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9 / 67 頁- 行政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商業同業公會應分別設置會員會籍登記卡及會員代表登記卡,除辦理平時異動登記外,並應於每年召開大會一個月前,辦理會籍總清查,據以校正,並造具會員及會員代表名冊,於召開大會十五日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商業同業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一個月前,通知其所屬會員在會員大會二十日前,聲明其會員代表是否改派,逾期不聲明,視為續派。前項通知及聲明,均應以書面為之。
- 行政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商業同業公會查明其會員所派之會員代表,有本法第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者,應提報理事會註銷其會員代表資格,通知其會員另派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商業同業公會應於理事、監事就任後十五日內,造具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常務監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及總幹事之職員簡歷冊三份,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商業同業公會理事、監事出缺,應於一個月內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遞補而理事或監事人數超過章程規定各該理事或監事名額三分之二以上者,不予補選。
- 行政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22條 商業同業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各該公會之會務工作人員。
- 行政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商業同業公會召集會員(代表)大會,依本法第二十八條通知會員及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時,應載明會議種類、時間、地點,並附送會議議程。其議事涉及目的事業者,並得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派員列席。舉行理事會議或監事會議,必要時得準用…
- 行政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24條 商業同業公會依本法第三十條分開預備會議者,其地域之區分及應選出代表名額比例,應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25條 商業同業公會召開會員大會、理事會或監事會,應於會議後十五日內將會議紀錄分送各會員並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其他會議之決議如涉及會員權益者,應通知各該會員。
- 行政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26條 商業同業公會舉行會員大會時,以理事長為主席,或由理事、監事就常務理事、常務監事中共同推定三人至五人,組織主席團,輪任主席。
- 行政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27條 商業同業公會召開會員大會,其全體會員代表人數應扣除受停權處分會員所派之會員代表人數計算之。
- 行政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28條 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或擔任監事會召集人之常務監事,無故不依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召開理事會議或監事會議超過二個會次者,視同辭職,應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職務,另行改選或改推。
- 行政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29條 商業同業公會理事、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除公假外,連續請假二次,以缺席一次論,連續缺席滿二個會次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 行政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30條 商業同業公會之會務或業務涉及理事會及監事會之職權,須共同協議時,得召開理事監事聯席會議,其決議應各有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理事、監事各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行政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32條 公司、行號依本法第三十四條同時加入二以上商業公會者,其常年會費應按各該公會章程所訂標準,自行核計應繳金額,並連同核計方法,報請各該公會提經理事會通過後繳納之。
- 行政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33條 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發起組織省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應由發起人備具申請書連同發起人名冊及立案證書影本,報經內政部核准後組織之。前項規定,於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發起組織全國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準用之。
- 行政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34條 各級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所屬團體會員依本法第四十三條應繳納之常年會費,應依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章程所定標準編列預算,並以上年度決算金額為準結算之。前項年度預、決算書,各團體會員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分送所屬聯合會。
- 行政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35條 各級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除本章規定外,準用第二章有關各條之規定。
- 行政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36條 本法第四十九條所稱輸出業同業,依各類商業團體分業標準之規定。
- 行政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40條 直轄市或縣(市)商業會所屬公司、行號會員之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該會得依本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準用本法第三十條就公司、行號會員之會員代表,依地域區分,先期分開預備會議,按比例選出代表,再與團體會員之會員代表合開代表大…
- 行政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41條 各級商業會,除本章規定外,準用第二章、第三章之規定。
- 行政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42條 商業團體依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之期限,不得少於三個月。
- 行政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45條 商業團體之選舉罷免、會務工作人員管理及財務處理,除依本法及本細則之規定外,應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及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 行政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46條 商業團體依本法第七十四條所為之改正,應報主管機關備查。商業團體依本法第七十四條修改章程增加理事、監事名額,並於現任理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增選理事、監事者,其增選之理事監事任期,至現任之任期屆滿之日止。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獎勵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得予以獎勵之情事者,由其所屬經紀業商業同業公會檢附申請書、相關證明文件及資料,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定後獎勵;特別優異者,該管主管機關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獎勵之。前項申請書格式,由中央主管…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獎勵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得予以獎勵之情事者,由其任職經紀業所屬經紀業商業同業公會檢附申請書、相關證明文件及資料,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送獎懲委員會審定後獎勵;特別優異者,該管主管機關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獎勵之。前項申請書格…
- 行政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 第3條 …、不動產或法律相關系(所)、科之大專校院。二、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代銷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或其各地同業公會。三、其他經登記或立案滿三年之不動產經紀相關之非營利機構或團體。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機構、團體應通過勞動部所…
-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 第4條 …都市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或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者。四、非都市土地實施開發建設者。五、農村社區為加強公共設施、改善公共衛生之需要或配合農業發展之規劃實施更新者。六、其他依法得為區段徵收者。前項第一款至第…
- 行政不動產估價師法 第44條 …更登記停止經營是項業務,五年期滿即由該管登記機關廢止其公司或商業登記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不得繼續經營不動產估價業務。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5條 經營經紀業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其經營國外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者,應以公司型態組織依法辦理登記為限。前項申請許可之事項及其應備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經紀業分設營業處所,應向直轄市或縣(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