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紀」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9 / 21 頁- 行政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第8條 個人執業經紀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一、申請書。二、符合本規則所定資格條件之證明。三、最近一年內取得主管機關認可之職前教育訓練證明;取得職前教育訓練證明已一年以上者,得檢附已取得之職前教育訓練證明及最近…
- 行政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第9條 經紀人公司應專業經營,並於公司名稱標明「保險經紀人」字樣。經紀人公司申請經營保險經紀業務、再保險經紀業務、或同時經營保險經紀業務及再保險經紀業務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一、申請書。二、任用之經紀人有效…
- 行政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第10條 銀行申請兼營保險經紀業務或增加業務種類,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一、最近一年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符合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二、最近半年未曾受主管機關依銀行法第六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處…
- 行政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第11條 銀行申請兼營保險經紀業務或增加業務種類,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營業執照影本。三、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文件。四、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紀錄。五、董事(理事)及監察人(監事)名冊。六、任用之經紀…
- 行政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第12條 經紀人公司應置總經理一人,負責綜理全公司業務,且不得有其他職責相當之人。前項總經理不得兼任其他經紀人公司或保險代理人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有限公司組織型態之其他經紀人公司或保險代理人公司對外代表公司之董事。經紀人公司之總…
- 行政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第13條 經紀人公司之董事長、有限公司組織型態之經紀人公司對外代表公司之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及監察人、與業務有關之副總經理、分公司經理人或其職責相當之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曾擔任保險…
- 行政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第14條 經紀人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有限公司組織型態之經紀人公司對外代表公司之董事變更,公司應於選任後十五日內,檢具無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之書面聲明,及符合前二條規定之資格證明文件,報請主管機關認可;其資格條件有未經主管機關認…
- 行政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第15條 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所任用之經紀人離職,應於其離職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繳銷執業證照,及向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報備。經紀人公司及銀行增加任用或變更經紀人,而該經紀人已領有執業證照者,應於增加任用或變更經紀人後七日內,向經紀…
- 行政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第16條 …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後至一百十年三月三日修正施行前,經紀人公司申請經營保險經紀業務者,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五百萬元;申請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者,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申請同時經營保險經紀業務及再保險經紀…
- 行政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第17條 …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作為營運資金,且須專款經營,不得流用於非保險經紀業務。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三日修正施行前,已領有經營保險經紀業務執業證照之銀行,應於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前項規定調整。
- 行政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第18條 個人執業經紀人應繳交主管機關所定之規費,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執業證照:一、申請書。二、繳存保證金之證明、投保專業責任保險及保證保險之保險單副本。三、依第四十五條規定加入經紀人公會之證明。四、其他主管機關規定…
- 行政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第19條 經紀人公司應繳交主管機關所定之規費,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執業證照:一、申請書。二、繳存保證金之證明、投保專業責任保險及保證保險之保險單副本。三、公司登記表、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名冊。四、董事、監察人出具無第…
- 行政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第20條 …交主管機關所定之規費,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保險經紀業務執業證照:一、申請書。二、繳存保證金之證明、投保專業責任保險及保證保險之保險單副本。三、部門主管及部門副主管名冊。四、部門主管及部門副主管出具無第六條第…
- 行政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第21條 銀行向主管機關申請兼營保險經紀業務,應設置專責部門經營業務,且其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前項專責部門之部門主管準用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十四條第一項與第二項及第四十九條之一規定;部門副主管準用第六條第一項、…
- 行政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第22條 經紀人同時具備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經紀人資格者,得同時申領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經紀人執業證照。
- 行政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第23條 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應自許可登記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執業證照並開始執行或經營業務;屆期未申請或未開始執行或經營業務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
- 行政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第24條 個人執業經紀人、受經紀人公司及銀行任用經紀人之執業證照有效期間為五年,應於期滿前辦妥換發執業證照手續,未辦妥前不得執行業務。經紀人申請換發執業證照時,應繳交主管機關所定之規費,並檢附下列文件:一、原領執業證照。二、主管機…
- 行政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第25條 經紀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換發其執業證照:一、違反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二、有第六條第三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二十六款規定之情事。三、違反第七條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四、未於前條第一項所定限期內申請換發執業…
- 行政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第26條 個人執業經紀人停止執行業務,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繳銷執業證照。
- 行政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第27條 經紀人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檢具申請書及董事會或股東會議事錄,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並依法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一、停業。二、復業。三、解散。經紀人公司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如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之,以一次為限,並…
- 行政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第28條 銀行申請暫時停止或終止兼營保險經紀之一部或全部業務,應敘明理由並檢具申請書及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紀錄,報請主管機關核准。銀行申請暫時停止兼營保險經紀業務者,應繳銷所任用經紀人執業證照;申請終止保險經紀業務者,應繳銷所任用經…
- 行政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第29條 個人執業經紀人得於停止執行業務並繳銷執業證照,或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其執業許可後,申請發還保證金。經紀人公司繳存之保證金須依法完成清算,並將其執業證照繳銷後申請發還之。銀行所繳存之保證金,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其終止兼營保險經…
- 行政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第31條 個人執業經紀人、受經紀人公司或銀行任用執行保險經紀業務、檢核或其他相關業務之經紀人應於申請執行業務前一年內參加職前教育訓練達三十二小時以上,並經測驗及格。法令遵循人員應參加職前教育訓練三十小時以上。前二項職前教育訓練得由…
- 行政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第32條 個人執業經紀人、受經紀人公司或銀行任用執行保險經紀業務、檢核或其他相關業務之經紀人應於執業證照有效期間每年平均參加在職教育訓練十六小時以上,且換發執業證照前二年每年平均參加法令課程時數不得少於八小時。法令遵循人員應每年參…
- 行政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3條 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於執行或經營業務時,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及忠實義務,維護被保險人利益,確保已向被保險人就洽訂之保險商品之主要內容與重要權利義務,善盡專業之說明及充分揭露相關資訊。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
- 行政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第33-1條 經紀人公司及銀行將要保文件送交保險業完成核保作業前,應就下列事項,對客戶進行電話、視訊或遠距訪問:一、確認符合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及第八款所定事項。二、就繳交保險費之資金來源為貸款、定存解約…
- 行政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第34條 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應確實瞭解要保人之需求及商品或服務之適合度,並應於有關文件簽章或以其他電子方式為之。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前項、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及前條第二項有關文件,在財產保險包括:一、要保書…
- 行政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第34-1條 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應就前條所列文件建立檢核管理作業程序。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應就前項檢核管理作業程序訂定自律規範,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第35條 經紀人公司同時經營保險經紀業務及再保險經紀業務,其內部控制制度及其處理程序應予區隔,不得有利益衝突之情事,並遵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所訂定之執業道德規範及自律規範。經紀人公司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應取得原保險人之書面委任。經…
- 行政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第36條 銀行兼營保險經紀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於營業場所顯著明確標示辦理保險經紀業務。二、應表明並使消費者瞭解保險經紀業務與銀行業務之區別。三、設立或指定相關部門,負責處理因兼營保險經紀業務所衍生之爭議案件。四、應向客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