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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 36 頁-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51條 任何人於航空器內不得飲用酒精性飲料。但該飲料係由航空器使用人於餐飲服務時所提供者,不在此限。航空器使用人不得於其航空器內提供酒精性飲料予下列人員:一、已顯示醉態者。二、解送人與被解送人。三、依規定持械登機之人員。航空器使…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52條 航空器使用人於航空器地面移動、起飛或降落階段,不得提供餐飲服務。航空器使用人非經確認每一食物及飲料服務盤與座椅之餐桌均已收妥,不得允許航空器起飛或降落。航空器使用人非經確認每一服務用車均已固定妥當,不得允許航空器於地面移…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53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確保客艙內服務用車不得於無組員照料之情況下留置於通道;於使用中未移動時,亦應固定。客艙組員於起飛及降落階段應確認客艙內服務用車及裝備已經固定於適當儲放空間。航空器使用人應對客艙內服務用車及其固定裝置之故障,…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54條 …操作飛航計畫已完成。除前項第三款紀錄應保存至少一年外,航空器使用人應保存前項完整飛航準備文件至少三個月。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55條 …後簽署;如情形許可,簽派員應併予簽署。該計畫之副本應由航空器使用人或其業務代理人保存或置於起飛機場之管理機關。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55-1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確保飛航計畫及操作飛航計畫安全執行,始得執行飛航作業。航空器使用人於航空器飛越或接近衝突區域前,應完成風險評估並採取適當之風險緩解措施,以確保飛航安全。前項所稱衝突區域,係指已發生武裝衝突、可能發生武裝衝突…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56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於航務手冊或操作飛航計畫中規定航路上之最低飛航高度及目的地機場與備用機場之最低飛航限度。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57條 航空器使用人依儀器飛航規則製作之操作飛航計畫中,至少應列有一處備用機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飛航時間少於六小時且目的地機場之天氣情況,於預計到達之前後一小時內,符合目視天氣情況。二、目的地機場係一孤立區域,…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57-1條 航空器使用人以直昇機從事離岸飛航作業時,應符合附件二十之五之規定。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65條 加壓航空器於預知雷雨或惡劣天氣情況下飛航時,航空器使用人應確保其裝置之氣象雷達作用正常。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75條 飛機乘客於客艙內或上、下飛機時,航空器使用人不得進行加油作業。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有合格之人員能在旁待命,提供緊急逃生及疏散之指令及引導。二、飛機上飛航組員及地面加油人員已建立雙向通訊管道。直昇機乘客於客艙內或…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76條 除經民航局核准外,航空器使用人使用雙渦輪發動機之飛機,於航路中之任一航點轉降至其適當航路備用機場,不得超過以單發動機失效之正常巡航速度及靜風狀況下飛航六十分鐘之距離。航空器使用人以二具以上渦輪發動機之飛機實施延展轉降時限…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76-1條 航空器使用人執行經民航局核准之超長程飛航作業,得不受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三十八條有關組員之飛航時間、飛航執勤期間之限制。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77-1條 航空器使用人於貨艙載運物品時,應訂定包含安全風險評估之作業政策及程序;其安全風險評估應包含下列項目:一、載運物品之危害性。二、航空器使用人之作業能力。三、飛航作業注意事項,包含飛航空域或轉降時間。四、飛機及其系統能力,包…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79-1條 航空器使用人所訂起飛之最低跑道視程應經民航局核准。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94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依障礙資料訂定相關程序,以符合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及第九十條規定。航空器使用人應將障礙圖之準確度於訂定符合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及第九十條規定之相關程序時列入考慮。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96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最低裝備需求手冊(如附件七),並得訂定外形差異手冊,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實施。最低裝備需求手冊係供機長於航空器之儀表、裝備或系統失效時,決定該航空器飛航前或於中途降落後繼續該航空器飛航之依據。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97條 …必需之程序動作及預期飛航情況中各種操作限制之相關資訊。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使用各型別之航空器操作手冊,其內容應包括該航空器之正常、不正常、緊急程序、各項系統之詳細說明及相關必要之檢查表,以提供作業人員及飛航組員使用;操作手…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99條 …件十辦理。第三項之航空器,因特殊情況仍使用海龍藥劑者,航空器使用人應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民航局申請核准後,始得為之。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00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確保第九十八條及第九十九條規定之各類設備均於有效使用期限內。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01條 …口位置並貼近於客艙地板。年滿二歲以上乘客搭乘航空器時,航空器使用人應為其配備具安全帶之座椅或臥舖,供其於航空器起飛、降落及飛航中使用。使用兒童安全座椅時,該座椅應經民航局或其他國家之民航主管機關核准。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07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明確標示並告知乘客下列訊息:一、繫妥安全帶、留置座椅及椅背豎直之時機。二、氧氣設備之使用方法及時機。三、禁止吸菸之規定。四、救生背心或個人浮水器具之位置及使用方法。五、緊急出口之位置及開啟方法。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09條 …之文件及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定之文書,航空器使用人得建立電子式手冊或電子式簽署之紀錄管理及保存系統相關作業程序,報經民航局核准後實施。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11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於航空器上裝置飛航紀錄器,以記錄供航空器失事調查使用之必要飛航資料,其詳細規範依民航局核定採用之國際飛航標準辦理。但該航空器原製造廠未提供技術通報供改裝且使用者無法於市場上取得我國、美國、歐洲聯合航空安全署…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13-1條 航空器裝備有抬頭顯示器或增強目視系統或二者兼具者,航空器使用人應將其相關之訓練及使用程序,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得實施。航空器使用人執行前項經民航局核准之作業,應依民航局核定採用之國際飛航標準辦理。除經民航局核准外,航空器…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13-2條 航空器使用人於飛機上使用攜帶式電子飛行包者,應確保其不影響飛機系統與裝備性能及飛航作業。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13-3條 航空器使用人申請使用電子飛行包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民航局核准後,始得使用:一、電子飛行包裝備及相關硬體,包含其與飛機系統連結部分,應符合適用之適航檢定需求。二、完成電子飛行包作業功能之安全風險評估。三、建立電子飛行包資…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18條 …有附電力發光裝置之救生背心或個人浮水器具,並置於該座椅或臥舖使用人之周邊便於取用之處。三、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以後最大起飛重量超過二萬七千公斤之飛機,應以緊固方式裝置一具頻率為八點八千赫、持續工作三十日之自動觸發式…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18-1條 …追蹤系統,於遇險時,應每分鐘至少自動傳送一次位置資訊供航空器使用人確認,並符合附件十二之一之規定。航空器使用人應將前項之位置資訊提供民航局及搜救指揮單位。第一項之飛機,因特殊情況無法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裝置自動遇險追蹤系統者…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24條 …自然產生之污染物應清除,以保持航空器起飛前之適航狀況。航空器使用人不得計劃或預期於疑似或已知地面結冰情況下操作航空器。但已檢查航空器之結冰狀況及於必要情況下已實施適當之除冰、防冰措施者,不在此限。