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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 20 頁- 行政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6條 …運轉員之個廠特性筆試。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期間,僅於用過燃料池置有核子燃料者,第一項第二款之個廠特性筆試內容,應另包括除役計畫;第一項第三款之運轉操作測驗科目,不包含模擬器個人操作及模擬器團體操作。
- 行政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7條 …二年後,始得再申請測驗。新建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初次裝填核子燃料前,報考運轉人員第二階段測驗成績不及格者,經營者得提出訓練補強方案報請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其補考申請時限不受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 行政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9條 …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執照。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期間,僅於用過燃料池置有核子燃料者,參加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測驗成績及格,經見習擬任職務九十小時以上成績及格者,經營者得於接獲測驗成績及格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內,檢附其見習評…
- 行政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20條 …反應器同等運轉人員執照者,於新建研究用核子反應器尚未裝填核子燃料前,報考運轉人員測驗,其運轉操作測驗之主控制室操作,得以口試為之。具有主管機關核發之運轉員執照者,報考同一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高級運轉員測驗,其運轉操作測驗之主…
-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應於申請初次裝填核子燃料時或本法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擬訂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專責單位之設立與設施內緊急應變組織成立時機、作業程序及編組等相關事項,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
-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 第4條 經營者應於申請初次裝填核子燃料時或本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將依前條規定劃定之緊急應變計畫區,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前項緊急應變計畫區自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後,經營者應每三年重新檢討修正,並報…
-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 第5條 經營者應於申請初次裝填核子燃料時或本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提出緊急應變計畫區內民眾防護措施之分析及規劃,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前項民眾防護措施之分析及規劃,應包括下列事項:一、人口分布。二、輻射…
-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 第9條 經營者應於申請初次裝填核子燃料時或於緊急應變基本計畫及核子事故民眾防護行動規範經行政院核定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將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擬訂之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依同條第四項規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前項核…
- 行政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 第4條 …棄物貯存設施運轉執照、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運轉執照、核子燃料貯存設施運轉執照之設施經營者。三、經主管機關認可從事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者。輻射防護師或輻射防護員認可所需之輻射防護工作訓練證明文件須經設施經營負責人或雇主…
-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辦事細則 第6條 第三組掌理下列事項:一、核子燃料、核子原料、用過核子燃料、小產源放射性廢棄物、天然放射性物質衍生廢棄物等相關管制法規之蒐集及研擬。二、核子原料持有、使用、輸入、輸出、過境、轉口、運送、貯存、廢棄、轉讓、租借與設定質權申請…
-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辦事細則 第4條 本所設綜合計畫組、核子工程組、核子燃料及材料組、同位素應用組、物理組、化學組、化學工程組、核能儀器組、工程技術及設施運轉組、保健物理組、分析組、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並得分科辦事。
-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辦事細則 第7條 核子燃料及材料組掌理下列事項:一、核燃料及材料運轉實績評估與檢驗之研究及技術發展。二、用過核燃料及其貯存與處置容器之材料特性及環境影響研究。三、環境保育相關材料特性與製程之研究及技術發展。四、輻射對材料特性影響與應用之研…
-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辦事細則 第10條 …術發展。三、放射性廢棄物處理化學程序之研究及技術發展。四、核燃料與材料化學之研究及技術發展。五、合成與分離化學之研究及技術發展。六、環境與相關化學之研究及應用。七、其他有關化學之研究及技術發展。
-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辦事細則 第11條 …六、放射性除污技術之研究及技術發展。七、放射性廢棄物及用過核燃料之貯存與用過核燃料最終處置相關技術之研究及技術發展。八、其他有關化學工程與放射性廢棄物處理技術之研究及技術發展。
-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6條 …核能管制處分設五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一、管制科:(一)核子燃料有關之執照核發事項。(二)核子設施試運轉、起動運轉、功率運轉及停機期間之管制及相關執照之核發事項。(三)核子設施運輸人員執照核發事項。(四)核子反應器運轉期…
-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3條 本法所稱放射性物料,指核子原料、核子燃料及放射性廢棄物。
-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4條 …核子原料:指鈾、釷等礦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物料。二、核子燃料:指能由原子核分裂之自續連鎖反應而產生能量之物料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物料。三、放射性廢棄物:指具有放射性或受放射性物質污染之廢棄物,包括備供最終處置之用過…
-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6條 …關許可,不得轉讓、租借、設定質權或抵押權:一、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二、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設施。
-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8條 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之興建,應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合於下列規定,發給建造執照後,始得為之:一、與原子能和平使用之目的一致。二、設備及設施足以保障公眾之健康及安全。三、對環境生態之影響合於相關法令規定。四…
-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9條 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興建完成後,非經主管機關檢查其興建工程及試運轉合格,並發給運轉執照,不得正式運轉。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運轉執照核發前,主管機關應驗證該設施已取得國內、外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
-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10條 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經營者,應依主管機關規定,定期提出下列報告及紀錄,主管機關並得隨時派員檢查之:一、有關運轉、輻射防護、環境輻射監測、異常或緊急事件報告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報告。二、核子原料或核子燃料生產…
-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11條 核子原料或核子燃料生產設施,應由合格運轉人員負責操作。前項運轉人員之資格,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12條 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於興建或運轉期間,其設計修改或設備變更,涉及下列重要安全事項時,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為之:一、運轉技術規範之修改。二、安全分析報告中未涵蓋之新增安全問題。三、安全有關設備之變更,且須修改…
-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13條 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於興建或運轉期間,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並要求經營者檢送有關資料;其不合規定或有危害公眾健康、安全或環境生態之虞者,應令其限期改善或採行其他必要措施。未於期限內改善或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
-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14條 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永久停止運轉,其經營者應擬訂除役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實施期間,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除役完成後,經營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檢查。前項設施之停止運轉,未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持續達一年以…
-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15條 核子原料或核子燃料之持有、使用、輸入、輸出、過境、轉口、運送、貯存、廢棄、轉讓、租借或設定質權,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之。前項之運作,應製作完整之料帳紀錄,妥善保存,定期報送主管機關備查。第一項之運作過程中,主管機關得…
-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16條 本章之規定,於一定重量或活度以下之核子原料、核子燃料或其生產或貯存設施,不適用之。前項一定重量或活度之限值,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45條 依本法處以罰鍰之案件,並得沒入核子原料、核子燃料或放射性廢棄物。違反本法經沒收或沒入之物,由主管機關處理或監管者,所需費用,由受處罰人或物之所有人負擔。前項費用,經主管機關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48條 本法施行前,已取得主管機關同意設置之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及放射性廢棄物處理或貯存設施,視為已取得運轉執照,得繼續運轉至原核准有效期限屆滿為止。本法施行前,已負責操作核子原料或核子燃料生產設施及放射性廢棄物處理…
-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49條 …本法公布施行後,以教學、研究、醫療為目的之新建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得以前項規劃籌建之最終處置設施暫代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本法公布施行後,處理、運送、貯存因教學、研究、醫療、農業或核能發電以外工業而產生之放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