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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 70 頁-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7條 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就政務委員、秘書長、有關機關首長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為執行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災害防救政策,推動…
-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8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其任務如下:一、核定各該直轄市、縣(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二、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三、核定轄區內災害之緊急應變措施。四、督導、考核轄區內災害防救相關事項。五、推…
-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9條 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或二人,分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正、副首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直轄市、縣(市)長就有關機關、單位首長、軍事機關代表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直轄…
-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10條 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設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災害防救會報,其任務如下:一、核定各該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二、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三、推動疏散收容安置、災情通報、災後緊急搶通及復…
-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11條 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召集人由鄉(鎮、市)長、山地原住民區長擔任,副召集人由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主任秘書或秘書擔任;委員若干人,由鄉(鎮、市)長、山地原住民區長就各該鄉…
-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12條 為預防災害或有效推行災害應變措施,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首長應視災害規模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並擔任指揮官,另得視需要成立前進指揮所,就近處理各項救災及後勤支援事宜。前…
-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13條 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應視災害之規模、性質、災情、影響層面及緊急應變措施等狀況,決定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機及其分級,應於成立後,立即報告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並由召集人指定指揮官。前…
-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14條 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指定之機關、單位或公共事業,應設緊急應變小組,執行各項應變措施。
-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15條 …私立學校、急救責任醫院、團體、公司、商業、有限合夥,實施相關災害整備及應變事項;其實施辦法,由內政部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16條 …隊、訓練中心、直轄市、縣(市)政府搜救組織與訓練單位處理重大災害搶救等應變及訓練事宜。
-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17條 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由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擬訂,經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由行政院函送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據以辦理災害防救事項。前項災害防救基本計畫應定期檢討,必要時得隨時為之。行政院每年應將災害防…
-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18條 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內容之規定如下:一、整體性之長期災害防救計畫。二、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重點事項。三、其他中央災害防救會報認為有必要之事項。前項各款之災害防救計畫、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內容之規…
-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19條 公共事業應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擬訂災害防救業務計畫,送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就其主管災害防救事項,擬訂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報請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實施。
-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20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相關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潛勢特性,擬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經各該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實施,並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備查。前項直轄市、縣(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不得牴觸災害防救基本計畫…
-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21條 各種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或各地區災害防救計畫間有所牴觸而無法解決者,應報請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協調之。
-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22條 為減少災害發生或防止災害擴大,各級政府平時應依權責實施下列減災事項,並鼓勵公、私立學校、急救責任醫院、團體、公司、商業、有限合夥主動或協助辦理:一、災害防救計畫之擬訂、經費編列、執行及檢討。二、災害防救教育、訓練、觀念宣…
-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23條 …有效執行緊急應變措施,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列整備事項:一、災害防救組織之整備。二、災害防救之訓練、演習。三、災害監測、預報、警報發布及其設施之強化。四、災情蒐集、通報與指揮所需通訊設施之建置、維護及強化。五、災害防救物…
-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24條 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或防止災害擴大,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勸告或強制其撤離,並作適當之安置。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於災害…
-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25條 …、私立學校、急救責任醫院、團體、公司、商業、有限合夥,應實施災害防救訓練及演習。各級政府應舉辦防救災教育及宣導,公共事業、公、私立學校、急救責任醫院、團體及傳播媒體應協助推行、指派所屬人員共同參與。各級政府應製作全民防救…
-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26條 …、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於未置專職人員前,得置兼職人員,執行災害防救各項工作。
-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27條 為實施災害應變措施,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列事項:一、災害警報之發布、傳遞、應變戒備、人員疏散、搶救、避難之勸告、災情蒐集、損失查報、優先使用傳播媒體與通訊設備傳播災情及緊急應變相關資訊。二、警戒區域劃設、交通管制、秩序…
-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28條 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參與編組機關首長應依規定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執行災害應變工作,並由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負責指揮、協調及整合。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應有固定之運作處所,充實災害防救設備並作定期演練。為免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29條 民眾發現災害或有發生災害之虞時,應即主動通報消防或警察單位、村(里)長或村(里)幹事。前項之受理單位或人員接受災情通報後,應迅速採取必要之措施。各級政府及公共事業發現、獲知災害或有發生災害之虞時,應主動蒐集、傳達相關災情…
-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30條 各級政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後,指揮官於災害應變範圍內,依其權責分別實施下列事項,並以指揮官指定執行之各該機關名義為之:一、緊急應變措施之宣示、發布及執行。二、劃定警戒區域,製發臨時通行證,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三、…
-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32條 各級政府得為依本法執行災害防救事項人員、受徵調之相關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及所徵用物資之操作人員投保相關保險。
-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35條 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直轄市、縣政府應主動派員協助,或依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之請求,指派協調人員提供支援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該災害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36條 …、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除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前項或其類似之訊號,未經許可不得擅自使用。
-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37條 …棄物之清除及處理。十六、受災民眾之就業服務及產業重建。十七、災害事故原因之調查。十八、其他有關災後復原重建事項。前項所定復原重建事項,各級政府應列入各該災害防救計畫。公共事業應依其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實施有關災後復原重建事…
-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39條 因災害發生,致聯絡受災地區交通中斷或公共設施毀壞有危害民眾之虞,各級政府為立即執行搶通或重建工作,如經過都市計畫區、山坡地、森林、河川、國家公園或其他有關區域,得簡化行政程序,不受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水土保持法、山坡…
-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40條 因災害發生,致影響受災地區民眾正常居住生活,各級政府為安置受災民眾或進行受災地區重建工作,對於涉及用地及建築物之劃定、取得、變更、評估、管理、維護或其他事項,得簡化行政程序,不受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都市更新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