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22條 法規: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相關法規 商業團體法母法 第二章 商業同業公會 › 第三節 職員 第22條 商業同業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各該公會之會務工作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