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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鐵路法 第59條 臨近電化鐵路之各項設施,應依左列規定:一、距鐵路軌道中心五公尺以內,不得在地面上裝設金屬管線、金屬結構物或建造建築物。但係屬原有或與行車有關,經施予適當之防護措施者,不在此限。二、距鐵路軌道中心五公尺以外、四十公尺以內之…
  2. 行政鐵路法 第60條 電化鐵路架空電車線,在平交道上之高度,應容許裝載四點二公尺高度之道路車輛安全通過;如因特殊狀況不能保持其淨空高度者,應在平交道兩側設置限高門,禁止超過規定裝載高度之車輛通行。
  3. 行政鐵路法 第61條 高速鐵路以外鐵路沿線兩側之公私有建築物,由鐵路機構商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勘定鐵路行車視距及電車線供電線路之需要後限制之。原有建築物妨礙行車視線者,得商請主管建築機關依法限期修改或拆除。鐵路沿線兩側樹木及高莖種植物,…
  4. 行政鐵路法 第61-1條 為維護鐵路興建及行車安全,交通部得依鐵路特性,會同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鐵路兩側勘定禁建、限建範圍。前項禁建、限建範圍經勘定後,由交通部繪製地形圖或地籍圖,送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公聽會及公開展覽三十日後公告…
  5. 行政鐵路法 第61-2條 禁建範圍內,除建造鐵路與其站體、連通設施及附屬設施外,不得為下列行為:一、建築物之建造。二、工程設施之構築。三、廣告物之設置。四、障礙物之堆置。五、土地開挖或填方行為。六、其他工程行為。前項行為經交通部許可採取必要措施者…
  6. 行政鐵路法 第61-3條 …始得為之。交通部依前二項規定會同審查或審查,認為其行為有妨礙鐵路興建或行車安全之虞者,得要求申請人變更工程設計、施工方式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7. 行政鐵路法 第61-4條 違反前二條規定,擅自於鐵路禁建、限建範圍內為第六十一條之二第一項各款行為,或於施工中有妨礙鐵路興建或行車安全之虞者,交通部得商請各該管主管機關令其限期停工、修改、拆除、改善或補正,無該管主管機關者,前開處分得由交通部為之…
  8. 行政鐵路法 第62條 鐵路機構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人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鐵路行車及其他事故之發生,如能證明非由於鐵路機構之過失者,對於人之死亡或傷害,仍應酌給卹金或醫藥補助費。但事故之發生係出於受害人之故意或過失行為…
  9. 行政鐵路法 第63條 鐵路旅客之運送,應依交通部指定金額投保責任保險。
  10. 行政鐵路法 第64條 專用鐵路經核准經營客貨運輸者,準用第五十六條之一至第五十七條及前二條規定。
  11. 行政鐵路法 第66條 地方營、民營、專用鐵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而興建、延長、移轉或經營者。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經履勘核准而營運者。三、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未經核…
  12. 行政鐵路法 第66-1條 鐵路機構或專用鐵路經核准經營客貨運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依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準用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所定規則中有關辦理路基、軌道、橋梁、電力設備或運轉保安設備之…
  13. 行政鐵路法 第67條 鐵路機構或專用鐵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依核定期限開工、竣工。二、違反第三十二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四條準用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或第四十四條之一準用第四…
  14. 行政鐵路法 第67-1條 民營或國營鐵路機構違反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或第四十四條之一準用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派任未經檢定合格且領有執照之人擔任鐵路列車駕駛人員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15. 行政鐵路法 第67-2條 民營或國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違反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或第四十四條之一準用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檢定合格並領有執照而駕駛列車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鐵路列車駕駛人員因故意或過失致發生重大行車事故,交通…
  16. 行政鐵路法 第67-3條 民營或國營鐵路機構違反第五十六條之四第一項或第六十四條準用第五十六條之四第一項規定,未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從業人員執行鐵路業務時之安全;或未有效訓練及管理從業人員,使其具備鐵路專業、作業安全、維安應變及衛生防疫輔助技能,並…
  17. 行政鐵路法 第68條 擅自占用、破壞鐵路用地或損壞其設施者,除涉及刑責應依法移送偵辦外,並應通知行為人或其雇用人負責回復原狀,或償還修復費用,或依法賠償。依第七條規定編為鐵路使用之土地,經公告、立定界樁並禁止或限制建築後,仍擅自建築者,鐵路得…
  18. 行政鐵路法 第68-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在鐵路軌道或有關設備上堆積、放置或拋擲物品足以妨害行車安全。二、未經允許,攜帶危險或易燃物進入鐵路路線、場、站或車輛內、未經告知或告知不實而託運危險物品。三、任意…
  19. 行政鐵路法 第68-2條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重要鐵路機構站、場、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行政鐵路法 第68-3條 對於重要鐵路機構站、場、設施或設備之核心資通系統,以下列方法之一,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輸入其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
  21. 行政鐵路法 第68-4條 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鐵路從業人員執行鐵路業務,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鐵路從業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2. 行政鐵路法 第70條 …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前項情形,如影響鐵路行車安全,情節重大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致重傷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致人死亡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23. 行政鐵路法 第71條 …向旅客或公眾募捐、銷售物品或散發廣告物品,不聽勸阻。六、拒絕鐵路站車人員查票。七、於車廂或站區隨地吐痰、檳榔汁、拋棄紙屑、任意張貼物品或其他未經允許書寫、污穢車廂、站區或路線設備之行為。八、除依法令規定外,未經許可或未依…
  24. 行政鐵路法 第72條 第六十八條之一至前條規定之處罰,交通部得委託警察機關或鐵路機構執行之。
  25. 行政國營及民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委託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鐵路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26. 行政國營及民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委託辦法 第2條 交通部鐵道局為辦理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業務,得與符合本辦法規定之機關(構)、團體簽訂契約,委託辦理各類列車駕駛人員檢定業務。前項委託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委託事項,包括委託檢定業務內容及檢定規費之代收。二、委託期間。…
  27. 行政國營及民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委託辦法 第3條 受委託辦理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業務之機關(構)、團體(以下簡稱受委託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掌理鐵路或大眾捷運系統之監督管理機關。二、曾為或現為鐵路機構。三、從事鐵路工程或運輸相關業務或任務之法人。四、經教育部許可…
  28. 行政國營及民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委託辦法 第4條 受委託者辦理學科或術科檢定業務,應與鐵路機構及交通部鐵道局共同研商訂定檢定方式,必要時得邀集具檢定所需專門知識或技術之專家學者參與。受委託者應訂定檢定業務工作計畫書,並報交通部鐵道局核定後實施。交通部鐵道局得視實際需要請…
  29. 行政國營及民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委託辦法 第6條 各類高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術科檢定考試官之資格如下:一、高速鐵路電車駕駛檢定考試官:最近七年從事高速鐵路電車駕駛工作,經驗達三年以上且最後三年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發生重大行車事故者。二、高速鐵路電車調車駕駛檢定考試官:最近…
  30. 行政國營及民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委託辦法 第7條 前條以外之各類鐵路列車駕駛人員術科檢定考試官,應為最近十年從事該類鐵路列車駕駛工作,經驗達二年以上且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發生重大行車事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