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2條 法規:野生動物保育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野生動物保育目 相關法規 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農業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海域野生動物保育之中央主管機關為海洋委員會。 本條定義的名詞 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