政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 第6條 庭長襄助院長處理院務,並綜理庭務。庭長有二人以上,其相互間行政事務之劃分與處理,由院長決定之,並得以一人負責共同性之行政事務。除前項規定外,庭長權責如下:一、本庭事務之分配及監督。二、本庭評議簿之保管。三、本庭關於訴訟進…
  29. 行政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 第16條 公設辯護人掌理指定辯護案件之辯護,主任公設辯護人監督及分配公設辯護事務。
  30. 行政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 第26條 本院應指定人員輪流值勤,辦理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