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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第13條 …主管機關得提供補助至國外進行國際醫療合作。前項醫療合作為代行檢驗項目者,得由第十條規定之醫療或研究機構申請補助。前二項補助之申請程序、應備之書證資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行政身心障礙者輔具資源整合與研究發展及服務辦法 第9條 …醫療器材者,應符合藥事法規定。二、非屬藥事法所稱醫療器材者,檢驗及驗證以符合國家標準為原則。但尚未訂定國家標準之輔具產品,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另定基準或規範,作為輔具產品檢驗及驗證之依據。
  3. 行政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 第5條 …化物與氮氧化物排放量;其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自行或委託檢驗測定機構檢測者,應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計算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與氮氧化物排放量。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計算其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空氣污染…
  4. 行政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復工試車評鑑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日前,應檢具下列文件,報請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評鑑:一、檢驗測定機構所為之合格檢測報告,或其他足以證明已採取改善措施之相關文件。二、空氣污染改善成效說明。公私場所未於試車期限屆滿前,提送前項文件辦理評鑑者,應於試車終…
  5. 行政汽車空氣污染物驗證核章辦法 第2條 …測試合格證明(以下簡稱逐車合格證明):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驗測定機構,就每一送驗車輛所出具符合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污染測試報告。
  6. 行政汽車停車怠速管理辦法 第4條 …速運轉,及因機械故障無法阻止引擎怠速之汽車。十、執行法令規定檢驗測試時須怠速惰轉之汽車。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特殊情形。
  7. 行政使用中移動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辦法 第2條 …、水域或其他適當地點實施使用中移動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各級主管機關對行駛中汽車執行不定期檢驗應考量道路交通狀況,於道路旁明顯處置放告示牌,且應注意行車安全。前項不定期檢驗攔車時應有明顯指示停車動作,指揮受檢驗…
  8. 行政使用中移動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辦法 第3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將檢驗結果交付受檢驗人。受檢驗人不服前項檢驗,得依訴願、行政訴訟程序請求救濟。
  9. 行政使用中移動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辦法 第4條 各級主管機關執行不定期檢驗,經檢查未實施年度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者,依本法第八十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10. 行政使用中移動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辦法 第5條 各級主管機關執行不定期檢驗,經檢驗超過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者,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11. 行政使用中移動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辦法 第6條 各級主管機關執行不定期檢驗,應由配帶稽查證之稽查人員為之,必要時,並得穿戴背心或臂章。
  12. 行政使用中移動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辦法 第7條 執行不定期檢驗人員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及格取得合格證書者為之。前項人員應使用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驗測定方法規定之儀器設備,屬執行機車之不定期檢驗,應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電腦軟體及儀器設備,並依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
  13. 行政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妨害安寧檢舉辦法 第3條 …確有妨害安寧情形者,應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通知其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但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得依實際需要提出申請,至其他地點接受檢驗;該地點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檢驗結果移由受理該檢舉案件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14. 行政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妨害安寧檢舉辦法 第4條 …該被檢舉機動車輛已於前三個月內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檢驗在案者,得併案處理。對於檢舉之案件經查證有下列情形者,得不予辦理:一、被檢舉之機動車輛已報廢、停駛或失竊。二、檢舉人提供之車號、車種與監理機關車籍資料不符。…
  15. 行政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妨害安寧檢舉辦法 第6條 依本辦法執行被檢舉機動車輛噪音檢驗測定之人員,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關訓練合格,並取得合格證書。
  16. 行政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妨害安寧檢舉辦法 第7條 依本辦法執行通知及檢驗所需經費,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17. 行政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42條 …、縣(巿)主管機關連線。三、非屬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應自行或委託檢驗測定機構實施定期檢驗測定之固定污染源,指定實施定期檢驗。四、非屬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燃料種類混燒比例及成分之標準,逕予指定公私場所適用之。五、其他非經中央主管機…
  18. 行政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54條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實施定期檢驗測定期間,適逢固定污染源因操作內容異動,且已重新申請操作許可證者,得於試車進行之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替代。
  19. 行政固定污染源管理資訊公開及工商機密審查辦法 第3條 …排放管道設置規定。(六)污染物排放之監測、定期檢測規定及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名稱。(七)環境工程技師證號資料。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公私場所設置之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應於報請…
  20. 行政固定污染源管理資訊公開及工商機密審查辦法 第4條 …開前六個月公私場所、環境工程技師、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下列查核、處分個別及統計資訊:一、公私場所名稱、管制編號、地址、違反法令、違反事實內容、處分金額。二、環境工程技師姓名、執業機構、證號資料、懲戒內…
  21.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18條 …及獎勵各類污染源辦理空氣污染改善工作事項。四、關於委託或補助檢驗測定機構辦理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事項。五、關於委託或補助專業機構辦理固定污染源之檢測、輔導及評鑑事項。六、關於空氣污染防制技術之研發及策略之研訂事項。七、…
  22.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22條 …外之污染源,各級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指定公告其應自行或委託檢驗測定機構實施定期檢驗測定。前二項監測或檢驗測定結果,應作成紀錄,並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申報;監測或檢驗測定結果之記錄、申報、保存、連線作業規範、…
  23.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35條 …依本法申報之資料,與環境工程技師、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及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證號資料,以及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但涉及國防機密或經公私場所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之工商機密者,不…
  24.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36條 …工具原適用之排放標準。使用中汽車無論國產或進口,均需逐車完成檢驗,並符合第一項之排放標準。前項使用中汽車之認定及檢驗實施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汽車之製造者或進口商禁止安裝任何影響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減效裝置。但…
  25.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39條 …申請輸入同意文件。製造或進口者應對每批(船)次燃料進行成分之檢驗分析,並作成紀錄,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第一項燃料種類與成分之標準,及前項販賣、進口之許可、撤銷、廢止、記錄、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
  26.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43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機關辦理汽車排氣定期檢驗,並支付委託費用,其費用得由汽車排氣檢驗費扣抵。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處理、委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定之。
  27.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44條 汽車應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檢驗不符合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所定排放標準之車輛,應於檢驗日起一個月內修復,並申請複驗。前項檢驗實施之對象、區域、頻率及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之條件、設施、…
  28.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45條 …、水域或其他適當地點實施使用中移動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或檢查,或通知有污染之虞交通工具於指定期限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使用中移動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29.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46條 …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內修復,並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人民得向各級主管機關檢舉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情形,被檢舉之車輛經各級主管機關通知者,應於指定期限內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
  30.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49條 檢驗測定機構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給之許可證後,始得辦理本法規定之檢驗測定。前項檢驗測定機構應具備之條件、設施、檢驗測定人員資格限制、許可之申請、審查程序、撤銷、廢止、許可證核(換)發、停業、復業、查核、評鑑程序及其他應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