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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 24 頁-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15-1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參照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管理之需要,劃定巡查區,負責查報、制止及取締山坡地違規使用行為。
-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16條 …度分類,並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完成宜農、牧地、宜林地、加強保育地查定。土地經營人或使用人,不得超限利用。前項查定結果,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公告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第一項土地可…
-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28條 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為推動山坡地開發及保育、利用,得設立山坡地開發基金;其資金來源如左: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二、國、直轄市有森林用地解除後之林木砍伐收入。三、國、直轄市有森林用地、原野地委託地方政府代為管理部分之…
-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32條 集水區內之山坡地保育、利用,應配合各該所在地集水區經營計畫辦理,並於興建水庫時,優先納入興建計畫內實施。
-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33條 處理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之查報與取締工作,確有績效者,及違規使用山坡地經處罰有案者之舉發人,由主管機關給與獎金。前項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保育類或具危險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野生動物保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保育類或具危險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管理辦法 第2條 保育類或具有危險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之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規定。
- 行政保育類或具危險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管理辦法 第3條 保育類或具危險性野生動物之飼養、繁殖場所及設備,依動物種類及習性,予以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清潔及其他妥善之照顧,並應避免易遭騷擾之環境。
- 行政保育類或具危險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管理辦法 第4條 教育及學術研究機構接受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所有人或占有人合作飼養或委託試驗時,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 行政保育類或具危險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管理辦法 第5條 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繁殖,以合於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為限。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申請繁殖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初審後,併同具體之審查意見層轉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始得為之;…
- 行政保育類或具危險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管理辦法 第6條 依前條申請繁殖保育類或具危險性野生動物之所有人或占有人,應於計畫執行期間每年五月及十一月向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填報繁殖動物種類及數量。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彙整前項資料,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列冊彙報中央主管機關…
- 行政保育類或具危險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管理辦法 第7條 …布施行前已飼養、繁殖依本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公告之保育類或具危險性之野生動物者,其飼養、繁殖場所及設備,應自本辦法發布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完成改善,並符合第三條之規定。依本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公告之野生動…
- 行政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第12-2條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以下簡稱林業保育署)經管之出租造林地,其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之作業程序及辦理期限如下:一、農民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救助地區之翌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填具申請表,向受災地林業保育署各地區分署所轄工作站(以…
- 行政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第19條 …翌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依下列規定申請核發受災證明書:一、於林業保育署經管出租造林地之農民:向所在工作站申請。二、前款以外之農民: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各鄉(鎮、市、區)公所或工作站應於農民申請核發受災證明書之翌日起六…
- 行政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第26-1條 依本辦法所為現金救助之處分,除林業保育署經管出租造林地之現金救助處分,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外,其餘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前項出租造林地現金救助之處分,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 行政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1條 為保育野生動物,維護物種多樣性,與自然生態之平衡,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 行政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2條 …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海域野生動物保育之中央主管機關為海洋委員會。
- 行政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3條 …有野生動物:係指各地特有或族群量稀少之野生動物。五、其他應予保育之野生動物:係指族群量雖未達稀有程度,但其生存已面臨危機之野生動物。六、野生動物產製品:係指野生動物之屍體、骨、角、牙、皮、毛、卵或器官之全部、部分或其加工…
- 行政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4條 野生動物區分為下列二類:一、保育類:指瀕臨絕種、珍貴稀有及其他應予保育之野生動物。二、一般類:指保育類以外之野生動物。前項第一款保育類野生動物,由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評估分類,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並製作名錄。
- 行政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保育野生動物,設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前項委員會之委員為無給職,其設置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其中專家學者、民間保育團體及原住民等不具官方身分之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
- 行政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加強野生動物保育,應設立野生動物研究機構,並得委請學術研究機構或民間團體從事野生動物之調查、研究、保育、利用、教育、宣揚等事項。
- 行政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7條 為彙集社會資源保育野生動物,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立保育捐助專戶,接受私人或法人捐贈,及發行野生動物保育票。專戶設置及保育票名稱、標章之使用及發行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10條 …動物重要棲息環境有特別保護必要者,劃定為野生動物保護區,擬訂保育計畫並執行之;必要時,並得委託其他機關或團體執行。前項保護區之劃定、變更或廢止,必要時,應先於當地舉辦公聽會,充分聽取當地居民意見後,層報中央主管機關,經野…
- 行政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11條 …供野生動物棲息環境;在公告之前,其使用、收益方法有害野生動物保育者,主管機關得命其變更或停止。但遇有國家重大建設,在不影響野生動物生存原則下,經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認可及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者,不在此限。前項土地之所有人…
- 行政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12條 為執行野生動物資源調查或保育計畫,主管機關或受託機關、團體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公、私有土地進行調查及實施保育措施。公、私有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除涉及軍事機密者,應會同軍事機關為之外,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進行…
- 行政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15條 無主或流蕩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無主之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主管機關應逕為處理,並得委託有關機關或團體收容、暫養、救護、保管或銷毀。
- 行政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16條 保育類野生動物,除本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買賣、陳列、展示、持有、輸入、輸出或飼養、繁殖。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除本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買賣、陳列、展示、持有、輸入、輸出或加工。
- 行政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18條 保育類野生動物應予保育,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或為其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在此限:一、族群量逾越環境容許量者。二、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前項第一款保育類野生動物之利用,應先經地方主管機關…
- 行政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21條 …、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限制。但保育類野生動物除情況緊急外,應先報請主管機關處理:一、有危及公共安全或人類性命之虞。二、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三、傳播疾病或病蟲害。四、有妨礙航空…
- 行政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21-1條 …管機關核准或備查;其申請核准或備查之情形、得獵捕、宰殺或利用保育類野生動物之必要情形、申請程序、應檢附文件、獵捕方式、獵捕動物之種類、數量、獵捕期間、區域、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