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防救法 第36條 法規:災害防救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相關法規 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災害應變措施 第36條 為緊急應變所需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除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前項或其類似之訊號,未經許可不得擅自使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