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中移動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辦法 第5條 法規:使用中移動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第5條 各級主管機關執行不定期檢驗,經檢驗超過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者,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