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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災害防救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法規章節: 第33條

人民因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之處分、強制措施或命令,致其財產遭受損失時,得請求補償。
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損失為限。
損失補償應自知有損失時起,二年內請求之。
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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